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3:09: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10日,交通部

为加强潜水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促进潜水技术的提高和潜水事业的发展,现将《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海洋开发和水下工程作业的需要,加强潜水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潜水员水下作业安全,促进潜水技术的提高和潜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从事潜水作业的潜水员。
第三条 潜水员证书是潜水作业人员具备安全使用与证书相符的潜水装具进行潜水作业的凭证。没有有效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不得从事商业潜水作业。
第四条 潜水员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制作。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为我国潜水员证书发证审批机关,其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捞局人事教育处。烟台、上海、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潜水员考核委员会为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其办事机构设在各救助打捞局人事教育处。

第二章 潜水员证书
第五条 根据潜水作业采用的潜水方式和呼吸气体的不同,潜水员证书分为自携式潜水、通风式潜水、管供式潜水、空气潜水、混合气潜水和饱和潜水六种。潜水员经考核后按其实际潜水技能发给相应的潜水员证书。其中持有空气潜水潜水员证书者等同于同时持有自携式、通风式、管供式三种潜水员证书,申请混合气潜水潜水员证书者须持有空气潜水潜水员证书,申请饱和潜水潜水员证书者须持有混合气潜水潜水员证书。

第三章 办证对象
第六条 国家认可的正规潜水学校的毕业生,实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申请办理潜水员证书。
第七条 参加过发证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潜水训练的人员,实习两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办理潜水员证书。
第八条 在国(境)外参加过国内发证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潜水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办理相应的潜水员证书。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办理潜水员证书者应向指定的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由本人填写潜水员证书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的基本情况、潜水经历和潜水实绩,并由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
2.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按《交通部潜水员体格检查标准》出具申请人半年以内的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 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1.审查潜水员证书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按照申请的潜水种类对申请人组织考核。
3.给考核合格人员签署办证意见,报发证审批机关。
第十一条 发证审批机关负责对潜水员证书申请表和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核,在60日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确认合格者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
第十二条 潜水员证书的各项内容须填写齐全、准确,经发证机关加盖“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钢印后生效。

第五章 年 审
第十三条 潜水员证书实行年审制。年审目的是审查潜水员现有作业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与其所持证书相符。
第十四条 年审项目包括健康检查、技术审查及潜水实绩考核等。年审工作通常在每年第三季度进行。年审工作由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潜水员年审合格者由潜水员证书考核机关在其潜水员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潜水员因生病或其它原因连续一年没有进行潜水作业或模拟潜水作业的即视为年审不合格。潜水员恢复潜水作业时须经原考核机关重新审查确认。
第十七条 凡二年以上未通过年审的潜水员,其潜水员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潜水员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提要】 新律师法实施后增强了控、辩双方的辩论力度和对抗性。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垒,集中体现在法庭辩论上,谁能更有力、有效的运用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并被法庭采纳,谁就能掌握庭审中的主动权,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在出庭公诉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都需要控方正确运用形式逻辑规律进行己方观点的证明和彼方观点的反驳。控方要加强公诉训练,积极应对新律师法实施后带来的挑战。
【关 键 词】 新律师法 控辩平等 公诉逻辑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律师法强化了律师的诉讼主体地位,通过扩大和完善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言论豁免权等权利,有效地解决了刑事诉讼中律师执业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难题,使控辩双方趋于平等,控辩式庭审方式日趋巩固。在日趋激烈的控辩平等对抗的条件下,公诉人要加强公诉逻辑的研究和训练,有效应对新律师法修订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在此作对公诉逻辑进行粗浅研究,以期对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有所裨益。
一、新律师法对控方固定、审查和运用言词证据能力提出更高
的要求,需要控方重视公诉逻辑训练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主要集中于第33、34、35条、37条的规定,通过扩大和完善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法庭言论豁免权等权利,对刑事诉讼法典第36、37、96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律师的受限制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作了重大突破,昭示了刑事诉讼向控辩平等对抗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变革的方向。新《律师法》的实施,增强了律师的权利,使对案件的掌握,由以前的公诉人占优势向律师倾斜,辩方权权利的扩大也就是相对限制了控方的权力,彻底改变了“公诉权高于辩护权”的公诉模式,在客观上也使审判前侦控结论的不确定性增加,对控方收集、固定和审查证据提出更高的要求,主要影响是:一是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减弱。言词证据的外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其致命弱点是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在职务犯罪案件上表现较为明显,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和捕诉部门常常因此类案件频频出现的翻供翻证而产生处理上的分歧,因言词证据在侦捕诉阶段发生变化而引起撤案、不诉或退回补充侦查是常见现象。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介入侦查和公诉阶段的各项权利,单轨制侦查由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扩大逐步向英美法系的“双轨制侦查靠拢,律师不同于私人侦探的重要特征是律师调取的证据经法官认定后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予以采集,直接影响诉讼结果,因此公诉部门面对的是侦查人员和律师基于各自不同的立场、角度所调取的存在显著差异的两套言词证据或其他证据,必将会给控方审查言词证据的可采信带来困难。同时,在审前程序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增强反侦查和对抗公诉的能力,这给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增加了难度。二是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扩大,造成证据开示呈单向性,信息的不对称为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增加难度,使败诉机率增加。新律师实施后使侦控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现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半公开”状态转为“公开“状态;从诉讼性文书转向案卷实体材料。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控方掌握的全部案件材料,同时辅之以扩大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不仅可以获悉侦控获取的全部证据,而且还通过自行调查取证获得了侦控所不掌握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无罪或罪轻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提供侦控全程法律帮助和提供辩护而对其心理状态有更加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拟定的辩护方案也更有针对性,从而使得控辩双方对证据信息的掌握具有不对称性,侦控机关在案件材料的掌握上丧失优势。同时法律没有规定辩护律师有向控方主动展示其收集、掌握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证据的义务,从而可能造成辩方与控方相比的案件信息获得权的单方面扩大。一些辩护人可能为了获得在庭审中“出其不意”的效果,而将关键性的辩护证据留到开庭时才出示,证据突袭会造成公诉人的被动,为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增加难度,增加了败诉机率。三是法庭言论豁免权强化了辩护律师出庭意见发表权,加剧了控辩对抗,控方应对不当会丧失庭审主动权,陷于被动。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庭审言论豁免权使辩护律师出庭意见发表权得以强化,律师可以毫无顾忌地在庭审中发表各种意见,尤其是一些社会影响大和公众比较关心的案件,少数律师可能为了增加曝光率,散布一些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推测性、夸张渲染性的言论哗众取宠以占据庭审主动权,可能加剧庭审控辩双方对抗的激烈程度,对公诉人出庭公诉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应对不当则控方会陷入被动和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众形象。四是短期内控辩双方关系会更加紧张,彼此会加大猜疑、对立和防范。控辩双方受“控辩即为对手关系”观念影响,在历史上就有双方互信程度低的现象,彼此都具有警惕、防范、对立的潜意识。在此意识支配下,彼此互不透露案件的关键证据,不探讨案件存在的疑点,更不会求证和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或缺陷,即使交换意见,也是点到为止;反之亦然。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为了防范辩护律师,控方在复印移送主要证据的时候,也会有所选择。司法实践中存在律师介入后犯罪嫌疑人无理翻供、证人无理翻证的现象,和律师因涉嫌证据作假而被控方指控犯罪等都加剧了彼此的不信任。新律师法在短期内不会消除这种历史的宿怨,反易引发新的猜疑和对立。控方怀疑辩方滥用权利,害怕证据突袭;律师害怕控方隐藏证据或挟私报复。其结果一则不利于控方掌握无罪或罪轻证据,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二则控辩双方将关键事实、证据、问题保留,搞庭审突袭,常导致案件审理的中断,降低诉讼效率;三则辩方害怕得罪控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害怕诉讼风险而不敢承担刑事辩护业务使刑事辩护率下降,不得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综上,控方的职权主义色彩有所淡化,日趋于当事人化,日趋激烈的控辩对抗中要求加强控方固定、审查和运用言词证据的的能力,而这不仅要求检察机关在宏观上要建构适应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现代公诉模式,在微观上还必须要求控方重视公诉逻辑学习与训练,积极应对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和平等对抗带来的新形势。
二、在审前程序进行精心准备,搞好庭审预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做好庭前预测是搞好法庭辩论的前提,为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考虑到出庭的需要,进行认真的逻辑研判,拟好答辩提纲。具体准备工作:一是在侦控一体化的基础上发挥检察指导侦查的作用,对侦方证据进行逻辑判断。检察院有权从公诉的角度就同级其他侦查机关正在进行的案件作出必要的指示。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其他侦查机关在进行初查的同时,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接受指派的检察官有权提出侦查的线索、方向、应予收集的证据以及证据如何保全。侦查人员应听从检察官的一般指挥权和具体指挥权。对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听从指挥的,检察官可以要求该侦查机关负责人更换侦查人员,并有权提出相应的制裁建议。侦查逻辑的前提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多变不能做到绝对真实可靠,而推理形式的灵活多样也难以保证其必须符合形式逻辑的推理规则,所以侦查结论具有或然性,结论不一定为真,这就要求控方在公诉逻辑的角度审查侦查假设和侦查推理是否符合逻辑思维规律,据此作出否定、肯定或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三种结论,从而决定起诉、不起诉或退查。二是虚心让辩护律师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做到兼听则明。当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一般要来公诉部门与公诉人见面、复制案卷材料等,公诉人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在适当的期限内对案件提出书面意见。公诉人在审查案件的时候,随着审查工作的不断深入,案件越来越清楚或者产生的疑问越来越多,公诉人则可以针对案件的具体问题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起诉逻辑的基本规律之一是充足理由律,即起诉书中确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均具有充分的理由而且理由必须真实,理由与指控的罪行有必须的逻辑联系,从理由能推出所要指控的罪行。控方听取辩方的意见后,可以反思自己的起诉理由是否充足,是否还要补充相关材料或者作不起诉处理,防止庭审陷于被动。在此基础上将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意见制度化,规定陈述意见的内容和形式,将律师书面意见归入卷宗,随案移送法院,同时建立对律师意见反馈制度;三是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相关的检察改革,为控辩双方开通证据展示交流的平台。要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特别是要明确证据开示的双向性原则,明确辩方负有向控方开示其自行调取的相关证据的义务,对其准备在庭审阶段出示的证据必须包括在开示的证据范围内,对于未经证据开示的证据原则上不能在法庭出示,不能搞证据突袭。证据展示制度的过程也是一个排除合理怀疑的逻辑思维过程。展示后控辩双方应当制作证据交换清单,对证据的证明效力及其证明的案件事实交换意见后制作无异议证据清单,并提交法庭。经过证据展示,控辩双方发表意见后可以明确对证据的认识,从而将有争议的和没有异议的证据区别开来,对没有争议的证据双方可以商请法院当庭认证,无需举证和质证。
三、法庭辩论阶段运用公诉逻辑把握庭审主动权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与律师具有对立性的逻辑地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矛盾成为公诉与辩护这对诉讼矛盾的具体表现形式。两者的逻辑思维方式有着鲜明的对立:控方的重心在于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其侧重于证明的思维方法;而辩方的重心在于给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因而其侧重于反驳的思维方法。从司法实践来看,辩方的方向主要是“六辩”:在罪与非罪上作无罪辩;在主观罪过上作过失辩;在犯罪性质上作轻罪辩;在责任划分上作从犯辩;在事实证据上作否定辩;在犯罪起因上作过错辩。新律师赋予辩方法庭言论豁免权强化了辩护律师出庭意见发表权,在法官中立的条件下控辩双方围绕庭审主动权的争夺将日趋激烈,控方要及时洞悉辩方的辩点,抓住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这个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掌握庭审主动权,避免出现控方思维跟着辩方思维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具体对策是:一、举证要根据充足理由律形成证据体系。司法实践有孤证不立的法谚,只有多个相关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有力的证明犯罪,否则证据薄弱或有漏洞则违反充足理由律形成“有缺陷的推理”。所以控方在举证过程中要加强举证的规范化,系统性,完整地再现和阐明证据本身所具备的三个基本法律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控方要根据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确定举证范围,在全面分析案情和证据基础上审查和排除对于指控犯罪可有可无或无关紧要的“多余”证据和不确实、有矛盾的“虚假”证据,实现控方采信的证据锁链在主要事实情节上形成相互吻合,相互印证,并且合理排除相互之间的矛盾,实现证据的有效组合、科学使用。同时控方依法只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包括起诉书认定的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而不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因为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角色只是指控犯罪,而由辩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举证责任。二是严格遵守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和各项规则做好质证工作。质证是法庭辩论的重要环节,是控辩双方针锋相对的公开性辩论的开始。控方要用指控犯罪的各种证据回答论辩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质疑,同时对辩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随之提出根据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情况向法院提出质证意见。公诉人举证以后,辩方往往对控方的举证提出异议,控方将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相结合,有理、有据、有节的阐述公诉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强调公诉方证据具有可采信性的同时,还可以主动要求辩护人就其观点向法庭出示证据,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法庭则不应予以采信。控辩双方首先要直接提出关于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从轻与从重、减轻与免除处罚等一系列关系着被告人权益的观点。控辩双方都要围绕着自己提出的观点,通过集中辩论得到直接的证明,反驳对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论题和论点。三是抓住辩方破绽以驳代立。控方的思维方式是以立为主,但也不排斥以驳为辅。针对辩方对控方证据和意见的反驳,抓住其发言中的诸多逻辑矛盾以驳代立,达到反证的效果。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辩方逻辑矛盾主要是:辩护内容不一致的矛盾,如一方面承认被告人有罪,又对该案犯罪部分构成要件予以否定;辩护的论证前提不真实,如片面地虚构某一事实情节并由此虚假前提推出结论;辩护观点之间互相排斥形成的交叉矛盾,如一案多被告人之间的各自辩护人为减轻罪责,形成辩护结论之间的矛盾冲突;被告人辩解与辩护人辩护之间的矛盾;辩方曲解法律或断章取义。控方要针对辩方矛盾与失误适时反击,把辩护焦点转移到辩方,迫使对方被动防守,从而给法官和听众提供判明案情的正确逻辑思维引导,加强公诉人指控和揭露犯罪的逻辑影响力。


参考文献:
(1) 雍琦著《审判逻辑简论》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2月第1版
(2) 于绍元 傅国云 姚向东著《诉讼逻辑》法律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
(3) 郑启芳《谈谈法庭辩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检察实践》1999年第6期
(4) 郑雁冰《搞好法庭辩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检察实践》2002年第4期
(5) 张 静《论侦查推理中的或然性推理》《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
(6) 张利兆 童章遥《公诉工作如何应对律师法修改》《检察日报》2008年3月25日第3版


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赵刚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4〕75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属各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好应急预案,切实做好本地的抗灾救灾工作。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



文山州抗灾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和增强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切实从思想上、组织上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准确、及时地完成抗灾救灾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暴风、冰雹、霜冻、低温、病虫、鼠害、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震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 抗灾是指自然灾害将要来临或者正在发生时的紧急抢险、排险。救灾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防止和挽救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条 抗灾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五条 抗灾救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抗灾救灾预案,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挥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第二章 灾情报告和等级划分



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发生特大灾害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报告灾情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抗灾救灾主管部门,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第九条 灾害等级的划分是为了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其标准为: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

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2%以上;

灾区死亡人数100人以上;

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

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5%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5%以上;

灾区死亡人数30人以上;

灾区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3%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以上;

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

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三章 救灾应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 特大灾灾情发生后:

(一)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全面组织应急抢险救灾;及时向省、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州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在本行政区域立即组织救灾捐赠,广泛开展互助互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

(二)州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根据灾情,必要时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同时请驻文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3.州级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灾区担任现场抗灾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

4.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省上支援。

5.州级有关部门、驻文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6.州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立即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

7.在州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

第十二条 大灾灾情发生后:

(一)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抗灾救灾,及时将灾情报告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救灾捐赠,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二)州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州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驻文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3.州级主要领导率工作组赶赴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省上支援。

5.州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

6.在州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

第十三条 中灾灾情发生后:

(一)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

(二)州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1.视情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

2.州级领导视情率工作组或派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指导、协助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

3.在州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

第十四条 轻灾由灾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州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由州长任指挥长,地方和驻军有关领导任副指挥长,州委宣传部,州计委、经贸委,州外事办,州民政、财政、教育、农业、水务、建设、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广电、交通、公安、气象、林业、粮食、环保、邮政局,武警文山支队、武警文山边防支队、武警文山消防支队,文山公路总段、州人行、州供销社,州物资、医药、电力、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和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迅速了解、收集、汇总灾情,经州政府批准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灾区抗灾救灾指挥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二)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三)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

(四)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

(五)处理抗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州政府抗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本预案各司其职,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一)抢险

组成单位:文山军分区、武警文山支队、武警文山边防支队、武警文山消防支队等。

主要职责:视情派出救灾部队及民兵抢救被压埋人员,寻找失踪人员,营救被困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转运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等其它救灾任务;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二)查灾核灾

组成单位:民政、地震、建设、水务、农业、交通、教育、卫生、国土资源、邮政、电信等部门。

主要职责:对各种灾害情况的收集、汇总、核实和评估,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

(三)灾民转移安置

组成单位:民政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发放救灾款,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四)应急资金

组成单位:财政、民政和金融部门

主要职责: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五)医疗

组成单位:卫生、医药部门。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的发生;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六)物资供应

组成单位:民政、计划、经贸、粮食、供销、物资等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抗灾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七)交通运输

组成单位:交通、公安、公路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尽快抢修被毁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保障灾区交通畅通,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八)通讯

组成单位:邮政、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九)基础设施和应急恢复

组成单位:建设、水务、电力、交通、邮政、通讯、农业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电等市政设施,指导城乡房屋抢险排险、损毁农田的修复,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十)治安保卫

组成单位:公安部门和武警文山支队、武警文山边防支队、武警文山消防支队。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重要目标的安全和火灾预防及扑救。

(十一)宣传报道

组成单位:宣传、民政、外事、广电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

(十二)灾情预防与监测

组成单位:地震、气象、国土资源、防汛抗旱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监测及预报,做好泥石流、滑坡的防治,防御水患和汛期水情监测。

(十三)次生灾害预防

组成单位:经贸、卫生、建设、水务、电力、国土、煤炭、环保、民政等部门。

主要职责: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十四)接收援助

组成单位:民政部门、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做好州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物资



第十七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每年预算一定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用于抗灾救灾,并储备一定的粮食、帐篷、塑料布、油毡及其他抗灾、抢险专用物资。

第十九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

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底应当对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及省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随时对灾区抗灾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宣传报道



第二十条 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州实际,对灾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一)特大灾24小时之内,首先在州内进行通报,并请国家、省和州的新闻单位全力做好宣传报道。

(二)大灾24小时之内,首先在州内进行通报,并视灾情在国家、省和州的新闻媒体上作适度宣传报道。

(三)中灾请省级媒体发一条简短消息,同时在州内媒体作适度宣传报道。

(四)轻灾可在州内媒体发一条简短消息。

(五)各县局部发生特别严重的灾情,州内媒体可作宣传报道,并请省级媒体作适度报道。

(六)灾情数据未经核实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开报道和上网公布。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成绩突出的;

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水平显著提高的;

按照宣传规定,成绩突出的;

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抗灾救灾款物的;

不按宣传规定进行宣传报道或上网公布灾情,造成严重影响的;

在抗灾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抗灾救灾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应允许外国专家和慈善机构到灾区现场从事考察和救援活动;视具体情况决定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文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来文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外事部门应作特殊处理;对他们携带的仪器、设备等,海关予以配合检查放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地震的抗震救灾工作按《文山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文政发〔2003〕98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并报州人民政府及抗灾救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