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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时间:2024-07-24 17:21: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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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为贯彻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我局制定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4日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中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备案和公开制度,规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制定汽车三包信息和专家管理规范,并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信息和专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对争议处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向上级质监部门报送争议处理信息和专家使用情况。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建设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和汽车三包专家管理系统,承担有关信息备案和信息分析工作;协助省级质监部门建立专家库,承担全国专家库的管理、技术交流与师资培训等汽车三包日常工作。



第二章 汽车三包信息管理

第四条 为了落实汽车产品有关经营者义务,鼓励经营者做出并履行严于汽车三包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便于消费者查询汽车三包信息,生产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备案如下信息:

(一)生产者基本信息。包含生产者名称、地址、邮编、组织机构代码、汽车三包客服电话、联系人姓名、手机、电话、传真、Email等信息;

(二)车型信息。包含车型的公告名称、商品名称和年款、发动机型号和排量、变速器型号、轮胎品牌和型号,以及其他相关配置信息等。

(三)生产者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信息。包含销售者和修理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地址、邮编、三包客服联系人、三包客服电话、手机、传真、Email等信息;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包含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名称及其质量保证期;严于汽车三包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和名称;退换车所涉及的使用补偿系数;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种类范围和名称;

(五)由各级质监等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处理的汽车三包责任相关争议信息,以及涉及仲裁和诉讼的汽车三包责任争议信息,汽车产品更换、退货信息,汽车产品质量担保相关统计信息。

生产者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管理中心备案的相关信息,可以不重复备案。

第五条 生产者对以上备案信息应当及时进行更新。其中,生产者应当在新车型上市销售前适时备案第四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信息。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通过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公开汽车三包相关信息,供公众查询。

生产者公开的信息范围如下:车型信息,销售和修理网点信息,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

生产者应公开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方式和渠道,并在随车文件中向用户提供。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为汽车生产者公开汽车三包信息提供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对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质监部门处理汽车产品三包争议时,应当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中填报争议处理信息。

第八条 管理中心负责处理和分析有关汽车三包信息,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汽车三包相关信息分析报表。

收到有关汽车三包争议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中心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提交有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编制专家培训教材,制定专家遴选标准、聘书格式和专家库建设规范。

省级质监部门通过汽车三包专家管理系统建立本省专家库,负责专家的遴选、培训、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产销量、行业特点和三包责任争议等情况,制定专家库的具体组建和专家遴选管理规范,确定专家的人员来源、专业结构、数量和地域分布。

第十条 有关单位、经营者和消费者应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的专家库建设,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

专家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在汽车设计制造、维修、检测、教学科研、质量鉴定,以及法律政策、产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等领域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对于汽车维修领域专家,应有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等相关专业技术学习和培训经历,并取得相关资质;

(三)熟悉汽车三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并能够胜任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

(四)本人愿意并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专家可由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推荐单位应向质监部门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一)《专家申请表/推荐表》(见附件1);

(二)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学历和学位证明,汽车诊断、维修或索赔、检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培训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汽车维修技能认证证书等。

第十三条 专家的遴选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人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填报个人信息,打印《专家申请表/推荐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对申请人资质进行评审,符合条件者在专家管理系统中登记;

(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对符合条件者开展培训,将培训情况在专家管理系统中登记,对培训合格并拟聘请的,通过专家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专家聘书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

(三)省级质监部门按照专家聘书样式要求(见附件3),统一样式制作聘书,向专家颁发,并与专家签署行为规范和保密承诺书。

第十四条 专家的数量和技术能力不能满足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询要求时,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按专家遴选程序进行增补。

第十五条 选取专家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家应当与相关经营者、车辆品牌和消费者无利害关系;

(二)专家的知识结构和技术能力应当与争议涉及的问题相适应。

第十六条 各级质监部门在汽车三包争议处理过程中,对争议涉及的质量问题需要进行分析判断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并将专家工作情况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

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无法满足争议处理需求的,质监部门可以跨区域选择专家进行技术咨询。

第十七条 经争议双方同意,也可以在第三方争议处理机构的组织下,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进行技术咨询。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咨询意见,作为三包责任争议处理的参考依据。技术咨询涉及的专家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由争议双方协商支付。

各级质监部门可以推荐相关争议处理机构承担技术咨询的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遵守签署的行为规范和保密承诺书;

(二)客观、公正地参与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技术咨询工作,避免造成汽车相关经营者之间借从事技术咨询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在参与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技术咨询期间,不得擅自与争议相关方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四)不得擅自将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情况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公布,并对相关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九条 专家任期为5年。任期结束前6个月,由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复审,符合聘任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

第二十条 专家在任期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将变更情况核实后在专家管理系统中登记。专家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可以自行在专家管理系统中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记录,办理专家解聘手续,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本人不愿意、无法承担或技术能力不能够承担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技术咨询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出现不良记录的;

(三)违反专家行为规范、保密承诺书规定内容的;

(四)不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申请/推荐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1寸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 族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


学 历

学 位


工作单位


单位类别

现服务品牌


现从事工作

现工作年限


职 务

职 称


电 话

手 机


通信地址


邮 编

E-mail


专业技术职务

和职业资格


技术组别
□发动机;□底盘;□车身;□电气;□法律政策;

注:请根据个人技术专长,只能单选一类组别。































请详细说明熟悉何种业务与技术,有何业绩、成果和著作。

备 注


个人意见:

本人能够以独立身份从事汽车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工作。



签 字: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级质监部门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级质监部门评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专家聘书编号规则

一、总体规则

S+区域编号(6位)+组别(1位)+序号(3位)+校验位(1位)。整个编码由专家管理系统根据专家填报信息自动生成。

S □□□□□□ □ □□□ □

区域编号 组别 序号 校验位

例如:S110101C001X,代表:北京市东城区(110101),底盘组(C)的汽车三包争议技术咨询专家,序号为001。

二、 区域编号

按照《国家区域代码表》,采用6位行政区域编号。如:130000 河北省;130100 石家庄市;130127 高邑县 。

三、组别

根据专家填报的技术组别分成不同的组别代码,由一位英文字母代表。如:法律政策——L;发动机——P;底盘——C;车身——B;电气——E。

四、序号

按照地级行政区域,从001顺序排列。

五、校验位

按照一定的算法由系统自动生成。



附件3:

专家聘书样式要求



一、专家聘书内容

编号:xxxxxxxxxx

聘 书



兹聘请您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咨询人员),有效日期至××××年××月××日。

特发此证。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年××月××日

二、专家聘书格式

(一)聘书尺寸

具体尺寸为40cm×28cm,纸张方向为横向。

(二)聘书字体

1、“编号”:楷体-GB2312,二号,加粗;“S11001001X”:Times New Roman,二号,加粗;整体文本右对齐,向左缩进两格。

2、“聘书”两字:华文行楷,90号,加粗,居中。

3、专家姓名:小初号,文本左对齐。

4、聘书正文:华文行楷,小初号,首行缩进四格。

5、单位落款及日期:华文行楷,小初号,文本右对齐。

(三)封面尺寸

具体尺寸为42cm×29.2cm,纸张方向为横向。

(四)封面字体

1、“聘书”两字中间空两格,字体华文行楷,字体大小130号,居中。“聘书”二字距离封面顶部5.5cm。

2、徽标尺寸:10cm×10cm,位置中间居中。

3、单位落款:“×××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方正大标宋简体,一号,居中,距离封面底部2.5cm。

三、专家聘书样式图

(一)封面样式图

见: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7/t20130709_365853.htm



(二)聘书样式图

见: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7/t20130709_365853.htm





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建设部 铁道部等


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管二字[2005]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建委)、交通厅(局、委)、国资委,各铁路局,有关中央企业,青藏铁路公司:

  2005年12月22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公司四公司在四川省都江堰至汶川公路董家山隧道右洞施工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次事故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引以为戒;各地对隧道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瓦斯爆炸和其他自然灾害、人为事故要严加防范。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着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严防隧道施工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中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各项要求,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设工程包括中央企业在当地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管执法,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安全。

  二、要认真抓好监督检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隧道施工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在近期内要集中对隧道施工安全开展全面检查和督查,不符合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要立即停工整改。隧道工程施工必须符合通风、照明、粉尘、有害气体等作业环境标准,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要求配备到位。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标段要下力量,严查严管,消除事故诱因和隐患。隧道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员、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必须做好现场监控和技术指导。同时,要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与当地政府相结合,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三、要进一步落实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方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安全监管、建设、铁道、交通、国有资产监管等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大监管力度。各有关中央企业及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标准、规程,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培训,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认真整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四、要完善施工技术措施,严格施工方案设计审查。各级建设、铁道、交通等主管部门和隧道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等,要认真研究和掌握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和规律,特别是针对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大型围堰、高宽支模等复杂工程,不仅要在项目前期做好地质条件勘察、病害评估预防、工程设计深度等工作,还要在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引发事故的瓦斯爆炸、地质滑坡、片帮崩塌、支模失稳等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进行监控和分析,特别要做好瓦斯等有害气体及地表、围岩变化情况的超前预报,随时掌握动态情况,提前研究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

  五、要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铁道、交通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和低价中标后降低工程标准、变更设计方案、削减安全投入等行为。规范开工审批、施工过程监控和安全评价等工作,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管理,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核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对2005年年底前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3月底前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坚决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清理出建筑市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漳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漳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漳委办〔2002〕142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漳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漳州市委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2月11日

漳州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2001〕39号)和《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级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漳委〔2001〕59号),保留漳州市司法局。漳州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职能
  1、指导和管理全市法律顾问工作。
  2、指导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3、指导和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4、指导和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5、组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漳州考区考务工作。
  (二)下放职能
  1、将律师业务培训、对外宣传以及奖励表彰工作交给市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业务培训、奖励表彰、公证宣传以及涉台公证书的使用和查证工作交给市公证员协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市各县(市、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主管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负责市法制教育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法律服务市场。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的登记工作。指导、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司法助理员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法学教育规划。管理市法学会、指导全市法学专业社团工作。
  (十)指导、管理、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指导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十二)组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漳州考区考务工作和其他相关事项。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实施和检查落实。审核研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督查、信息、文秘、信访、统计、保密、文印及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司法外事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建设。管理局机关的财务,指导和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及调度、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接待等行政事务。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车辆装备及服装发放。
  (二)法制宣传科(挂漳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具体承办市法制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订全市法制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具体承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三)法规教育科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建设和局机关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组织和指导法学理论、司法领域人权问题以及涉港澳台有关法规的研究工作。综合协调社会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仲裁登记。指导市司法干校教育工作。管理法律电大函授工作站。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干警培训和学历教育规划。
  (四)律师管理科
  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核、办理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证的年检注册、业务活动指导、执业监督检查和奖惩工作,监督全市律师机构、在市区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和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律师事务。接受并处理对律师违反纪律、违反职业道德的控告,指导、监督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律师协会日常工作。
  (五)公证管理科
  负责全市公证机构的设立、审核,负责公证处、公证员年度考核,办理公证处年检和公证员执业证的年检注册,监督公证业务活动,管理监督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公证业务。负责公证员协会日常工作。
  (六)基层工作科(挂“148”协调指挥中心牌子)
  负责核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工作的审核。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漳州考区的考务工作。指导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全市刑释和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具体承办市安置帮教办公室日常事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七)政治部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干部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律师、公证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和宏观管理。负责推行公务员制度工作,研究指导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及关心下一代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司法局机关司法专项行政编制为42名(含市法律援助中心人员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副处级)1名,政治部主任(副处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政治部副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按有关规定核定工勤事业编制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