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125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行为,经市政府批准,现决定对2006年11月15日《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06〕12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八)款修改为:大专院校、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质的民营医院办公及业务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二、将第七条第(九)款修改为:财政拨款单位经政府批准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到市财政局办理减免备案。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九年七月三日
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物价局 市建设局 二○○九年六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4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05〕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市建设和管养体制调整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05〕2号)精神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缴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由市财政局统一征收,市建设局组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建筑面积按国家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建设部第326号令)执行。
第五条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中标书》时缴纳50%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余款在申请正式接水时缴清。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全免或部分减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工业企业生产建设项目达到市政府通政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容积率的,全额免收;
(二)市政公用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三)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民政非经营性公益事业项目,全额免收;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五)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六)住宅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居委会用房等非经营性配套建设项目,在规范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全额免收;
(七)临时建筑在2年内拆除,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全额免收;
(八)大专院校、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质的民营医院办公及业务用房(不含经营性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九)财政拨款单位经政府批准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全额免收;
(十)上级政府规定可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
(十一)市政府专项批准减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十)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登记的办法,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到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再凭登记备案资料到有关部门办事业务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十一)项的建设项目,需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会商形成统一意见,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十条 市财政局、建设局负责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的查补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市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06〕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