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娄律师解读《侵权责任法》/娄本清

时间:2024-06-26 11:59: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娄律师解读《侵权责任法》

娄本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解读:侵权责任法共分为十二章(一年的月数,代表圆满)、九十二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律师解读】
立法目的: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明确侵权责任;3、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记忆:保明预制促)
特别提示:没有——“根据宪法”字样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律师解读】
调整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即平等主体。民事权益的外延,人身、财产权益,共十八种: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被侵权人的权利: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1、对侵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进行协调责任承担规则。2、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法律没有禁止精神损害赔偿。以后就要放开附带民事精神赔偿。3、确立了侵权责任的优先原则。是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在侵权法律中的具体应用,与刑法、行政法相协调。《刑事诉讼法》、《证券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8月21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六十条规定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如下:
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设立一名常务主席。其人选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由主席团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二、常务主席负责处理乡、镇人大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负责组织筹备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检查了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密切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小组或者代表开展各项活动,收集、转达代表和选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督促政府、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答复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接待、办理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掌握代表变动情况,协助、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代表;
(七)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1989年8月21日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局、厅、办):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务院赋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作职责,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及“三定”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已明确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小企业宏观指导和扶持职责整体划转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等职责亦随同中小企业工作职责一并划归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涉及的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职责相应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有关事项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现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各地上报涉及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申报文件转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继续办理。今后,请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原有规定和程序将申报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财政、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风险分散与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继续实行营业税和其他税收减免政策、推进担保机构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完善担保业务抵(质)押物登记、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绩效考核和备案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管理办法,探索再担保机制,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担保市场,提升担保行业整体实力,切实促进各类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