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8:49: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0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

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关键一年,必须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务求使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强化责任考核,加快结构调整,完善政策机制,突出重点领域,加大资金投入,推进法制建设,搞好宣传教育,加强综合协调,使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尽快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工作重点及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6月底前完成对各省级人民政府2007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价考核工作,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督促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完成对千家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将评价考核结果分别交干部工作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政府和企业,督促其按要求做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暂停核准和审批该地区和企业新建高耗能项目。发布2007年全国和各地区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以及2008年上半年全国单位GDP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逐步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的考核。研究建立完善建筑、交通、中央国家机关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结合第二次经济普查,搞好用能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规定,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加强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实行项目公告制度。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将焦炭、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项目由备案改为核准。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修)订黄磷、铁合金、焦化、水泥等行业准入标准,及时审核并公告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依法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生产过程中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严格生产条件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完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停缓建,加大环评“区域限批”力度。继续清理和纠正一些地方在电价、地价和税费方面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优惠政策。实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格限制外商投资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继续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大力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三、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分批下达关停水泥、焦炭、电石、铁合金、平板玻璃、钢铁、电解铝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关停小火电1300万千瓦,分别淘汰水泥、钢、铁、电解铝、铁合金、小机焦、电石、平板玻璃、造纸等落后产能5000万吨、600 万吨、1400 万吨、15 万吨、80万吨、1500 万吨、50 万吨、600 万重箱、106 万吨。继续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发布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抓紧出台配套政策,争取年内全面推广实施。继续贯彻落实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的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四、加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重点工程建设。今年国家安排国债和中央预算内投资148亿元、中央财政资金270亿元(含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可形成3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推广使用节能灯5000万只。实施100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100项低能耗示范工程。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200 万吨/日,力争用两年时间在36个大中城市率先实现污水的全部收集和处理。现有燃煤电厂新增烟气脱硫能力3000万千瓦以上。组织实施10台总规模1000平方米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建设。

五、抓好重点领域节能。继续推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深入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力争全年实现节能2000万吨标准煤。引导和推动千家企业带头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培育一批对标先进典型,加大推广力度。发布《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公报(2008)》。推进建立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制度。推动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意见和管理目标,全面提升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继续向社会发布电力企业节能减排监管报告。扩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在实施9种产品能效标识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多联式机组、变频空调、电热水器、电磁炉、计算机显示器等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研究建立水效标识制度,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实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力争2008年底全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加大示范推动力度。督促24个示范省市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任务并启动节能改造示范,制订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制定《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督促各地将改造任务进一步落实到具体项目并组织实施。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准入与退出制度,指导企业开展万台锅炉改造和10万台锅炉水处理达标活动,组织实施20万名司炉工节能知识培训,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降耗。发布铁路、公路、水路和民用航空行业节能规划,研究制订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开展节能示范活动,推进电气化铁路建设。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公布第二批“禁实” (禁止实心粘土砖)城市完成情况,发布第三批“禁实”城市名单。继续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加强流通领域现代物流节能降耗、餐厨垃圾资源化和散装水泥推广工作。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节能。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军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项目。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落实《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继续支持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及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积极开展企业、社区和村镇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全面启动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有关重大攻关项目。在节能减排领域组建和完善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面向社会和市场需求的节能减排适用技术成果数据库与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加快高耗能、高污染重点行业信息化改造,以信息化手段减少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能耗和排污。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发展先进清洁能源技术。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与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培育节能服务市场,鼓励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中小企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推进免耕、少耕、保护性耕作等栽培技术2亿亩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9亿亩以上。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合作,引进国外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七、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再生金属利用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系统总结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取得的经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抓好第二批96个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和14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指导试点单位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研究制定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烟气脱硫制酸、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尾矿综合利用以及利用煤矸石、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发电产业的鼓励政策,推动再制造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推动国家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组织编制《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编制通则》,发布甲醛、乙烯、聚氨酯、玻璃、洗涤用品、肉类加工业等行业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抓好10个循环农业示范市建设,新增500个乡村清洁工程示范村。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试点省。大力开展环境标志认证。

八、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搞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完善区域联防机制,做好北京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公布今年需开工建设的烟气脱硫电厂名单,年终公布建设情况。加快脱硫机组与环保部门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脱硫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公告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及排污费征收情况。对未按要求运行的脱硫机组扣减脱硫电价。抓好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完成重点流域内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并完善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督察和评估通报制度。对未按规定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新建涉水项目的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投资。尽快建立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强化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保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实行严格的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加大主要河流重要河段水体水质状况的监测,实时公布水质状况,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达到100%(城市自来水厂现有工艺可以去除的指标除外),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研究制订《关于加强农村节能减排的意见》。引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敏感水域、重点流域禁止使用含磷洗衣粉,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污染治理和粪便综合利用,适时开展氮、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提出《加快推进秸杆综合利用的意见》,逐步减少和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

九、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适时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完善生物质能发电价格管理办法。推进环保收费改革,2010年前将排污费调整到位,并逐步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环保收费标准,继续改革环保收费征收种类和方式,切实提高征收率。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配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与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有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推进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改革,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费标准,完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鼓励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以及促进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经济政策。研究企业新购入的节能和环保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在其销项税金中抵扣的政策。适时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研究建立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查制度。继续发布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扩大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节能减排方面的企业债券,积极开展污水处理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制定并实施鼓励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研究促进脱硝的政策。尽快研究提出鼓励合理施肥、合理用药,加快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经济政策。

十、完善节能减排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配合全国人大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尽早出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废弃电子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行政法规。抓紧研究起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节能表彰奖励办法、取水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等办法。启动制(修)订12个用能产品能效标准、8个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个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标准、2个用水器具水效标准。制订节能建筑评价标准,修订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推动重点耗能行业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标准,提高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提高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国家标准,完善环境标准体系。

十一、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下半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行动,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加大对重点区域和行业节能减排经常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执法监督的工作力度,对违反国家节能减排规定和产业政策的,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推动地方加快组建节能监察机构,为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奠定坚实基础。健全环保执法监察体制,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对于重大环境和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分批挂牌督办,严肃追究责任。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监管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化工、造纸、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污染减排,组织开展环保执法后监督工作。继续实施环评“区域限批”,对环境违法严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以及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继续监督抽查重点终端节能节水产品质量,开展能效标识抽查和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开展资源和环境价格检查。

十二、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力推进家庭社区行动、青少年行动、企业行动、农村行动、学校行动、军营行动、政府机构行动、科技行动、科普行动、媒体行动等专项行动,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力求范围更广、影响更大、效果更好,营造更加浓厚的节能减排社会氛围。组织2008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六·五”环境日、节能减排进“奥运”等宣传活动。制定政府机构节能减排公约。建立节能减排科学技术普及宣传网络,在部分省级科普展馆设置“建设节约型社会常设展区”,组织知名专家学者赴各地进行节能减排宣讲。建立各地新闻线索收集及宣传报道机制,及时向媒体提供报道线索,重点报道各地区、各部门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新思路、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宣传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秸杆综合利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重点工作。开展舆论监督,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组织全国性的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各项工作。做好节能减排季度形势分析,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快筹建国家节能中心,为国家实施节能管理和落实节能法规政策提供强有力支持。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地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地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平政〔2003〕42号



各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
现将《平顶山市地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执行。
二○○三年七月七日

平顶山市地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6月19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和6月27日河南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现场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地方煤矿的整体素质,巩固煤矿专项治理整顿成果,保持矿业秩序和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河南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03〕4号印发)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平顶山市地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确保我市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市政府调整了市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关整领导小组)成员。各产煤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工作。
三、整顿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地方煤矿均属此次治理整顿范围。主要包括:
(一)已经省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且换发“四证”批准复工的小煤矿;
(二)已经省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正在换发“四证”的小煤矿;
(三)已经市关整领导小组验收公示待批的小煤矿;
(四)已经市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并上报省关整领导小组待批的基建小煤矿;
(五)所有地方国有煤矿;
(六)所有非法生产的小煤矿。
四、整顿标准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办发〔2003〕58号、豫政办〔2003〕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矿井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煤矿井下开采具有完善独立的通风系统,有条件实行全负压通风的矿井必须实行全负压通风;消灭无风、微风、循环风、不合理的串联风、瓦斯超限作业和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特殊情况下实行正压通风的矿井必须经过市煤炭局批准。地面主、备扇必须同型号、功率不小于15KW,井下局扇功率不小于11KW,最大供风距离不得超过80米,风筒末端风量不低于80立方米/分。
(二)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可行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瓦斯临测做到“自动监则、便携监测、人工监测”,“三监测、三对照”。所有煤矿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仪器仪表,并定期校验。
(三)矿井具有可行的排水系统。水泵配备的数量、排水管路敷设、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必须配备两台以上探水钻,且钻杆长度每台不少于30米;有专职技术人员和探放水队伍。矿井防治水制度健全,并按程序审批。井下采掘头面必须执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规定。
(四)矿井必须实行双回路电源供电,线路专用独立。主要通风机房、绞车房、主水泵房等主要工作场所供电实现自动切换,井上下供电分开,通讯、监测、供电线路独立,井底必须设中央变电所。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设备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齐全,井下所有电气设备消灭失爆。
(五)矿井提升绞车滚筒直径不得小于1米,提煤必须使用箕斗或罐笼,提升人员必须使用罐笼,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按《规程》规定齐全完好,并按规定定期修校试验,矿井提升装置测试合格并取得提升运行许可证。井下斜坡运输“一坡三档”(在倾斜巷道中,必须设一个阻车器、两道挡车器)和“三固定、四保险”(开车司机固定、变道工固定、信号工固定、保险闸、保险垌、保险杠、保险绳)等配备管理到位。
(六)矿井防尘、防灭火管理制度健全,设施完善,使用正常、有效,符合《规程》要求。洒水消尘系统地面必须构筑静压水池,容积不小于100立方米,巷道铺设钢制管道,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及阀门,采掘工作面和易产尘地点要设喷头,定期洒水,采掘工作面要坚持使用水炮泥。
(七)煤矿矿长依法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生产、安全、技术、机电副矿长经市煤炭局培训合格县(市)区煤炭局招聘后持证上岗。“一通三防”和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备齐全;特种作业、煤矿井上、下作业的其他人员,必须经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煤矿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规范齐全并及时填绘,符合井上下实际情况。“五图”必须经有测量资质的测量单位实测认可。
(九)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无越层越界、乱采滥挖现象。
(十)本年度“五大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按规定审批,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落实手续完备。
五、整顿原则
本次深化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
(一)已经省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四证”换发齐全批准复工的小煤矿,实行边生产边复查。
(二)已经省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正在换发“四证”的小煤矿,暂缓办理“四证”换发工作,只允许通风、排水、维修,严禁私自组织生产,待复查合格后,继续换发“四证”,“四证”换发完毕取得市关整领导小组颁发的复工证后,方可生产。
(三)经市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并上报省关整领导小组待批的小煤矿(含基建矿井),只允许通风、排水、维修,严禁私自组织生产,待复查合格并履行审批和“四证”换发手续取得市关整领导小组颁发的复工证后,方可生产。
(四)地方国有煤矿已经市关整领导小组批准恢复生产的生产矿井,实行边生产边复查;未经市关整领导小组批准恢复生产的生产矿井,严禁私自组织生产,待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已经市关整领导小组批准恢复基建的基建矿井,实行边基建边复查;未经批准恢复基建的基建矿井,一律停止基建,待验收具备基建条件后方可基建。
(五)未经市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的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六、整顿步骤、程序和时间
本次整顿验收、复查工作,在省关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关整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实施,程序和规定时间如下:
(一)符合复查验收标准的小煤矿(“四证”换发批准复工的、“四证”不全的、上报待批的)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政府初验,符合标准的由乡(镇)长签字同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国有煤矿(生产、基建)自检合格后,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时间为2003年7月1日—9月15日。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小煤矿或地方国有煤矿复查验收申请后30日内,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对整顿标准逐矿进行验收,符合标准的填写《河南省小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复查验收表》,经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后,以关整领导小组正式文件上报市关整领导小组。时间为2003年7月1日—10月15日。
(三)市关整领导小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复查的小煤矿或地方国有煤矿,应于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逐矿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市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后,下发批准文件并报省关整领导小组备案。时间为2003年7月1日—11月15日。
七、关闭矿井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小煤矿一律予以关闭:
(一)非法(含无证、“四证”不全、死灰复燃)开采的煤矿;
(二)截止到2003年7月1日,未经市关整领导小组验收通过的小煤矿;
(三)开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小煤矿;
(四)本次验收、复查、督查不合格的小煤矿;
(五)凡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小煤矿;
(六)未经批准存在偷生产或越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小煤矿;
(七)截止2003年9月16日,所有小煤矿(含“四证”齐全批准复工的、“四证”不齐全的、上报省待批的)未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的。
八、整顿责任
(一)本次煤矿专项整顿工作实行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县(市)区长为本辖区内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副职为本辖区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本次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四)关闭矿井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凡辖区内列入关闭的矿井,必须于2003年11月15日前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全部关闭到位。
九、整顿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认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坚决克服厌战、自满和畏难情绪,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打赢这场煤矿专项治理整顿攻坚战。
(二)部门联动,密切配合,协调作战,确保煤矿专项治理工作按期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68号和豫政办〔2001〕10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01〕60号)规定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配合。
(三)严格标准,堵塞漏洞,严防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在复工过程中蒙混过关,坚决杜绝在图纸管理和开采工艺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现象的发生。
(四)严肃纪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在整顿验收工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严禁各级、各部门借煤矿专项治理整顿之机对煤矿收取各种费用。
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县(市)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关整领导小组设立专门举报电话(2814155),欢迎广大干部群众进行监督。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顶着不关、拖着不整、失职渎职、欺上瞒下、充当非法小煤矿保护伞的现象和人员要公开曝光,依法处理。
(六)认真做好稳定工作。本次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政策宣传,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和整顿期间的社会稳定。对别有用心、蓄意闹事,阻挠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煤矿专项治理整顿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小煤矿整顿复查工作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
(八)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45号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4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61号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时废止。



部  长 金人庆
       署  长 牟新生
       局  长 谢旭人

             二ОО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本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
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需求及国内生产发展情况,适时对《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应当直接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六条 经海关核准的单位,其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
第七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关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四)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教学用幻灯片;
(八)实验用材料;
(九)实验用动物;
(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经海关核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在每5年每种1台的范围内,可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和农林类院校、专业);
(十二)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和艺术类院校、专业);
(十三)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和体育类院校、专业);
(十四)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十五)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院校);
(十六)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院校、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