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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4 20:4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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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2013年1月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16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3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被考核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对实行双重管理、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考核的,考核结果应当抄报其上级管理部门;由其上级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的,考核结果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政府。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三)加强和规范制度建设;

(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六)强化行政监督;

(七)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第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机构,健全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二)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健全依法行政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制定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并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按工作要求独立设置法制机构,配足专职人员,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四)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十条 依法行政能力建设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局(委、办)务会议学法制度;

(二)每年应举办不少于两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研讨班或法制讲座;

(三)建立政府部门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四)落实拟任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

(五)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六)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

(七)及时开展新颁布的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和专项培训。

第十一条 加强和规范制度建设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实行立项论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

(三)政府应当以法定形式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报送备案;督促下级机关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对报备文件全面审查;

(四)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落实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及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部门局(委、办)务会议制度;

(三)建立重大决策论证听证制度;

(四)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二)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进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三)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完善相关制度;

(四)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案卷;

(五)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证件并主动出示;

(六)健全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禁止下达罚没指标,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第十四条 强化行政监督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按规定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三)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四)聘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或行风评议员,并组织其参与监督活动;

(五)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建立投诉监督平台,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的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六)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或执法监督专项检查;

(七)建立行政问责机制,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依法化解矛盾纠纷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二)建立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系制度;

(三)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要求,保障行政复议经费;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依法履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职责,服从并履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

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复议案件档案管理有固定场所和专柜存放,案卷归档及时规范;法律文书标准规范。

第十六条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要求:

(一)加大项目建设、医疗卫生、教育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

(二)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办事与审批。政务大厅和投诉中心规范运行,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硬件建设。依法答复公众申请公开的信息;

(三)推进办事公开,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公共事业领域的办事公开,重点是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监督渠道等;

(四)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年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市、县(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行风评议员组成考核小组开展具体工作。

公众评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可以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公众、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程序:

(一)制订方案。考核机关制订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被考核单位、内容、方式和评分标准,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

(二)收集资料。考核机关及时采集和统计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三)组织核查。考核机关对报送的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四)开展评议。考核机关组织行政执法监督员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进行评议;

(五)确定结果。考核机关在收集资料、自查自评、组织核查、开展评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在考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文件资料、有关案卷、统计报表等;

(四)考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年度考核方案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考核方案,予以加分或提高等次:

(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创新举措被省级以上机关作为经验推广的;

(三)依法行政有关工作被省级以上新闻单位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行政决策违法或者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

(二)未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资源违法开发、环境污染及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民事纠纷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违法处置民事纠纷、突发性事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违法行政行为;

(七)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备规范性文件的;

(八)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九)考核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未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并向本级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中发现有违法行政行为的,考核机关应当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5〕12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珠海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严格责任追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具体监管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三)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进行考核。
(四)制定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及时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六)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政策,引导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七)提供和创造必要条件,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综合监督管理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综合监督政策,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督查行动,依法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 经贸、农业、卫生、工商、海洋渔业、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依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了解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督促直接责任人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抓好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定期组织并参加食品安全检查和调研活动,掌握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状况,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参与重要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第三章 责任考核和监督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考核: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区人民政府负责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区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及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三)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食品安全责任人为完成和落实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五)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六)依法查处有关责任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和考核评分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并提前1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
(三)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记录、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现场考核。
(四)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考核组向考核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六)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级政府、各部门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进行部分考核或不定期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政府给予表彰;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考核的情况及整改意见,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参照省、市的考核办法,对下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履行法定职责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锯箭与后半截——读雅典学园oldfrankly博文《给马克昌讲个荤段子》有感,兼及法官不能解释法律(九)

龙城飞将


  偶然上网看到雅典学园网友oldfrankly《给马克昌讲个荤段子》的博文,感触良多。学园近日可谓热闹,总有个猪头在添些乱子。不知这oldfrankly是什么头目,却敢向法学泰斗叫板。
  此文开篇即现出其对泰斗大不敬,“这个伟大的武汉大学有些很牛逼的学科大佬……将我天朝刑律研究的出神入化之马大佬,对神州奇案之邓玉娇案所做评论,读来令人倾倒,叹服之余,想起一荤段子,这里虔诚奉上”。接下来这个牛头马面的家伙举了一个不雅的例子,曰一校尉因银钱不足请与军中文艺兵“请‘半’为之”,然一旦入巷则“全入尽根矣”。爽而至极后笑应女兵:“某所请者,特此‘后半截’也。今幸得成全!”
  这个牛头马面之不雅语言,实为批评马泰斗关于邓玉娇不当的言论。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疑难案件,司法人员就向法学泰斗们请教。实际上泰斗们是有能力影响判决的。
  Oldfrankly讲道,马克昌所引刑律第二十条是专讲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的应负刑事责任,据此泰斗认定巴东一审所判为正当。Oldfrankly批评泰斗绝口不提该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强奸……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以前半截法条强辩之……较之……校尉,马大佬对刑律条文之取舍用度,不也有‘异曲同工之妙’乎?”
  由此想到古代《笑林广记?术业部?锯箭竿》记载的锯箭法。 “一人往观武场,飞箭误中其身,迎外科治之。医曰:‘易事耳。’遂用小锯截其外竿,即索谢辞去。问:‘内截如何?’答曰:‘此是内科的事。’” 泰斗的说法也是使了一个锯箭法,把一个完整的箭竿锯掉了一半。
  实际上,我国刑法第20条的全部内容都是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第一款界定正当防卫的条件,第二款讲防卫过当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第三款讲特殊防卫仍属正当防卫。在适用法律时这三款内容应当联系在一起,不应当如用古代那个外科医生一样用锯箭法锯掉一半。
  换言之,正当防卫内涵已经由第一款讲明,其外延则由一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这三种类型构成。一般正当防卫仅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特殊防卫则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所以在适用正当防卫的情形时一定要把这三种情况综合考虑。马泰斗脱离第三条,又没有证据证明邓玉娇的案件属于第二条,他的发言就是不严谨、不合乎法律规定的,也就是Oldfrankly所说的半截和笑林广记所说的半截。但是,适用法律应当是全面地适用相关的法律,不能“半截”。
  邓玉娇最终是以故意伤害论罪的,既然这样论罪,同时她又有正当防卫的情节,就要理清楚适用法律的顺序。首先要明确邓玉娇是正当防卫过当造成邓贵大死亡,还是故意伤害邓贵大致死同时具有正当防卫情节?结论只能是前者,不可能是后者。若是后者,就是主动攻击,就不可能有正当防卫情节。所以,在邓玉娇案上,只适用刑法20条或234条都容易产生判决的偏差,只有同时运用这两条法律规范才能做出正确的判决,否则又是一个“半截”。
  正确的法律适用过程是,先确定邓玉娇是正当防卫,再确定她是处于20条第二款、还是第三款。若属第二款,当然可以刑法234条论罪。若属第三款,则应判决无罪。给邓玉娇案做出判决的法官有义务证明为什么邓玉娇的行为是过当,没有做出证明的判决是苍白无力,不能说服人。
  这个案件再一次给人们以警醒,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严格地适用法律,不能任意解释。其实,在我国司法腐败猖獗的情况下,即使是民事案件法官个人解释法律也是非常危险的。对于不受监督或监督不力的法官而言,他很关于利用手中的“裁判权”吃完原告吃被告,因为他们总是不能把自己从诉讼案件中脱离出来,总是把自己的利益夹杂在其中。

2010-3-26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0/
      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