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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杀身亡,保险公司能否赔付保险金/马河峰

时间:2024-07-23 08:22: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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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杀,保险公司能否赔付身故保险金

泰康人寿平顶山中支 马河峰


案情简介:
杨红,女,9岁,系河南平顶山某郊县钢厂子弟学校四年级学生,2004年1月21日也就是农历大年三十下午,因不满家人在过年时没有买新衣服,乘家人外出时自溢死亡,家人回家后发现杨红自溢急送医院抢救,经急救人员2天的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在医院花费抢救费用为1500元。
杨红于2003年9月通过学校投保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年交保险费20元,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000元。
2004年2月受益人持相关资料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理赔。
理赔结论:
保险公司对该案件进行了认真调查审核,确认是杨红的死亡原因是自杀身故。杨红年龄为9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在投保后1年内自杀;本案的焦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是否适用法定或约定的自杀免责条款问题。
   所谓自杀,广义而言,系指自己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不论非故意的还是有意图的自杀行为均属自杀。非故意的自杀是在精神失常、神智不清所致的行为,如误吞毒药、玩枪走火、失足落水等。这类自杀的被保险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杀的后果辨别或认识不清。有意图的自杀即故意自杀,是指在主观上明知死亡的危害结果,而故意实施的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故意自杀必须具备主客观条件,在主观上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故意,并且对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已经预见到,对死亡有足够的认知。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导致自己死亡的行为,并发生了死亡的后果。比如,被保险人为图谋保险金自杀、畏罪自杀等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据此,在保险实务中,所有保险条款都将被保险人的自杀作为除外责任。自杀免责条款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遏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而蓄意自杀。因此,在理论上和保险实务中,一般都认为适用免责条款的自杀必须是故意自杀。像本案中的杨红,年仅9岁,属于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智力状况和认知水平较低,无法正确理解其行为的性质和预见行为的后果,所以杨红的自溢不构成故意自杀,属于意外伤害。
对此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赔付了杨红的抢救费用(1500元-免赔额50元=1450元)和身故保险金10000元。
mahefeng@taikang.com
2005年5月2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4日 证监发字[1997]53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53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

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

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

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江西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2月19日江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人民政府1982年2月19日颁布)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是绿化祖国、治理山河、改善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全省人民要积极响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号召,立即行动起来,
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一、大力宣传,广泛动员。
义务植树是一项法定的、无报酬的、为国家和社会服务的植树任务。各级政府要组织人民群众,认真学习全国人大的有关决议,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忱,进一步树立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发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传统美德,提高义务植树的光荣感
、责任感。新闻、广播、电台、文艺等宣传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广泛动员,做到家喻户晓,人人踊跃参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
二、搞好规划,落实任务,实行科学造林。
凡是年满11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每人每年都应为国家和集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对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可就近安排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但不硬性规定植树指标。老弱病残者也应当
关心义务植树,积极献计献策献资。各地可把义务植树三至五棵的劳动量折算成劳动日,按劳动日安排任务和组织劳力进行植树。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各地要根据义务植树的面积、地段、范围、参加人数,搞好统一规划,长计划短安排。并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按照由近及远、先易后难的原则,因地、因人制宜地分配义务植树和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包干负责。植树要以成活为标准,加强科学技术指导,实行科学造林。做到适地
适树,栽一棵活一棵,造一片,成林一片。城镇和农村的绿化规划,要注意合理布局。首先,搞好城镇街道、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公共场所、铁路、公路两旁和农村“四旁”绿化。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和居民区,要大力植树、种草、种花,美化环境。在城镇公共地段的绿化
任务完成后,还应组织职工和城镇居民到就近的国营林场、社队林场、国社合作林场或郊区集体荒山参加义务植树。今后,凡进行基本建设,均要考虑环境绿化的要求,并在竣工时验收。
三、办好苗圃,培育壮苗。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应由承担义务的单位自力更生解决。农村由社队自己采种育苗。城镇单位,有条件的应自己培育苗木,或与苗圃订约供应。为了确保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应根据规划和义务植树的人数、任务,认真落实育苗计划,努力办好现有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多育壮苗、
大苗。各地要把国营苗圃和重点社队苗圃建设成为中心苗圃,起示范带头作用。各国营林场、农场、垦殖场要多采种、多育苗,为义务植树多提供苗木和树种。没有办苗圃的县、市和人民公社,以及现有国营苗圃土地不够的,要有计划地利用山坡、荒地、旱地扩建和新建苗木生产基地。同
时要鼓励机关、厂矿、学校、城镇居民和社员,利用闲散地,建立小苗圃。采种和育苗,要注意多样化,防止单一化。
四、确定权属,认真管护。
城镇公共地段的林木和花草,归城建部门所有和管护。单位庭园绿化的林木,归本单位所有;城镇单位到国营林场、社队林场、国社合作林场义务种植的林木,归林场所有;城镇单位在近郊社队义务种植的林木,以及农村社员在本社队义务种植的林木,归社队集体所有。各地各部门要
把管护任务落实到人,实行定包责任,并发动群众制订乡规民约和护林制度。公路、铁路两侧义务种植的林木,归部门所有,并负责管护成林,也可与附近生产队订立合同,包段管护,收益分成。各级政府必须坚决执行《森林法(试行)》的规定,切实保障林权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现有
森林不受侵犯,对于侵占林地,乱砍滥伐树木,破坏花卉、草坪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罚款直至法律制裁。
五、抓好重点,带动全面。
南昌市(包括县、区)、高安县、余江县已确定为全国义务植树的重点,也是全省的重点。各地、市要相应地确定一至两个县(区),各县也都要确定两至三个公社(镇)为重点。重点要先走一步,搞好示范,积累经验,推广全面。
六、建立检查评比和奖惩制度。
每年对义务植树进行两次检查评比。第一次在3月份,检查完成的数量和质量;第二次在10月份,检查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对成绩优异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并可由各级政府授予绿化突击手、植树模范、爱林标兵等荣誉称号。对不履行义务的成年公民,要批评
教育,限期补栽,逾期不补的可按当地乡规民约,予以罚款。对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领导责任,并按每株一元予以罚款,罚款后仍须补栽。对损坏树木者,根据不同树种、树龄,加倍罚款和补栽树木。罚金由各级义务植树领导部门管理,可用于造林育林和奖励
,不准挪用。
七、自力更生解决义务植树经费。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和其他经费,由承担义务的单位自行解决。机关、团体等单位可从行政费用中开支。厂矿企业从经营管理费中开支。社队集体从公积金中开支。由于绿化任务大,确实无力全部承担所需费用的,可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八、加强对义务植树运动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义务植树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解决义务植树运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以绿化造林作为一项生产建设任务,长期坚持,狠抓几年。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推动整个造林绿化任务的完成。
为了加强对全省义务植树运动和植树造林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江西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一名领导同志任组长,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农林垦殖厅。各行署,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各人民公社(镇),可相
应成立全民义务植树领导小组。机关、团体、厂矿、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都应成立领导小组或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
九、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规定,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认真组织落实。
人民解放军驻赣部队义务植树的组织领导和具体的实施方案,由江西省军区制订。
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规定中如与中央新的规定不符合的,按新规定执行。



198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