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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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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11月17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国务院经贸办: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务院经贸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电设备招标机构应有关方面要求,组织公开或邀请招标,可按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的0.2%向委托方收取招标服务费;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向中标方收取中标设备服务费。
二、收费收入要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国务院经贸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1992年12月1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

工信部党[2010]4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离退休干部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应工业和信息化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精神(中组发[2008]10号),结合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实际,现就加强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发挥离退休干部作用,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新局面,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良好条件。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奋发有为,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关心照顾好离退休干部的生活,把老有所养与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引导离退休干部在和谐社会建设与工业和信息化改革发展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以让党组织放心、广大老同志满意为标准,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二、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

  (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广大离退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与工业和信息化事业改革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解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各单位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完善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关心过问,分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要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离退休干部工作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五)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与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要充分利用部属高校的教育和科研资源,加强对离退休干部问题的研究,形成一批有价值的论文供领导决策参考。有关部门在制定出台涉及离退休干部利益的政策规定前,要充分征求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加强离退休干部信访工作,认真接待和处理老同志的来信来访。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信息宣传,对表现突出的优秀离退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宣传,形成定期组织表彰活动的制度,通过树立典型,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

  三、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六)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坚持离退休干部阅读文件、听报告和情况通报、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就近就地参观学习、定期联系和走访慰问等制度,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本单位的重要情况,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根据离退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创新和改进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方式方法。

  (七)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从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把他们组织起来参加活动、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优化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选好支部班子,创新活动方式,保障活动经费。选配党性强、威信高、讲奉献的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善和落实离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管理,保障离退休干部党员权利,增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活力。积极开展创先争优和“五好”支部创建活动,发挥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作用。

  (八)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围绕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离退休干部关心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和理论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注意发挥报刊、网络等阵地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导向作用。

  四、完善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保障机制

  (九)完善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始终坚持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保证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央的要求和现有经费渠道,坚持“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十)健全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按照国家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制度,参照地方有关规定,确保医药费用资金按时足额安排到位。完善方便离休干部看病就医的具体措施。

  (十一)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退休费要按时足额发放,在医疗上享受相应的待遇。在进行涉及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改革时,要同步研究制定相应的保障办法和具体措施。

  (十二)完善对有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的帮扶机制。制定和完善困难帮扶制度和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工作

  (十三)按照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要求,适应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的需要,制定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健全组织机构,保障工作经费,规范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效能,推进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从实际出发,加强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场所的建设。要把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发挥老干部活动中心(站)、老年大学的资源共享作用,吸纳人数较少的直属单位离退休老同志参加学习和活动。

  (十五)积极开展学习和文体活动,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把政治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从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出发,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从有助于激发学习兴趣、增强学习效果出发,合理设置教学科目。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

  六、发挥离退休干部积极作用

  (十六)发挥离退休干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推动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参谋作用,在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中的示范作用,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七)做好组织引导工作。从工作需要出发,根据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志趣爱好和专业特长,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鼓励他们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积极发挥作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原工作单位,应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一定条件,并进行指导。

  七、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十八)做好“双高期”离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要针对离休干部高龄、高发病期的实际,满怀感情、主动服务,全心全意为离休干部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和管理办法。对行动不便、身患重病、身边无人照料的离休干部,要定期派人走访,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提倡在普遍服务的基础上,做好个性化服务工作。

  (十九)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在原有管理关系、服务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离休干部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就近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相结合的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体系,为离休干部提供医疗服务、学习活动服务和精神慰藉服务。

  (二十)做好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各单位要积极建立健全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工作办法。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本单位原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退休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实等工作。

  (二十一)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管理由供养关系所在单位负责。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好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他们参加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保障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条件,调配相应的工作人员,确定管理和活动的经费,并按照规定列入单位经费预算,确保落实到位。

  八、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建设

  (二十二)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需要保持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相对稳定,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选好配强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不断改善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结构。要关心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素质,树立和展示新时期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