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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制度研究/廖恺

时间:2024-05-22 04:4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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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小额信贷公司在近几年发展迅速,成为金融业发展势不可挡的趋势,它主要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创造了机会,有利于金融制度的创新和风险的分散。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仍旧处于探索的阶段,存在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制度研究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的。

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专门提供小额贷款的特殊机构,他主要是以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额度、持续性和制度化的信贷服务方式。这项业务的发展壮大起源孟加拉国吉大港大学经济学家尤努斯的一项扶贫实验,即给贫困农民提供无需担保的信用贷款,帮他们脱贫致富。目前孟加拉农村银行的小额信贷模式已经成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典范,为世界小额信贷产业和人类扶贫事业做出了极大贡献。


一、小额公司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1994年,小额贷款被引入中国,主要作为国际援助和中国政府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由于成效显著而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国务院在2004—2006年间连续三年通过三个一号文件为农村小额信贷提供政策支持,并与2005年6月开始了“商业性小额信贷”的的全新阶段。 为了更好地指导小额贷款的工作, 使小额贷款步入正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5月4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 明确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另外《意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资金来源、资金应用以及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贴近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的实际情况,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金融服务需求, 而且对于缓解小额融资需求, 引导民间融资具有积极意义。小额贷款公司不仅是民间资本金融进入金融行业的第一个跳板, 为封闭的民间资本金融打开了一条出路,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诞生, 表明政府对纯私人性质的金融组织持认可态度, 预示着小额信贷的发展有了较宽松的社会和制度环境。从目前情况看,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很快, 民间投资热情非常高, 由于其服务目标明确、手续简便、效率高, 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对帮助我国中小企业和三农企业渡过困境, 为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法律制度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的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央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只进行业务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性是普通公司而非金融机构,但是实际上从事的却是金融类的业务,从中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既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又不同于普通的金融机构。这种身份定位的模糊性阻碍了小额公司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不明同时也导致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小额贷款身份不明导致其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和保护。目前,对小额公司的规定只是停留在金融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身份的不明确导致了监管主体的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的不明确使其缺乏长期的战略规划,使它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手段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严重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收益和可持续发展。


(二)、资金问题制约其可持续发展


《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坚持“只贷不存”, 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这样规定使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由投资人承担,即使运作失败或者倒闭,也不至于造成大的社会问题,但是随之带来的问题是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单一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因其贷款操作比较简便,比传统的商业银行更有市场,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资金来源问题已经凸显,尽最大限度的发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功能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商业角度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机构很难长期存活,它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投资公司,要承担巨大的风险,付出很高的操作成本,但回报则仅仅是利息。小额贷款机构如果不能吸收存款,就不可能成为真正可赢利的商业模式。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后续资金严重不足,资金来源问题成为了束缚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键。


(三)、小额贷款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金融监管是国家通过法定的机构依法对金融交易的主体和行为进行规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除金融风险,稳定金融市场,优化金融资源。《意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并没有做出明确额规定,直接导致了小额贷款供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确,进而导致了监管的无序和缺位。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一般都以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做出规定,造成了各地监管主体的混乱和多头监管的现象。目前这种情况的出现根源在于没有确立一个真正的监管主体。现行的各地政府对小额贷款进行的监管操作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在监管的程序上和操作性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没有有效的监管体系,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和发展就会处于无序化的状态,容易导致系统性的风险和违法事件的发生。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小额贷款公司参与金融服务竞争来缓解目前农业生产资金缺乏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而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上的竞争,提高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率,最终实现从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的过度。因此,可以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划为金融服务业,并根据其特殊性设置准入条件、经营范围和退出机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非正式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非正式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俄罗斯联邦总统鲍·尼·叶利钦于1999年12月9日至10日访华。两国元首在北京举行了第二次非正式会晤。

  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还会见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

  两国领导人满意地指出,1996年确定的中俄平等信任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方针正在逐步充实重要的内容,中俄元首1998年11月在莫斯科举行的第一次非正式会晤达成的协议的落实工作取得了实质性成果。

  中俄领导人、著名政治活动家、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参加了为两国建交50周年举行的大量活动,表明双边关系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并鲜明地体现了双方巩固和发展相互之间传统友好关系的坚定决心。

  根据最高级会晤的成果,双方发表了联合声明。其中阐述了两国对保障全球战略稳定基本问题的立场。双方声明将协调行动,反对破坏这一稳定。俄方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俄罗斯联邦打击车臣恐怖主义和分裂主义的行动。

  会晤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东西两段的叙述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对中俄国界已协商一致地段的勘界工作业已完成给予了高度评价,强调双方将继续本着建设性和务实的精神寻求两国国界尚未协商一致地段的解决途径,认为采取必要措施维持边界现状、维护边界正常秩序是十分重要的。

  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界河中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共同经济利用的协定,这是促进边境地区合作的重要步骤。根据这一协定,中俄边境部分地区的边民有权在5年内继续在依据勘界结果划归另一方的个别岛屿及其附近水域进行传统的经济活动。这一协定的签署符合边民的利益,反映了两国之间高度的信任水平。

  双方对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和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开始切实落实表示满意,认为认真履行上述协定的条款将促进边境地区的和平、安宁、稳定与繁荣,推动各签署国之间睦邻关系的发展。双方认为进一步研究加强军事领域信任措施的可能性是适宜的。

  为巩固中俄睦邻关系,双方根据两国总理1999年2月莫斯科第四次定期会晤达成的协议精神,主张就两国边境协作问题加强对话,具体对话机制由双方另行商定。

  江泽民主席和叶利钦总统积极评价1999年2月在莫斯科举行的中俄总理第四次定期会晤达成协议的落实情况。

  双方商定将于2000年上半年在北京举行两国总理第五次定期会晤。两国总理谈判时将优先考虑加快油气等领域合作项目的工作,扩大两国在高新技术、运输、民用航空技术和通讯领域的相互协作,探讨具体措施推动双方在机械制造、电子、轻工、纺织、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家用电器生产方面的合作。

  双方满意地指出,中俄合作的最大项目江苏田湾核电站已于1999年10月顺利开工。

  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和俄罗斯联邦主体之间建立直接经济联系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更充分地发挥两国经贸合作的潜力。双方将鼓励更多的地区参与两国地区间,包括边境地区间的合作。

  双方认为,必须在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跨界水体、林地、太平洋北部水域和黑龙江流域渔业资源,以及在保护稀有植物和动物种群领域加强合作,制定具体的共同行动计划。

  双方同意,对中俄之间跨界水体,包括流经第三国的河流水资源的利用应考虑水体流经国家的利益。

  江泽民主席和叶利钦总统强调两国执法机关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非法移民及其他形式的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是重要的。两国主管部门将研究制定相互协作的具体计划,并商签政府间文件。

  双方对1999年12月1日至2日在比什凯克举行的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执法机关领导人会晤给予高度评价。

  双方满意地指出,两国已就规范公民相互往来问题达成一致,将在此基础上于近期签署相应的政府间协定。

  叶利钦总统邀请江泽民主席在方便的时间访问俄罗斯。江泽民主席表示感谢并接受了邀请。访问的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大力发展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林下经济,取得了积极成效,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生态建设成果、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为实现绿色增长,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确保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坚持因地制宜,确保林下经济发展符合实际;坚持政策扶持,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坚持机制创新,确保林地综合生产效益得到持续提高。
(三)总体目标。努力建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逐步形成“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增强农民持续增收能力,林下经济产值和农民林业综合收入实现稳定增长,林下经济产值占林业总产值的比重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四)科学规划林下经济发展。要结合国家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制定专项规划,分区域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和目标。要把林下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培育、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防沙治沙、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建设工程紧密结合,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突出当地特色,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方向和模式。
(五)推进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运作模式,因地制宜发展品牌产品,加大产品营销和品牌宣传力度,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通过典型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发展模式,辐射带动广大农民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鼓励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地,帮助扶贫对象参与林下经济发展,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六)提高科技支撑水平。加大科技扶持和投入力度,重点加强适宜林下经济发展的优势品种的研究与开发。加快构建科技服务平台,切实加强技术指导。积极搭建农民、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平台,加快良种选育、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产品加工、储藏保鲜等先进实用技术的转化和科技成果推广。强化人才培养,积极开展龙头企业负责人和农民培训。
(七)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高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推进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为农民提供林权评估、交易、融资等服务。鼓励相关专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加快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为广大农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八)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培育林下经济产品的专业市场,加快市场需求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流通网络,引导产销衔接,降低流通成本,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支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农超对接等现代流通方式向林下经济产品延伸,促进贸易便利化。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林下经济对外开放水平。
(九)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依法执行林木采伐制度,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或乱砍乱伐、毁坏林木。要充分考虑当地生态承载能力,适量、适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依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
(十)提高林下经济发展水平。支持发展市场短缺品种,优化林下经济结构,切实帮助相关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积极促进林下经济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不断延伸产业链条,大力发展林业循环经济。开展林下经济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完善林下经济产品标准和检测体系,确保产品使用和食用安全。
三、政策措施
(十一)加大投入力度。要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与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林下经济技术推广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林下经济优势产品集中开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商务、林业、扶贫等部门要结合各地林下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天然林保护、森林抚育、公益林管护、退耕还林、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富民、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项目,以及林业基本建设、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资金,应紧密结合各自项目建设的政策、规划等,扶持林下经济发展。
(十二)强化政策扶持。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等,可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农民生产林下经济产品,应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国家相关扶持资金。对生态脆弱区域、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发展林下经济,要重点予以扶持。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民联保贷款等业务,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带动和引导作用,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加大贴息扶持力度。
(十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林下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将其纳入各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优先安排,结合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加快道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农民发展林下经济基础设施薄弱的难题。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下经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完善激励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并将其纳入干部考核内容;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注重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监测统计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形成共同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合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加强舆论宣传,加大扶持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林下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