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河北省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3]9号)和《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现将《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结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和《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邯发[20031 8号)实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3)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规模
第二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下岗再就业“三.三制”筹资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社会筹资力度,努力提高企业自筹能力.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力度.要根据再就业工作年度任务和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再就业资金,并将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以2 0 0 2年年初预算为基数,各牧财政每年度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逐步将资金支出重点由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转移.
第五条 市补助各县(市)、区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按2002年年底各县(市)、区在中心的下岗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市给各县(市)、区的补助规模):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亍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确保失业金当年支出需要情况下,当年单位和个人缴费收入的30%及上年结余失业金的百分之五十部分,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第三章 使用资金对象
第七条 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第八条 处于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期满和非本人原因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第九条 已按国家破产计划破产或经市政府批准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末再就业的人员.
第十条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第十一条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在2003年1月11日前已实现再就业且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第四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二条 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
(一)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二)由财政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已出和末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且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下岗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鼓励各类服务性企业(包括商贸、餐仗、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定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社刚[务用人单位招用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六)促进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
(八)促进再就业工作专项补贴;
(九)劳动力市场建设支出;
(十)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市对各县(市)、区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和再就业补助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与各县(市)、 区财政实际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实行指标一次统一下达、补助资金分批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第十四条 各经办、使用再就业资金的部门(单位)必须实行专户、专帐、专人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严禁用于与再就业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具体规定:
(一)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生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的,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具体经办程序如下:
1、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
2、每季度终了后的首月5日前,企业(单位)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1对上季度己缴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报告要附以下资料: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合同副本;
(4)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5)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资料;
(6)劳动保障部门所需要的其他凭证资料.
3、劳动保障都’1负责对以上资料技社会保险补贴规定严格审核,汇总后转同敦财政部门.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以及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全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回复申请企业(单位),同时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上述工作应于收到企业(单位)报审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财政部门要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植转来的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报申资料,及时给予审核.对核定后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从财政社保专户中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上述工作应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的报审资料后lo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政府出资开发购买的公益性就业岗位(主要包括城市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公共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团难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 300元的岗位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补贴-(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贵60%为基数计算).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严格中核后报同圾财政部门核定,由财政部门按季直接拨付给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
(三)经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再就业培训应主要通过招标等形式实行定向委托培训.此外,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事先批准,公共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当地就业市场需求可举办部分非定向培训,下岗失业人员自愿参加,自主选择培训工种.
培训具体补贴标准分为四类:第一类技术性较复杂的专业,如汽车修理、汽车驾驶、计算机操作、家电维修等,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第二类技术操作性较强的专业,如烹饪、裁剪、缝纫等,补贴标准为450元/人;第四类理论性专业,如市场营销、财会培训、家政服务等,补贴标准为300元/人。职业介绍标准为120元/人。
在申请就业服务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接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具体经办程序如下:
1、由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报告要附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参加职业培训或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
(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年度职业培训计划和当期培训安排,或职业介绍登记,求职双方成交意向资料;
(4)登记失业证明、职业培训结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自谋职业领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以上资料拄有关规定严格审植(留
存一份),连同审核意见转同圾财政部门一份.对未通过审核的,回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同时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上述工作应于收到单位报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财政部门要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转来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报审资料,及时给予核定。职业培训补贴,半年自实现些扒由财政再按照实际就业人数和补贴标准补足额.职业介绍补贴,一次性拨清.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从财政社保专户中直接划入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上述工作应于收到劳动保障部门的报中资料后lo个工作日内完成。
4、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责任考核及激励机制,对其提供的劳动人事代理、职业指导等其他就业服务,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预算管理形式和现行收费标准的一定比例,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
(四)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顾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由财政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银石发[2003]70号)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3)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仙、颇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留存的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和财政贴息复核的依据,另一份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经办银行办理贷款贴息手续.
2、市设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市财政局负责筹集。
3、对经办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具体贴息申办程序如下:
(1)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领取了个体营业执照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后,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留存。
(2)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贴息贷款人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从事微利项目等。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章确认,随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资料转小额贷款担保机构。
(3)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留存的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和财政贴息复核的依据,另一份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经办银行办理贷款贴息手续。
(4)经办银行在贴息借款人按《邯郸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在叫,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留存的一份作为要求财政审核拨付贴息的依据.
(5)每年12月25日前,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邯郸市辖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数额汇总后,编制《本年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年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向中央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并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凭单、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意见等凭证材料,经专员办审核后报总行汇总,财政部根据各总行小额担保贷款贴庭申请和专员办审核结果,向各总行核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邯郸市城市信用社向市财政局据实报告贴息发生额度,由市财政局申核并报财政部亏员办核准,由河北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审核后援付我市城市信用社。上述各贷款银行或邯郸市城市信用社在收到上级拨付的贴皂资金后,应在15个上作日如数返还给借款人。
(五)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安排适当资金,专项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第十五条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每年年初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约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主度财政预算.
(二)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持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如遏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白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认真申植后及时拨付资金。
(四)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植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圾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迭上级财政部门。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需要,据实将上级补助资金分别列入下岗职工补助”和“就业补助”款级科目。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十八条 各企业(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申报、发放和管理,对再就业资金要专人负责,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有冒领、挤占、挪用、截留和平分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再就业资金的申报、发放和管理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对所属单位出现的资金管理问题和群众举报要认真查处.
第二个条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圾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再就业人数,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全面提高城市绿化 的整体 水平,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城市规划、 国土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搞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并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 规划审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化“一票否决权”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第五条 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的绿化规划,负责城市工程建设绿化方案 的审批工作。绿化规划方案审查通过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建设项目绿化方 案审批 通知书》,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规划许可 证》。
第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施工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 更绿化 规划和无证施工的行为。对绿化工程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 合格专用章。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盖章,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 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八条 市城市绿线由市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 国土行 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的城市绿线实施公示制度 ,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
(一) 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它绿地。
(二) 市区内的姚暹渠、边山沟河、盐池周围区域、水库周围区域、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 生态控制区域。
(三) 市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保护控制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 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绿线所在区位 的坐标,制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界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园林绿化规划绿地管理证,并 负责至实施期间的管理。建成后,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册,确 定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 、砍伐、侵占和破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在控制线内,因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绿地,损坏绿化设施,砍伐 或移植绿化植物,改变其用地性质的,须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不得改作他用,严禁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需求的各类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规划调整和管理需要等原因,进行树木抚育更新,大范围修剪、绿地改造、扩建的,应当 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要求建设 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植物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的性质。
第十五条 城市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 地设计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倾倒废弃物;
(二) 攀折损毁植物;
(三) 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 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 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它活动。
第十七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收缴绿地补偿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 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