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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的法官素质/王斌

时间:2024-07-22 09:43: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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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纪的法官素质

  王斌

  随着21世纪的到来,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正日益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这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法律规范已成为构筑新时期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基础与前提。除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态相适应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外,必须提高司法机构的权威和效率。江总书记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这是保证司法机构权威与效率的重要方面。而作为二十世纪的人民法官,则更是需要具备如下素质:

  一、具有市场经济的司法理念和专业知识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官,必须也只能用市场经济的观点、方法和司法理念去思考、对待和解决社会各种司法现象和问题,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司法素养和行为准则;法官不仅要对各种案件作出正确判断,而且要对所适用的法律的立法竭力有较深刻的理解,创造典型案例,探索司法审判新的特点和规律,这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司法的发展趋势要求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求法官具有较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裁判技能,还要求法官具有广博的人文社会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目前我国无论是法官队伍还是专业审判庭的设立,都强化了单一业务型人员的发展,法官对各种信息选择、分析、判断的安全能力较弱,难以适应日趋复杂的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

  二、具有与世界法律接轨能力

  加入WTO以后,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和法律条文,保护正当贸易关系,提高我国经济竞争能力,并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来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成为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同时,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必须遵守国际规则,这也是促进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基点。它不但预示着经济领域的深刻变革,也会带来法律、制度等上层建设领域的相应调整。利用国际规则允许,保护民族工业、服务业的发展,也成为法官的重要使命。

  三、道德素质

  坚持司法道德是法官的天职。排除非法律因素困扰,坚持司法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保持中立,坚持正当的司法程序,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是新世纪法官必须具有的职业道德,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法官要逐步树立职业权威和荣誉地位,并通过法官遴选制度加以确立和体现,以此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同时要对审判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要坚持公开审判制度,使审判进程透明化、公开化,杜绝审判环节的“暗箱操作”,改变“先查后审”、“先定后审”的现象。

  总之,法官的素质非常重要,事关司法改革最终目标的实现。对现行法官制度、人事制度、法院关系制度、经费制度等的改革,也是促进法官素质提高的重要环境因素。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2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三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五章 决 算
第六章 监 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实施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设立省、市(州)、县(市、市辖区)、乡(镇)四级预算。
第四条 各级预算管理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六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之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草案。
第八条 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预算体制规定的收支划分范围,编制预算。财政补贴县应在上级政府确定的补贴基础上,编好财政平衡预算。
(二)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根据上级政府对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进行编制。
(三)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在保证工资等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前提下,妥善安排农业、科学技术、教育等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第九条 预算按下列程序编制:
(一)每年11月上旬,省财政部门按财政部的要求向全省部署下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二)各市、州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的本地区下年度总预算草案上报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省财政部门将省级预算草案和各地汇总的预算草案合编为全省总预算草案于12月底前提交省人民政府审核,并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财政部。
(三)各级预算草案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应于10日内以市、州为单位报省财政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10日内将省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应按规定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救灾等难以预料的必需开支。预备费应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1%至3%,具体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民族自治地方预备费的比例可以高于一般地区,具体比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以调剂预算年度内时间性收支差额。其额度应逐步达到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4%。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凡有结余款项的,可补充预算周转金和用于下年必需的预算支出。以前年度有赤字的地方,应先弥补赤字。

第三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四条 省、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和报告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可依法就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预算草案修正案经主席团会议同意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同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决议修改预算草案。
第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对本级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和决议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决议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在一个月内下达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先参照上年同期预算安排的各单位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数额安排支出。
第二十条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作当年支出安排的,应在下一年度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各级国库的管理。国库业务应当接受上级国库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财政部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国库的库款。
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当设立国库。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预算收入的管理,确保预算的正确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切应交的预算收入必须按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凡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和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应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拖欠,不准将预算收入在国库外存入
其他帐户。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承包流转税、所得税,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
各级国库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应当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规费收入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对退库的管理。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经批准退库的,应按收入级次办理;未经批准的,国库不得从预算收入中退付。各种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申请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预备费应从严掌握,需要动用预备费的,由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预算周转金的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预算调整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乡级人民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应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应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省、市(州)人民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 决 算
第二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决算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情况,科目完整、数额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 各级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应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向财政部门及时编报收入年报及有关资料。
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上下级财政之间按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在决算时办理结算。
第三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对决算草案中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可要求作出调整。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草案经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决算经审查批准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本级决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级决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上级人民政府对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违法或不当之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一预算年度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接受其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委员、代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可以组织委员、代表进行调查。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某些事项进行审计的,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审批决议中违法或不适当部分,应依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纠正下级人民政府超出预算任意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
各级审计部门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含直属单位)和对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预算违法行为:
(一)不如实编制预算、决算,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
(三)隐瞒、转移、截留预算收入的;
(四)越权作出减收增支决定的;
(五)未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退库的;
(六)擅自动用预备费的;
(七)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
(八)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和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规费收入不纳入预算管理的;
(九)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有预算违法行为的部门、单位,由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对有预算违法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警告,责令纠正,并可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财政部门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有预算违法行为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按照有关法规及本办法执行。
省对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预算按省对市(州)的办法实行管理,执行本办法。
地区行政公署的预算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7月24日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11月3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铁路静止图象传输系统是全路抢险救灾应急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传送运输生产中非常情况的图象信息,以满足领导部门对抢险救灾、处理事故的实时调度指挥。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依托于既有的铁路通信电路,本系统的维护管理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搞好密切协作。
为了加强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系统的效能,使之适应铁路安全生产的需要,特制订《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电务局负责解释。
第1-1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的终端设备主要由摄像机、图象处理机、显示器、打印机、调制解调器组成。根据使用场合,终端设备可分为固定型和携带型。
第1-2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是铁路通信网的一部分,它的构成、运用和调整由铁道部统一安排管理。日常分工:干线由铁道部电力局调度管理;局线由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和铁路分局(含总公司,以下同)电务调度分别管理。
第1-3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维护工作实行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通信段)三级管理。
第1-4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的图象信息传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通信保密的规定执行。凡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的,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1-5条 静止图象传输设备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建立正常的维护工作秩序,编制检修工作计表,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1-6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是一种含图象、计算机、通信等多媒体技术,其理论较深,技术难度较大,为保证设备的维护质量,各级管理和维护部门必须切实加强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新职和改职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2-1条 静止图象传输可采用自动(人工)话路或指定专用电路。
第2-2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采用的电路,部至局由部电务局调度指定,局至分局由局电务调度指定,分局至区间由分局电务调度指定。
第2-3条 抢险救灾应急通信在区间可以利用其它通信手段,如增开双路载波、无线接力,以保证应急通信电路畅通。
第2-4条 在电路音频二线端应将振铃器断开。为保证静止图象的传输的质量和设备安全,在架空明线区段要介入带宽为300~3400Hz的线路滤波器和加装保安设备。
第2-5条 静止图象传输设备和通信线路的维护分界:小电话连接方式是以外线接入图象处理机的接线端子为分界点;专用线连接方式是以外线进入调度工区的第一端子为分界点。
第2-6条 静止图象设备传输电平应符合长途或地区接口电平的规定。按照有线通信《维规》规定其输出电平为-13dBm0。
第2-7条 静止图象的固定型设备,应设在各级事故抢险指挥中心(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值班处长室、铁路局运输处值班科长室、铁路分局运输科调度所值班主任室),部、局和分局的事故抢险指挥中心至长途机械室之间应配有静止图象传输线路。
第2-8条 各级负责静止图象值机人员,在接到命令后应在30分钟内出动,并随单位领导或安监室人员到达现场。
第2-9条 静止图象传输设备的操作人员,每套设定员三至五人。平时要建立值班制度,防洪期间实行三班轮班制,做到能随时出发,常备不懈。一但需要能马上与抢险救援人员一起出动,要求到现场后一小时内传送图象。
第2-10条 静止图象传输专用电路的接通、关闭由各级电务调度下达命令,各级长途机械室、电话会议室、调度工区、通信工区执行。

第三章 设 备 管 理
第3-1条 静止图象传输设备是重要的通信器材,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进行调拨、移设、使用和报废,应建立主要设备及附属设备、备件及技术资料档案。所有设备必须保证随时启用,质量良好。
第3-2条 新购的静止图象设备应按照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3-3条 各维护单位根据需要应适当配置静止图象设备关键部分备件,现场携带机应配备轻便型电源。
第3-4条 静止图象设备的管理,应包括主用和备用设备及其附件,各类设备均应建立设备履历卡片。
第3-5条 静止图象设备每次使用及使用方式应及时填写使用登记表。
第3-6条 各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维护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工具、仪表,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3-7条 各维护单位应备有以下主要技术资料:
1.交接班本及工作日志。
2.静止图象传输系统技术资料及设备说明书。
3.设备履历卡片。
4.检修记录本。
5.使用登记本。

第四章 图象的采集、传送及资料管理
第4-1条 静止图象的采集、传送要做到及时、清晰、根据现场条件可采用现场直接传送或将现场摄取的录象带送到附近的通信站进行传送。
第4-2条 静止图象的采集,应由熟悉被采集图象的专业人员承担,也可由负责静止图象人员协助采录。采集的图象内容准确,并要求画面同时显示摄制的日期、时间。
第4-3条 静止图象的传输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无论分局对路局,或路局对铁道部,必须凭有领导签字的“静止图象传送工作单”进行传送,并在工作单上认真填写有关项目。工作单由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填报,经领导批准后交静止图象传送人员执行。
第4-4条 “静止图象传送工作单”工作流程是:
1.安全监察人员在现场确认选定要传送的图象。
2.由静止图象传送工作人员将屏幕图象定格、编号。
3.将选定的图象或图象编号,打印或写在工作单上。
4.由负责填报人员送现场领导审批、签字。
5.交静止图象人员发送。
6.将工作单存档。
第4-5条 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而采集的图象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档案编写登记。图象资料录相带交安监部门保管时,应有交接手续。
第4-6条 图象资料不能随意复制及私自借出。
第4-7条 因传输需要而存于图象处理机硬盘的图象资料,在传输工作告一段落后,要予以删除,防止泄密。

第五章 设 备 维 护
第5-1条 静止图象传输设备采取日常检测和定期检修两种维修方式。
第5-2条 每月检修项目如下:
1.外部清扫及连接线、插接件检查。
2.各项功能设置及检查试验。
3.附属设备检查(线路滤波器、保安设备等)。
4.电池充电。
5.输出电平测试检查。
第5-3条 每月进行联机试验:部至局、局至分局、分局至电务段,可以利用长途自动电路进行(应向有关电务调度要点),双方进行直观评定,并做记录。
第5-4条 每季进行一次室外试验:根据各种地形、条件、选点传送图象,试验昼夜两种状态。
第5-5条 每年定期检修一次:按照静止图象传输系统质量标准测试,更换不合格的部件。
第5-6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设备在维护中发现严重的故障,应立即通知厂家或送到维修中心处理,并向本级电务调度报告。

第六章 值班人员工作职责
第6-1条 值班人员要爱护设备,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现场设备要做好方便携带的准备,以便随时奔赴现场。
第6-2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禁止向无关人员透露静止图象有关资料内容。
第6-3条 值班人员要按维护周期定期检查维护设备。
第6-4条 在抢险救灾中,值班操作人员对图象资料的采集范围、传送方式,要按照部、局、分局事故抢险指挥中心领导决策而定,不得自作主张。
第6-5条 值班人员不准把静止图象设备器材借于他人或私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