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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时间:2024-06-29 14:2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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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安府发〔2010〕1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效率与质量所实施的检查、调查、纠正、问责等活动。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建立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行政机关、新闻单位抽调人员开展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行风评议员等有关人士参加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职责

第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二)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机关行政效能和软环境建设情况;   
(三)受理涉及行政效能和发展软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
  (四)检查、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
  (五)根据检查、调查或评议考核结果,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行政问责或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第八条 着力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建设,主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首问责任人对办事人的来电、来信或者来人咨询、办理业务进行认真登记、及时办理的制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认真解释和答复,按时限帮助引导到相关单位、部门办理。
(二)限时办结制。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三)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的制度。
(四)软环境建设监测制。软环境建设监测制是指在重点部门、企事业单位、便民服务机构和群众中建立一批监测点,对软环境建设、效能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督促有关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的制度。
(五)一次性告知制。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和政务大厅办事或咨询,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要件、程序、时限等全部信息材料的制度。
(六)效能监察投诉制。效能监察投诉制是指在行政监察机关建立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开通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举报邮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效能投诉的制度。

第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重点

第九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时,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
(一)对中央、省、市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不落实、不按时落实的;
  (二)工作“庸、懒、散”,无正当理由上下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玩游戏、打麻将等无所事事、有工作不干等行为的;
(三)在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中,擅自设立审批许可条件、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难度的;
(四)利用行政审批权对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等行为影响群众办事、损害发展软环境的;
(五)不按规定时限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六)不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故意设置障碍,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成本、办事难度、延长办事时间的;
  (七)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不纳入、或者在窗口职责权限内应办理而不办理的;
  (八)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以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监察方式包括受理投诉和检查、调查、暗访、评估,以及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等方式。行政效能监察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启动;涉及重要的效能监察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效能考核评估制度,由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选择一批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评估,选择面不低于当地行政机关总数的30%。

  第十二条 实施专项效能监察,应当向被监察的单位发出行政效能专项监察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通知书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听取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实事求是地提交行政效能监察报告。

行政效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的主要责任,处理依据、意见,以及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结果处理。监察机关根据效能监察结果,开展行政效能问责。重要的行政效能问责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行政效能问责方式

  第十五条 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安顺市委关于开展警示诫勉工作的实施意见》、《安顺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采取以下方式实施问责:
(一)行政效能告诫;
(二)警示诫勉;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组织处理(含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七)予以辞退。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监察机关在实施效能监察中发现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效能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问责救济。被问责人员对行政效能问责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效能问责的执行。

第七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行政效能问责一次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两次问责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所在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一等奖。单位(部门)受到行政效能问责一次的,年终目标考核为末等奖,同时取消主要领导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将行政问责结果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问责结果抄送同级监察机关。

对省驻安单位的行政效能问责,由市级监察机关将问责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监察局、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8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五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罚没财物,是指对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的罚款、罚金、没收财物和依法追回的财物。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公安、司法机关(包括铁路、交通等专门公安、司法机关,下同)、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以下机关和部门统称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违章、违法、犯罪活动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的管理与处理,均适用本规定。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的处理,适用本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合同协议的罚款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执法机关收缴罚没财物的,应使用一九八六年省财政厅与省级各执法机关统一制发的罚没财物凭证(哈尔滨市除外)。
  罚没财物凭证须经当地财政部门加盖罚没收据专用章,并应加盖执法单位公章和执法人员名章。使用自制的或市场上出售的收据无效。


  第五条 罚没财物凭证的使用,应建立登记制度,健全领用手续。罚没凭证收据存根应交回财务部门,比照会计凭证的要求和保管期限,保管备查,不得随意销毁。


  第六条 追缴、验收罚没财物时,应有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负责。


  第七条 各执法机关对罚没财物应指定专人、建立帐簿,加强管理,并应坚持钱帐分管的制度。


  第八条 罚没款和赃款,应在收缴当日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分户登记入帐。罚没物品和赃物应在收缴当日交保管员验明品名、数量、质量,分户登记接收,统一编号保管;属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就地变价处理,所得款项暂交本单位财务部门登记入帐。


  第九条 国家部委所属的海关、外汇管理局、铁路等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缴地方财政(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哈尔滨的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部委所属的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部分,上缴省财政厅;哈尔滨铁路局及其直属单位的罚没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的部分,上缴省财政厅;铁路分局及驻外地的海关等国家部委所属单位的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上缴地方财政部分,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执法机关直接查处的和在哈尔滨的省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罚没收入和追回的赃款、赃物变价款,全部上缴省财政厅,实行财政包干的省森工总局、农场总局系统收缴的各项罚没收入(包括赃款、赃物变价款;属于没收国家所有的木材变价款及赔偿金除外)上缴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行署、市、县执法机关查处的罚没收入和追回的赃款、赃物变价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的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应缴国库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不分发案单位财务隶属关系,一律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依法追回的赃款、赃物,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原属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司法机关判归原单位者的除外)。
  (二)原属个人的合法财物,单位的党费、团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财物,均发还原主。
  (三)追回的受贿、行贿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四)检察院、法院和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收缴的罚没财物及追回的赃款、赃物的移送,依照省检察院、省法院和公安、财政、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联合签发的《关于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变价款)移送程序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原则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归原单位注销悬帐;原单位已作损失核销的,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各执法机关应在案件结案后,按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将罚没的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上缴地方财政部门,并将下列物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由财政机关、物价部门会同接收单位按质定价,交由国营商业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代销。
  (二)属于专管机构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金银、外币等财物,应及时交由专管机构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三)属于反动、淫秽物品,破坏性物品和吸毒用具等违禁品,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四)不合格的产品、商品及其他无保管、使用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核准处理的罚没物资和赃物,应开列清单,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机关应配备专人负责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机关和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罚没物资和赃物,不得挪用、调换、压价处理、变相私分、内部选购,如有违反,除追回罚没物资和赃物外,由其主管部门对单位的负责人、经办人和购物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执法机关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地方性法规有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和地方性法规。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事局反映。

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广州市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建立职位分类制度,是实现国家公务员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能的重要条件。职位分类既要严格执行标准和条件,又要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我市首次进行职位分类,主要是在各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合理设
置职位,拟出职位规范,制定职位说明书,初步建立起国家公务员的职位架构和规范体系,为逐步完善职位分类制度奠定基础。
二、实施条件
职位分类必须以本单位完成机构改革“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为前提,在其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正式确定后,对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职位实施分类。
三、实施步骤
(一)职位调查及评价。
职位的调查及评价应与本单位机构改革工作紧密结合进行。各单位在制订本单位“三定”方案过程中,应同时做好职位的调查及评价工作,自上而下明确机关内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职责权限,并层层分解,直至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务。
职位调查要以职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等事实为依据。通过调查,弄清每个工作岗位(拟设职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职责权限;职位在机关中所处位置;各职位的职责情况;职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量饱和的情况等。职位调查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每个职
位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清楚。
职位评价是在职位调查的基础上,对职位进行三方面的评价。一是按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有关规定,以及职位设置数量应为有效完成工作任务的最低数量的原则,评价职位设置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二是各职位之间职责是否交叉、重叠,每个职位的工作任务是否饱满
。三是评价职位设置的层次和等级与机构规格、责任轻重、工作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和部门、职责的重要程度是否相应。
(二)职位设置。
职位设置必须在职位调查及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三定”方案中规定的编制数额进行,方法及要求是:
1.分解职能。将“三定”方案确定的本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职能,进行逐级逐条分解细化,直至每一个职位,并层层明确其职责。
2.确定职位名称。职位名称必须简明、规范,能体现出该职位的特点和所处层次。
3.确定职位的层次。职位的设置层次必须与机构规格相符,就低不就高,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设置职位或搞变相升格。职位的层次结构要严格按照职数限额比例设置。
4.确定职位的职务。领导职务的确定,按照“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数进行;非领导职务的确定,按照《广州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执行。
原则上一个职位只能确定为一个职务层次,但考虑到在过渡阶段,现有人员职务与所设职位出现不相应的实际情况,允许某些非领导职位的职务层次有一定的幅度。具体规定:助理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位,原则上可浮动一个职务层次。凡浮动任职的,仍按现职位填写《职位说明书》。

领导职位只能一位一职,不能浮动。
5.确定职位的级别。按照国家公务员分级的统一标准和要求确定每个公务员的级别。
6.确定职位的数量。职位的设置数量应遵循严格、高效、精干的原则,以有效完成工作任务为标准,按照本单位的编制数额,以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为依据,以一个工作人员工作量作为基本的衡量单位而确定。不够一个工作人员一半工作量的不宜设置职位
,能合并的职位应合并,可设可不设的职位不设。
设置职位必须考虑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在满足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再考虑局部的职位设置。
(三)编写《职位说明书》。
1.编写的范围。
(1)凡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政府部门领导副职(其他单位领导正职)及其以下领导职位。
(2)列入国家公务员范围的单位和部门所设置的所有非领导职位。
2.编写的内容和要求。
《职位说明书》的格式由广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须编写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1)职位名称。指每一个职位的规范化称谓。由各单位人事部门根据编制和机关组织法统一命名(例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处文秘工作主任科员)。
(2)职位代码。指每一个职位的代表号码。由市人事局根据国家、省的标准统一编排,具体方案另文下发。
(3)工作项目。列出本职位按照职责应担负的全部工作项目。
(4)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项目简要说明本职位工作的内容、程序、职责及权限。
(5)所需知识能力。完成本职位工作所需的学识、才能、技术和经验。必须以职位的工作需要为依据,不能按职位现有人员的情况认定。
(6)工作标准。简要说明每个工作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的基本目标。
(7)转任和升迁的方向。职位现任人员按照本职业务要求,今后可以转任和升迁的职位。
3.编写和审定的程序。
(1)可由职位拟任职人员按照本职位的职责如实填写,也可由各职位的直接领导或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填写。
(2)由职位的直接领导人审核修改完善。
(3)各单位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小组对本单位内设处(科)室拟定的《职位说明书》进行分析评价。其主要内容包括:各职位设置是否合理;工作量是否饱满;工作任务与其他职位有无重复;职位说明书是否科学规范等。
(4)单位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小组汇总,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
(5)已审定的《职位说明书》,须在《职位说明书》封面“部门”一栏中加盖部门公章。
因工作需要,增加、减少或变更职位及工作内容的,须按上述程序及原则重新制定《职位说明书》,不得随意改动《职位说明书》的内容。
四、审批和验收
(一)各单位的职位设置工作必须在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要严格按要求实施,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不得擅改有关规定,确保职位分类符合规范。各单位须将职位设置方案(填写《国家公务员职位设置审批表》)连同“三定”方案复印件一起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各单位根据批复精神,对需要改进和进一步完善的职位进行调整。最后填写《国家公务员职位设置一览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对各单位职位分类工作进行验收。原则上市负责验收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及检查区、县级市的职位分类工作,区、县级市负责验收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及镇的职位分类工作。
(三)职位分类是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础性工作,经审定后的职位及《职位说明书》既是现有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条件和依据,又是今后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因此,各单位应将职位分类的资料归档保存,并将本单位的《职位说明书》汇编成册,以便进行公
务员管理时使用。
五、几个相关问题的规定
(一)设置职位时,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职数比例限额执行,不得突破,但可以不全额配满,应根据业务发展和人员情况逐步配备。
(二)任职人员现任职务与职位层次不符的问题。职位设置和人员过渡工作完成后,部分单位可能会出现部分高职务低任职现象,原则上要调整这部分人员的任职,做到人符其职。因工作需要确实难以调整的可暂时维持现状,保留原工资级别和生活待遇,以后逐步调整。今后职位空缺
时,应严格按职位要求选用任职人员。
(三)部门专职党群工作职位的设置问题。要严格按照“三定”方案中的规定执行。设在什么层次就占该层次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职数。《职位说明书》按规定填写。
(四)确定职务和级别,要严格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以便与现行人事管理制度有机衔接。



199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