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电子政务门户网站及政府网站建设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了《新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网站的管理。
各单位于7月15日前,将网站登记备案表及建设维护计划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审核登记。(地址:人民东路甲1号行政办公大楼17层1718房间,电话:3696062 2328820)市政府办将根据各单位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通报。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新乡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运行,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河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由市、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各单位应积极主动实施政府上网工程,建立并完善政府网站,通过信息发布、政策查询、在线服务、网上办公等形式,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规定和政策措施,为社会各界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务和公益性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六条 政府网站应当与政府形象相一致,发布机关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政府网站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本市政府网站由新乡市电子政务外网门户网站和各单位的子网站组成。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各级政府面向公众和企业发布政府信息、实行政务公开、受理行政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核心和枢纽,是全市统一的社会服务与监督窗口。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市政府网站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要切实负起各自政府网站及所属部门网站建设和管理责任。市政府信息中心作为政府网站的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市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任务,并负责为各单位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各单位网站由其行政首长负总责,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其具体工作应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在市政府信息中心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市政府信息中心。
政府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应有技术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府工作意识、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 各单位网站应当在内容和形式上与市政府门户网站协调一致。各单位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由本单位确定,市政府办公室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完善措施。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相关政务信息遵循“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原则。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内容以政务公开、网上办公、便民服务为主,除法定保密事项外,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包括对外的电子信箱);
(二)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服务项目(包括进入和未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法律或政策依据及承办科室(机构);
(四)本单位管理事项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承办科室(机构);
(五)本单位按规定应向社会发布的公告、通知等;
(六)有关工作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七)服务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
(八)各部门和直属事业网站应公开与本市经济发展、基层单位、企业、公众有密切关系的重大事项和政策规定;
(九)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应宣传介绍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举措;
(十)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
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面向公众和企业的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系统。
第十四条 实行政务信息报送及统一发布制度。各单位需向社会发布的通知、规定、公告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除在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发布外,同时应在其政府网站予以发布。其内容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市政府信息中心,在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应开设咨询窗口或公众电子信箱,通过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并安排专人及时答复咨询请求;按照“分级管理,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政府门户网站转去的公众电子邮件,各有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信息上网审批制度,上网信息应有单位行政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应加快推进网上办公服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应将行政管理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在网站上提供管理事项表单和范本的下载,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公示的还应当在网站及时公布结果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的数据资源适宜公众查询的,应当在其网站上开发相应的数据库,提供查询和检索服务。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不符的活动。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四章 网站域名规范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xx.gov.cn,中文域名为新乡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二)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www.XX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XXX.xx.gov.cn,其中XXX为各县(市)、区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四)各单位也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独立的域名。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维护由本单位负责;
(二)采用其它方式建立网站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政府网站应保证全天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省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督,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 载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与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应与内部局域网实施物理隔离。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将根据各单位网站的建立、维护、管理和上报门户网站信息质量、数量等实行年度评比制度,对在年度评比中优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网站工作主管领导和网站负责人的;
(二)未向市政府信息中心登记备案的;
(三)上网内容出现较多错误或内容虚假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上网信息,经指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进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回复公众电子邮件的;
(六)将应予保密的信息在网上公开,造成失密泄密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6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建立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为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必须作出“第一反应”,果断、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协同应对,科学处置。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征,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3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环境污染事件;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
(3)因环境污染事件造成跨辖市、区行政区划的环境污染事件;
(4)市环委会需要指导、协调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5)核与放射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2事件分级
按照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
3组织体系
3.1机构与职责
成立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安监、环保、卫生、公安、交通、建设、海事、通信、宣传、水利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有: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决定污染事件应急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国家报告监测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指导地方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委会,与市环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有:协助应急中心实施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中心的指令,制定应急响应方案;甄别环境污染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工作计划。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负责指挥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2工作程序
进入Ⅲ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中心立即投入运作,设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全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派出若干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监测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赴现场进行处置工作。
3.3成员组成
市突发环境污染应急中心由下列成员组成:
总指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环保、公安、安全生产的副市长
成员:
(1)市政府分管秘书长
(2)市政府办公室
(3)镇江军分区
(4)市委宣传部
(5)市公安局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市财政局
(8)市建设局
(9)市交通局
(10)市水利局
(11)市卫生局
(12)市环保局
(13)市气象局
(14)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15)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16)镇江海事局
(17)镇江电信分公司
(18)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市其它有关部门(依据事件类型临时增加)
3.4各成员单位职责
3.4.1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3.4.2副总指挥:按分工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3.4.3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协助正、副总指挥工作。
3.4.4镇江军分区:根据总指挥的决定,组织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3.4.5市政府办公室
(1)负责指挥部内部的信息沟通;
(2)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的情况;
(3)对正、副总指挥的命令执行情况跟踪反馈;
(4)为指挥部提供车辆运输、通讯及后勤保障;
(5)负责应急救援涉外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的安置和处理。
3.4.6市委宣传部
统一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3.4.7市公安局
(1)负责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
(2)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适时调集消防、交巡警、治安等警力参与救援;
(3)负责架设现场350M无线通讯网络并负责维护;
(4)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
(5)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3.4.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工作。
3.4.9市财政局
负责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
3.4.10市建设局
(1)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
(2)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
(3)按照有关预案负责燃气、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3.4.11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2)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救援所需的叉车、吊车等特种设备。
3.4.12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市场信息;对灾后生产经营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给予政策优惠。
3.4.13市交通局
(1)负责内河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人员疏散交通运输车辆的调度;
(3)负责航道、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
(4)支持镇江海事局在长江的应急救援工作。
3.4.14市卫生局
(1)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
(2)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3)负责向应急中心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
(4)在紧急情况下向兄弟城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3.4.15市环保局
(1)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对污染事故进行分析、定性、处理工作;
(2)现场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并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
(3)组织专家对抢险救援提供对策并提出建议;
(4)负责向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5)分析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6)建立环境污染事故档案;
(7)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4.16镇江海事局
(1)负责对落水人员、沉船的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的应急处理;
(2)支持地方海事部门在内河的应急救援工作。
3.4.17市气象局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3.4.18镇江电信分公司
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3.4.19市水利局
(1)负责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控制处置工作;
(2)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
3.4.20镇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安全;
(2)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使用的药品供应和安全。
4预警和预防机制
4.1预警监测与报告
市有关部门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1)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部门负责;
(2)长江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分别由海事、交通部门负责。
4.2预警预防
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分级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表示。Ⅲ级预警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确认,报请省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后发布。
4.2.1预警预防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环境应急中心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2.2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在全市范围内布设水质监控点,空气质量监控点,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长年密切监控全市水质、空气环境质量。
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强化我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建设,配置并完善相应的应急装备。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Ⅲ级环境污染事件由镇江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2信息报告
环境污染事件责任单位的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应立即向110和12369报警,同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信息内容应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程度、人员受害等情况,并注意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如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市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外办、台办等部门进行通报。如事件可能影响到市(境)外时,由市政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辖市(区)。
5.3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环境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迅速了解污染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指挥协调和紧急处置
5.4.1指挥和协调机制
依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组织应急中心成员单位和事发责任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安监、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相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5.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政府、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5处置措施
(1)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5)船舶、港口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按《中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实施。
5.6应急监测
环境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综合分析环境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7信息发布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统一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8应急结束
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决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6.2通信保障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等内容予以公布,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建立现场指挥部与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畅通的通信保障体系。
6.3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必要时可调用医疗、消防等专业队伍和群众性队伍。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建立危险化学品数据库、专家库,确保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在预先应对的同时,由专家对化学物品的毒性进行勘查确认、分析危害、对症处置。
6.5安全防护与生活保障
现场监测和处置工作人员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由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由市民政局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确保24小时内应急物资运送到位。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2调查分析
调查报告由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办公室汇总,报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中心审核。
7.3保险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8宣传、培训和演习
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并公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值班电话。
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选择重点污染源地区开展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综合演习,模拟污染事件,启动应急预案。演习结束后进行评估和总结。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9.1.1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抢险救援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1.2责任追究
在环境污染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承担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2制定、更新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江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更新和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摘自《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二)因环境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三)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四)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六)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二)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三)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一)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一般环境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一)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
(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