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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尴尬生存的基层法律工作者/陈平

时间:2024-07-09 07:2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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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尴尬生存的基层法律工作者

八十年代初,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广东、福建等省突破原基层涉法事务用纯行政手段管理的机制,在乡镇设立司法办公室基础上,相继率先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与乡镇司法办公室二块牌子一班人马合暑办公,首建了具有中国时代特色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这一扎根乡土的新鲜基层组织很快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随后这一举措被司法部向全国推广。在律师极度匮乏的八十年代,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出现满足了基层乡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成为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司法助理员得力的工作助手。
一、法律工作者的称谓
根据1987年司法部(87)司发调字第118号《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法律工作者的称谓是“乡镇法律工作者”,其后再次称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部出台“二个办法”后统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时下,有关媒体冠以“二律师”、“法工”等称谓。不论何种定名,到目前为止,国家均不予认可其职称。活跃在乡镇、村寨的法律工作者为了群众鸡毛蒜皮的小事却苦口婆心、不厌其烦;也为收取律师们不屑一顾的一、二佰元调解费、三、五佰元代理费而辛勤劳作。最让我们身负责任感、使命感的法律工作者劳神费力的还有一件,就是与散发着泥土清香的村寨群众介绍自己时,却让也算知识分子擅长咬文嚼字的法律工作者们煞费苦心,善良的乡亲们格外尊重法律工作者,一般都不想直呼其名,总要称点什么职务才放心,老百姓叫张法律工作者、王法律服务工作者,叫着拗口;叫司法同志吧?却不是司法行政干警;叫律师吧?事实上根本不是律师,他们也不想让别人叫律师,怕被误会成冒充律师办案。没有办法了,老百姓也没有办法了,总要叫点什么才好吧?就直接叫律师了,叫着顺口又亲切,可怜法律工作者受也不是,不受却始终改变不了乡亲的叫法,也只有从“腼腆”的默许不答变成一叫就答了。法律工作者们哪里想到,就这样不经意的答一下,举国上下的律师们却不同意了,他们认为玷污了神圣的律师称号。执业的排异性、市场的竞争性使得本来就不喜欢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们,听到一群“乌合”的法律工作者被人叫做“律师”,怎么也不能接受,为此,声讨之声不绝于耳。县委、政府的副职、包括县长助理,一律被叫做书记、县长;司法局的副局长在呵斥基层法律工作者不能被叫做“律师”的同时,清脆的答应别人对他直呼局长的恭称。尴尬的法律工作者们-------你们什么时候才有个不尴尬的叫法?
二、法律工作者资格的取得
在中国的中小城市,特别是县城、乡镇的法律服务市场上,同时存在业务范围相差不多的二支法律服务队伍,一是人所共知的律师队伍,再即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了,本来就不大的一个市场,频繁不断的还有没有多少法律学识的人加盟到基层法律服务队伍中来,使得市场竞争白热化了,不仅与律师产生冲突,法律工作者自身也存在着生存危机的竞争,确实有些才学并具有较好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律工作者也纳闷了。为什么那些不具备从事这个职业的人员能轻而易举的进入并取得法律工作者资格?究其原因,无非是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行政部门,为获取人头管理费、收取注册费、协会会费,不惜牺牲招佣法律服务工作者质量,通过避开考试利用上报的方式考核取得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使得有些手持“执业证”的法律工作者根本不知道怎么办案。基层法律工作者综合素质、业务水平社会评价度不高,不可否认与这一进人机制没有关系?
三、如何能解法律工作者后顾之忧
湖南省怀化市范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本没有办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必要事宜,在有限的法律服务市场中进行受限的法律服务业务,所得仅仅能够维持一般生存,在这样的基础上还要承担每年上缴司法行政机关不菲的经济创收任务,除开注册、办公、订阅任务性报刊等必要开支外所剩无几。我相信这样的机制带给法律工作者的不仅仅是执业风险、更大的是没有保障的凄惨后果。法律工作者以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为己任,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谁来保护?理论上来说,为自己说话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应当可以为此维权吧?但事实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领导一色是司法行政的官员担任,要核减上缴司法行政的经济创收任务办理参保,他们是没有兴趣的,几乎是行不通的。
四、法律工作者遭遇立法尴尬
根据国家《律师法》及三大程序法的规定,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该不具备有偿服务的资格。但根据国家司法部行政规章的规定,事实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直在进行有偿的基层法律服务。以湖南省为例,该省出台了《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恰又赋予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享有有偿服务的权利。国务院还以决定的形式许可核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05年的执业行政许可。其立法上的冲突、或者不一致,我想应该不是法律工作者的错吧?只能说对法律工作者的立法是极其尴尬的。
国家司法部前任部长张福森就力主倡导取消法律工作者或利用市场机制让法律工作者退出法律服务市场,并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强调,法律工作者绝对不能演变成“二律师”,要在三、五年内,首先在大中城市的法律工作者退出诉讼代理领域。目前大中城市已相继做出法律工作者退出诉讼代理领域的相关决策。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的规定,2006年如果立法机关仍没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规定出台,法律工作者:你将何去何从?
据“潇湘晨报”报载,2005年10月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法律工作者”不得在该院出庭的决定,他们所依据的就是《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一名衡阳市区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李某正准备就自己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立案时,却因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遭遇了拒绝。 该报还认为:基层法律工作者处境尴尬,而现实需求是,如果砍掉“二律师”,收入低微的老百姓去哪里寻求法律服务?
上海建立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退出诉讼代理领域的制度,但作为并非属于大中城市的衡阳却也在湖南首开先河做出拒绝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中级法院出庭代理的决定。我不知道衡阳中院的做法有没有最新规范性文件支持?如果是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为什么到现在才落实?那此前该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所确认的代理人是法律工作者是有效还是无效?衡阳中院能否给法律工作者一个规范的答复?
透过衡阳中院的做法,湖南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们:你们已面临在诉讼代理领域淘汰出局的危险了,并且这种出局也许就在莫名其妙中悄然进行着。
五、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立法建议
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定位于为基层乡镇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并加强其队伍建设应该是决策者高瞻远瞩的理性决定,大中城市律师云集,更不泛高学历的专家级律师学者,从某种意义上说,大中城市律师过剩而不是缺少,法律工作者的存在既没有必要,也没有生存的土壤;而经济相对落后的小城市、县城、乡镇、社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高尚的律师一般也不来这里,因为他们认为要他们来这里是浪费资源;而本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却不会嫌弃更不会离开这片故土,用低廉的收费、热情的笑容、熟练的法律知识为乡亲们提供透着乡土气息的人性化法律服务,这种服务的效果即使博士律师、法律专家也不一定能达到。
我相信,中国的国情决定,在相当长的一个阶段,在边远落后或者尚不发达的乡镇、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加强,不会削弱,那么如何规范管理好这个队伍?才是有关机关、法律学者最应研究的课题。
为实现法律、法规严肃性、统一性、权威性,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立法已经到了非立不可的程度,在《律师法》修订过程中,可以考虑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纳入律师立法范畴,对现有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进行全国范围的严格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授予“乡镇律师”资格,可以在本辖区办理除刑事辩护案件外的其他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案件,不得跨辖区、不得在中级法院(含)以上法院办理诉讼代理案件,其基本业务范围可以参考现行的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再即取消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有偿办理案件的资格,在司法部拟将“基层工作指导司”更名为“法律服务司”的情况下,经全国统一考试、考核,录用部分优秀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参照中央政法委、综治委、国家编制委核定的综治专干的做法,给这部分录用的人员核定编制,全部充实到司法行政的“法律服务股”专司办理免费的基层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和法律援助机构配套全方位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如此则无所谓“打不起官司”、无所谓上访、伸冤等,一定程度上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上访等情形将不复存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了工资保障安得其所,法律服务市场只有律师一家经营,法律服务立法归于一统。
以上仅是我美好的设想,究竟法律服务工作者走向何方、还在尴尬中生存多久?我们期待高层的决策。我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明天会更好、更辉煌。 (陈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国驻华使馆的职员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批复

1985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月10日〔81〕沪高民上字第5号请示收悉。关于瑞士驻华大使馆参赞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聘请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瑞士驻华大使馆受其本国国民李点提、李爱维的委托代聘律师,属于使馆公务,因此,该大使授权其本馆职员以外交代表身份为李点提、李爱维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可以的。
此复.


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04〕10号),组建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是为全市各类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为各类企业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企业找准产品、市场,提高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引导和联系社会中介机构为各类企业提供服务,对外合作,招商引资;指导和推动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企业服务体系的建立;预测分析全市各类企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工业经济运行年度目标,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交通运输、电力、邮电、通讯等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工业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依法监督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解决处理有关问题。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企业的报表统计和分析工作;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运作,协调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指导工业企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工作。
(三)指导证券、期货市场的合作监管和服务企业上市工作。
(四)提出全市各类企业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审查企业改制方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各类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者素质。
(五)研究提出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建议,拓宽融资渠道;协调企业享受政府贴息贷款政策的落实;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并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推动风险投资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企业发展;指导和推动各类企业区域性经济合作、专业化协作和招商引资工作。
(六)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协调工业企业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做好工业企业职工的来信、来访工作;承办上级领导机关转办、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
(七)负责工业企业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市委组织部管理以外的工业企业党建工作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工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企业发展服务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业务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信息、催办查办、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工作;负责车辆管理、后勤保卫、会务接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济运行服务科
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涉及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监测、分析企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工业经济运行年度目标,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措施,负责工业企业的电力运行及调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交通运输、电力、邮电、通讯等方面的有关问题;依法监督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解决处理有关问题,负责企业报表的统计和分析。
(三)机制创新服务科
贯彻落实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提出企业改制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指导审查企业改制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重组工作,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机制创新;负责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社会的分离工作;指导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投资融资服务科
研究提出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建议,拓宽融资渠道;协调企业享受政府贴息贷款政策的落实;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推动风险投资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企业发展;引导和联系社会中介机构为各类企业提供服务;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荐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企业名单,并监督信用担保资金的运作;指导、推动企业融资工作,促进银企合作;指导证券、期货市场的合作监管和服务企业上市工作。
(五)产业优化服务科
调查研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运用产业政策指导服务各类企业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全市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引导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优化产品结构,培育孵化高科技产业和产品,促进企业产业升级;提出全市企业经济技术协作有关政策,指导和推动企业区域性合作、专业化协作、对外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举办的各种经贸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等活动;
(六)行业发展服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冶金、化工、机电、煤炭、轻纺等工业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各类企业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培育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并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引导推动行业联合和交流,承担对工业企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的指导工作;
(七)信息科教服务科
收集整理国内外企业发展中所需要的金融、技术、市场开发、产品计量标准,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等信息,特别要注重研究币种汇率、利率、货币贴现率的走势变化对企业进出口产品价格的影响,加强对市场产品的价格走势预测与分析,为企业减亏与赢利提供切实有效的金融信息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服务体系,提高对企业信息化服务水平;引导和推动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创业指导、企业诊治、辅导培训和法律支持;指导企业开展自主培训工作;
(八)信访科
做好工业企业职工来信来访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承办上级领导机关转办、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研究分析工业企业信访稳定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提供有关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为来访职工提供信访和政策咨询服务。
(九)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工业企业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
政治部
为市委派出机构。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抓好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市委组织部管理以外的工业企业党建工作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政治部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其他事项
(一)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挂焦作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二)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的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改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领导。
(三)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的市联运服务公司改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领导,更名为市联合运输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