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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5:37: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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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各大厂矿企业卫生处(科)、市卫生防疫站:
为加强公共场所公共用具的消毒管理,保障广大顾客和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根据现行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技术规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各旗县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公共用具的消毒管理。将此项工作纳入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健全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消毒公共用具的卫生质量。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学习,正确掌握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行为,提高各类公共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对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做好消毒管理工作。
附件:包头市公共场所常用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试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工作,保障广大顾客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制定本消毒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餐饮业、旅店业、美容美发业、公共浴室、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 各类公共场所应将公共用具的消毒工作列入日常卫生管理,有管理制度,专人负责。
第四条 卫生监督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内公共场所公共用具的消毒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类公共场所应当制定和完善公共用具消毒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常用物品消毒方面的知识,接受相关的消毒方法知识培训,严格遵守消毒制度。
第七条 各类公共场所应设立单独的消毒间,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以下要求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备。
(一)消毒间面积:应当与公共场所规模和公共用具备品数量相适应。旅店业消毒间应分为洗涤、消毒、备品存放等功能间,面积不小于45—50m2;美容、美发业消毒间面积不少于20 m2;公共浴室消毒间面积 不小于45--50 m2;餐厅、饭馆消毒间面积10--50 m2(可依据食具用量大小设定面积);文化娱乐场所消毒间面积10--50 m2。
(二)基本清洗消毒设备:上下水、清洗池、洗手池、洗衣设备、蒸汽消毒柜、红外线消毒柜、洗涤剂、紫外线消毒灯或消毒柜、干手器、保洁柜,消毒剂、消毒剂浓度试纸,各种毛刷,计时器等。
(三)消毒室应由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应当做好公共用具清洗消毒的登记 (包括:公共用具名称、消洗时间、消毒方法、消毒时间、消毒液浓度以及操作人员姓名等)工作。清洗消毒时间应当使用计时器控制。
第八条 各类公共场所应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的检查管理。
第三章 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
第九条 旅店业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
(一)卧具消毒
1、洗涤 床单、被褥、枕套等一切能洗涤的纺织品均可采用。方法为在碱性肥皂溶液65℃条件下洗涤10分钟,即可达到清洁,洗涤可在洗衣设备内进行。
2、消毒(三种方法)
⑴煮沸消毒。消毒时将物品放入锅、盆等容器内,水沸腾后再煮15—30分钟即可。
⑵蒸汽消毒 适用于大型公共场所。对于不能浸泡但耐热的物品,可以采用蒸锅、蒸笼或流通蒸气消毒器进行流通蒸汽消毒。消毒时,从水沸腾到冒出蒸汽时开始计时进行20—30分钟即可。
⑶化学法消毒 采用含氯制剂溶液进行浸泡消毒。常用含氯消毒剂有漂白粉、漂粉精等。床上卧具消毒一般用有效氯浓度为300mg/L的消毒液,浸泡物30分钟。消毒后应及时取出用清水漂洗干净。
对床单、被套、枕套,毛巾等物品的消毒方法首选物理方法,在无条件开展物理消毒方法的情况下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二)餐具、茶具等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
餐具、茶具等公共用具不论用何种消毒方法,均应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即严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一般热力消毒食具应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而化学消毒法应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的程序进行,消毒后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洁净水清洗,以清除残留的药物。消毒后的食具应放置在专门的保洁厨或其它清洁容器中,一次存放时间不超过24小时,若有污染应再进行消毒。
1、食具洗涤方法:洗是将食具上的食物残渣除去,刷则是在50℃左右碱水(即水中加一些苏打)或洗涤剂的液体中洗刷,将食具上的污物、油垢去除干净;冲则是用洁净水将食具上的碱或洗涤剂冲洗干净。
2、食具的热力消毒:常用热力消毒方法有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其中煮沸和蒸汽属于湿热消毒法;红外线属于干热消毒法。湿热消毒法常被作为食具消毒的首选方法。
⑴煮沸消毒:适用于碗、碟、筷、勺等公共用具消毒。将洗净的食具放入沸水中,当水再沸腾时持续10分钟、即可达到消毒目的。
⑵蒸气消毒:可采用蒸气消毒柜和消毒车进行消毒。适用于大中型饮食业和集体食堂等食具用量较大的单位。在密闭的条件下,温度达到100℃时,保持10分钟,即可达到消毒目的。
⑶红外线消毒:使用此法消毒时,要将温度控制在120℃,保温15—20分钟即可。灭菌后应将温度降至40℃以下,再打开箱门,以防食具炸裂。
⑶化学消毒法:适用于不具备热力消毒条件的单位或不能使用热力消毒的公共用具。任何化学消毒法在消毒后,必须将食具上剩余的消毒剂用清水冲洗干净,凉干后待用。常用的消毒剂为含氯制剂,主要有漂白粉、漂白粉精片、二氯异氰尿酸钠等。一般有效氯浓度为250mg/L。将洗净的食具放入盛有消毒液的容器中、浸泡5分钟,即可达到消毒效果。
(三)拖鞋消毒
拖鞋必须一客一换。在消毒前必须彻底清洗。正反两面都有需要清洗干净。由于拖鞋底有凹槽、需要用木刷刷洗干净后消毒。
消毒可采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的消毒液,浸泡30分钟,清洗后备用。
(四)脸池、浴缸、坐垫消毒
可采用洗刷、擦抹的方法进行消毒。首先用洗涤剂分别清洗洗脸池、浴盆(缸)、坐垫的污渍,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抹干、再进行消毒。要用各自的专用工具进行清洗,各自的专用工具不能混用,以免交叉污染。
1、过氧乙酸消毒:用1g/L的过氧乙酸溶液刷洗或擦拭脸池、浴缸、坐垫,进行15分钟以上即可。也可采用喷洒方式,将消毒液均匀喷在物品表面,保持1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再用消毒后的干净抹布擦拭干净。
2、含氯消毒剂: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消毒剂擦拭,方法同过氧乙酸消毒法。
(五)垃圾桶消毒
垃圾要及时清运,未清运的垃圾要置于有盖的垃圾桶内,每天用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的消毒液喷洒垃圾桶内外表面。
第十条 美容美发业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
(一)美发美容公共用具消毒。美发美容用具按材质不同分为:金属制品、棉毛织品、塑料制品及其它类如胡刷等。消毒时可依据其质地不同采用不同消毒方法。
1、煮沸消毒:适合于个体小型美发店。水煮沸后再煮15—30分钟即可。在煮沸时加入2%碳酸钠可防止理发工具生锈。为保证消毒效果,应注意把每件物品分别浸入冷水中,然后加热,记时应以水煮沸腾的瞬时开始,煮沸时水面至少高出物品10cm,中途不得增加新物品。
2、紫外线消毒:小型紫外线灯消毒箱可供各种理发店使用。消毒时必须将消毒用具错开放置在紫外线消毒柜内,剪刀等用具应张开刀口,照射15—30分钟,取出即可。
3、化学消毒:最常用的是浸泡与擦拭。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方法。
⑴乙醇 用75%乙醇棉球擦拭理发和美容用具如剃刀,推剪、挡刀片、塑料梳子等各个面,作用5分钟,或将物品直接浸泡在75%乙醇溶液中,5分钟后取出自然挥干即可。
⑵氯乙定(又名洗必泰) 可用0.02%--0.5%氯乙定水溶液擦拭或浸泡,作用15分钟,可用0.1%亚硝酸钠防锈。
⑶强化戊二醛 可以杀死肝炎病毒的消毒剂。消毒时用2%水溶液做5倍稀释,将理发、美容用具浸泡在溶液中作用10分钟,取出用清水冲净即可。
(二)棉织品 包括毛巾、垫巾、围巾、罩单、顾客用衣物等,应一客一换,清洗后消毒。首选物理消毒方法,耐热耐湿的可用流通蒸汽100℃作用20—30分钟或煮沸消毒15—30分钟;不耐热的可用化学法消毒,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的消毒液浸泡30分钟,再用清水洗干净备用。
3、竹木制品 包括发卷、梳子等。消毒方法同金属制品。
4、塑料制品 包括卷发器、梳子等。消毒方法可采用紫外线消毒器,强化戊二醛浸泡,具体方法同金属制品消毒。
5、背刀布(皮带) 可用0.5%--1.0%的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分钟后擦拭,也可采用紫外线照射消毒。
(二)卫生洁具 每天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消毒液擦拭。
(三)垃圾桶 垃圾要及时清运,未清运的垃圾要置于有盖的桶内,每天用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的消毒液喷洒垃圾桶的内外表面。
第十一条 公共浴室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
(一)浴盆的消毒 对浴盆消毒的简便方法是用热水充分冲洗后,用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常用含氯消毒剂为:漂白粉、漂白粉精(又称次氯酸钙)、二氯异氰酸钠(又称优氯净)等。用量及作用时间:用含氯浓度为0.1%的消毒剂擦拭,作用30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二)浴巾、浴衣、面巾和垫巾的消毒 浴巾、浴衣等必须一客一用,用后要严格消毒,面巾提倡一次性使用,更衣室、休息室的垫巾要及时更换、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消毒浴衣。常用消毒方法如下。
1、煮沸消毒 一般水沸腾后再煮20—30分钟即可。
2、流通蒸汽消毒 可在流通蒸汽消毒器中进行。作用时间:当水煮沸产生蒸汽后,需作用30—60分钟即可。
3、消毒洗衣粉浸泡洗涤消毒 消毒洗衣粉浸泡洗涤消毒的用量及作用时间按消毒洗衣粉的使用
说明书进行,然后用清水漂洗干净,干燥存于保洁柜中备用。
(三)拖鞋的消毒 常用化学消毒剂浸泡方法,简便易行、消毒效果好。常用的消毒剂如下。
1、过氧乙酸 用0.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20分钟,即可达到消毒目的。
2、漂白粉溶液 用1.0%--2.0%的漂白粉溶液浸泡30分钟。用上述方法消毒拖鞋后,必须用清水清洗干净,以减少消毒液对拖鞋的破坏及对人体皮肤的刺激。
(四)坐洗凳和垫巾的消毒 可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方法同浴盆消毒方法。
(五)修脚工具的消毒 常用方法如下:
1、用75%酒精棉球擦拭被消毒物品后,在酒精灯的火焰上通过几次即可消毒。
2、将被消毒物品放入水中煮沸15-30分钟,水中加2%的碳酸钠可防锈。
3、紫外线消毒箱消毒,将被消毒物品置于消毒箱内,照射15—30分钟即可。
(四)0.2%的碱性戊二醛浸泡可擦拭5—10分钟。
第十二条 餐饮业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
(一)熟食间及配餐间 
1、紫外线消毒 可分为直接照射法和间接照射法二种。
①直接照射法 在室内无人条件下可采用紫外线灯管悬吊式或移动式照射。安装紫外线灯的数量为平均每立方米不少于1.5W,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日早晚各一次。
②间接照射法 此法为室内有人的情况下可采用。用紫外线循环风消毒器即可达到消毒目的。
(二)食具消毒 常用热力消毒和化学消毒剂消毒。
1、食具的热力消毒 即湿热消毒法和干热消毒法两种。
⑴煮沸消毒 适用于碗、碟、筷、勺等的消毒。水温须达到100℃,持续10分钟即可消毒。
⑵蒸汽消毒 适用于大、中型餐厅、饭馆等食具用量大的单位,蒸汽消毒柜、消毒车为主要消毒设备。蒸汽消毒温度须保持在90℃,保持10分钟即可消毒。
⑶干热消毒法 对食具的干热消毒一般采用红外线辐射消毒。作用时间:温度控制在120℃,保温15—20分钟即可消毒。应注意,食具应洗干净后再进行消毒,灭菌过程中不得中途打开消毒箱,待温度降至40℃以下,再打开箱门,以防食具破裂。
2、食具的化学消毒法 化学消毒法适用于不具备热力消毒条件的单位,或不能使用热力消毒的食具。常用的高效消毒剂有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
⑴含氯消毒剂 用于食具消毒的有效氯浓度应达到250mg/L,食具全部浸泡于溶液中作用5分钟,即可消毒。消毒后的食具用清水冲洗干净,存于保洁柜中。用于食具消毒的含氯消毒剂有漂白粉、漂白粉精片、二氯异氰尿酸钠等。
⑵过氧乙酸 用0.2%的过氧乙酸溶液于浸泡或擦拭公共用具,食具全部浸泡于溶液中作用20分钟,即可消毒。
(三)厨房其它用具的消毒
1、砧板的消毒 常用方法有三种。
⑴日光曝晒法 把砧板洗刷干净,放置在日光下曝晒1—2小时。
⑵氯制剂消毒 把洗刷干净的砧板放入含有效氯浓度为250 mg/L的氯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再用清水冲洗。
⑶紫外线灯照射 把洗刷干净的砧板放置在紫外线灯下,照射20—30分钟。
砧板菜墩应在每餐供餐结束后进行一次清洁。特别是用于熟肉制品等切割的砧板、菜墩要保证每餐使用前进行一次消毒。
2、抹布的清洁消毒 抹布每次用后,必须进行严格的清洗与消毒。其消毒方法如下:
⑴煮沸消毒 将抹布的油渍污秽等清净干净,然后放入沸水中煮沸15分钟,取出凉干,存于保洁柜中。
⑵蒸汽消毒 将清洗干净的抹布在90℃以上的蒸汽中加热10分钟,取出晾干,存于保洁柜中。
⑶微波消毒 将抹布的油渍、污秽等清洗干净,趁湿放入微波炉的托盘上,用高火加热2—3分钟,取出晾干,存于保洁柜中。
(四)员工手的清洁
正确的洗手方法是:在水龙头下用水湿润双手后擦上肥皂或皂液,双手反复搓洗,最好用刷子刷指甲,用流水把泡沫冲净,然后用干手器吹干或自然风干。但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冼手:
⑴加工直接入口食品前;
⑵加工时间过长、中间应洗手;
⑶处理食品原料后;
⑷上厕所后;
⑸收拾残桌后或布置新餐桌前。
第十三条 文化娱乐市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
(一)饮具消毒 饮具必须一客一用一换。饮具消毒可采用煮沸消毒、蒸汽消毒、红外线消毒、化学消毒法进行。具体方法同旅店业茶具、餐具相同。
(二)纺织品消毒 座位套、扶手套等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首选物理方法,耐热耐湿的可用流通蒸汽100℃作用20—30分钟或煮沸消毒作用15—30分钟;不耐热的可用化学法消毒,0.2%--0.5%过氧乙酸溶液,有效氯含量为250 mg/L,消毒液浸泡30分钟,清洗后晾干,存于保洁柜中。
(三)员工手的消毒 一般情况下,用肥皂或抗菌洗手液和流动水进行洗手。必要时75%酒精或有效氯含量为300 mg/L的消毒液擦拭3分钟。
(四)卫生洁具消毒 每天用有效氯含量为500 mg/L的消毒液擦拭。
(五)垃圾桶消毒 垃圾桶要加盖,垃圾要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每天用有效氯含是为1000 mg/L的消毒溶液喷洒垃圾桶内外表面。
第十四条 消毒人员自我防护
(一)消毒液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配制,消毒人员应穿工作服,戴口罩与橡胶手套,避免与皮肤、粘膜直接接触,一但接触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
1、含氯消毒剂在室温下会挥发出氯气,具有一定的毒性。因此使用含氯消毒剂应注意个人防护。
2、高浓度的过氧乙酸具有较强的腐蚀性和刺激性,配制时应加强个人防护。
3、戊二醛对对皮肤、粘膜有刺激作用,接触液体时,应戴乳胶手套、口罩和防护眼镜,防止溅入眼内或吸入体内。
(二)近距离(1米处)接触紫外线灯管(30W)可对皮肤、眼睛产生红斑、刺激症状。因此,不能在紫外线灯照射下工作,如有必要工作时,必须戴防护镜、穿防护衣。
(三)在进行清洗与消毒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与橡胶手套,避免与皮肤、粘膜直接接触,一旦接触应立即用大量水冲净。
(四)工作完毕后,脱去防护用品,立即放密封袋内,并进行手的清洗消毒。
(五)使用后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后,存于固定的柜内。
第四章 消毒效果监测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公共用具消毒效果监测
(一)消毒剂浓度必须每日定时监测并做好记录,保证消毒效果。消毒剂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
(二)消毒后的物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辖区卫生防疫机构应当每季度进行生物监测,及时反馈监测结果,各类公共场所妥善保管监测结果,建立监测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2005年4月1日施行。






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者按照有关协议规定的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包括初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属于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范围。
二、为了鼓励发展我国远洋渔业,“九五”期间,对远洋渔业企业在上述海域内自捕水产品,给予免征农业特产税照顾。
三、远洋渔业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4号)规定,办理自捕水产品验放手续的,凭海关验放凭证,向当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有关手续

四、享受免征农业特产税的远洋渔业企业必须是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1997年7月4日

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防沙治沙条例


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沙化土地,包括本省境内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沙化土地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其所属的防沙治沙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林业、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第四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支持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政策措施、综合治理等方面加强防沙治沙工作,定期对防沙治沙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持、督促相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工作。

第六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

第七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普及防沙治沙知识,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

第八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防沙治沙任务,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将防沙治沙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完成。

省人民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的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防沙治沙实行统一规划。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相衔接。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结合本省实际,编制全省防沙治沙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防沙治沙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将规划任务落实到具体工程项目和年度目标,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沙化土地分为封禁保护区、综合治理区、适度利用区。

封禁保护区是指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是指生态区位重要,具备一定治理条件,能够通过综合治理逐步恢复改善植被和生态功能,但在规划期内不宜开发利用的沙化土地。适度利用区是指在综合治理过程中可以适度开发利用的沙化土地。

封禁保护区的范围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由省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综合治理区和适度利用区的范围由省防沙治沙规划确定。封禁保护区和综合治理区由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人民政府公告并设立标志。

第十二条 开展防沙治沙工作应当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积极推广承包防治、竞标防治等治理方式,实行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防治相结合。

第十三条 在封禁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在封禁保护区内确需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在综合治理区内禁止放牧、开垦、挖沙,禁止采伐天然林和砍挖灌木、野生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禁止对人工林进行除依法可以抚育更新性质之外的采伐。

第十五条 在适度利用区内禁止砍挖灌木、野生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需要通过平茬等技术措施促进更新的,或者按照治理方案适度利用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

第十六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沙化土地林草植被管护制度,确定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

第十七条 草原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场管理和建设,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牧民改良草、畜品种,开展草原围栏,推行舍饲圈养。严格控制载畜量,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以及禁牧、休牧、轮牧制度,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点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长期性沙化土地监测站点,加强土地沙化情况的监测。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体系,动态监测水量和水质变化,合理调配、科学管理水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利用,维护沙化土地区域生态系统平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治沙或者开发建设活动需要取水的,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第二十条 林业、畜牧、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沙化土地所在地区林地、草地资源的保护,严格限制征收、征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林地、草地。

禁止非法改变林地、草地用途。

第二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沙尘暴的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发现重大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公布灾情预报,并组织林业、农业、畜牧、水利、电力、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减轻风沙危害。

第二十二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发展替代燃料,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能源,推广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在安排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资金投入中,应当将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新能源开发及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就报告中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项目中的防沙治沙工程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实施,必须与开发建设同步进行。

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因防治措施不力造成土地沙化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治理。对治理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防沙治沙、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草原沙化防治、草原植被恢复与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移民等重点工程和项目,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沙治沙需要,组织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并予以优先立项、优先安排经费。

建立健全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与科技支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制度,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科技含量。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县以上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可以自己组织治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治理。被委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报告治沙情况。

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河流、水渠两侧以及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的沙化土地,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单位治理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有效治理和严格保护的基础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沙地资源,种植沙生林果、沙生药材、固沙牧草等沙生经济作物,发展沙地旱作农业、设施农业、养殖业、林业、农林产品加工业和生态旅游,促进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经济发展。

第二十九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并随着财力的增加,加大对防沙治沙的资金投入。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财政在落实国债资金和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时,应当将防沙治沙作为一项重点,并按有关规定足额安排防沙治沙工程所需配套资金。

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防沙治沙。

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建设,对履行公益性防沙治沙职能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第三十一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防沙治沙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公益性防沙治沙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无偿提供防沙治沙技术推广、培训等服务。

省及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沙治沙技术培训制度,加强对防沙治沙管理人员、基层技术骨干和农牧民的技术培训。

第三十二条 依法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承包、租赁、转让和受益等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征占治理后的土地或者因保护生态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划为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以及将治理后的森林资源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一)治理沙化土地面积500亩以上且效果显著的;

(二)在防沙治沙科研中有重要发明创造,在重大技术革新和推广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长期在基层从事防沙治沙工作且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参加防沙治沙的志愿者或者积极捐助防沙治沙的;

(五)贯彻执行防沙治沙有关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对在上述防沙治沙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重奖。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未完成防沙治沙年度目标任务,不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或者报告后不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本省境内荒漠化土地的治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