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3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在伦敦签订的中、英两国教育和文化合作协定,并参考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两国政府在伦敦签订的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和科学方面的合作关系,以利于两国人民,双方将执行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的交流计划如下:
一、学术团体、大学和其他学术机构之间的合作
(一)双方将按照下述协定和协议为中英学术团体和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供方便:
1.中国科学院和伦敦皇家学会于一九八四年三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科学合作协定;伦敦皇家学会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签订的协议。
2.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英国学术院、经济和社会研究理事会之间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合作协议。
3.任何其他协议,包括在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可能规定在两国相应学术团体和机构间建立直接联系和交流的有关协议。
(二)双方将通过人员和资料的交流,以及包括两国大学和其他学术机构直接建立联系和进行合作等其他一切可能的方式,鼓励双方在教育和科学方面的合作。
这种合作将包括在科技领域中交换短期讲学的讲师和访问者,以及根据中国有关机构和英国有关机构、英国文化委员会之间在学术联络计划内所作的其他合作性安排。
二、短期交流(包括科学和教育学者的考察访问)
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双方将接受对方的教育、科学和文化方面的专家。专业领域和名额分配由双方商定。这种访问通常是根据共同的兴趣编组进行的,亦可考虑单个专家进行个别访问。访问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周(不包括第一条中(一)、(二)的项目)。
三、奖学金
(一)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双方将在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艺术领域内,向对方提供为期不超过一学年的二十五个研究生或进修生奖学金。其中两个名额可分成每期约为五个月的奖学金。
(二)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英方将根据技术合作奖学金计划提供奖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这些奖学金将用于通常不超过十二个月的课程。
(三)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英方还将根据外交与联邦事务部奖学金计划或根据中国高级奖学金计划提供奖学金。
(四)双方将根据一九八六年六月九日签署的关于设立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谅解备忘录继续合作管理本项目。
四、自费生、公费生和其他留学人员
双方鼓励各自的学者或学生根据校际之间的安排或通过其他双方商定的特殊安排去对方国家学习。
五、语言讲师和教材教具:专家项目计划
(一)英方将竭力为中国高等院校聘请合格的教师,按合同在中国从事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英语外语教学。聘请人数、专业和授课地点将由双方共同商定,并列入各项项目计划。
(二)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英方将为经过挑选的中方合作教师提供在英国进行的高级培训。合作教师的人数和专业将由双方商定,并列入各项项目计划。
(三)中方将根据英方要求,为英国有关院校聘请汉语教师。聘请人数、业务要求、授课地点、期限和条件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英方将鼓励海外志愿服务组织继续并扩大其在中国的计划,包括向中国院校提供英语教师和其他技术合作。计划的规模和性质由双方另行商定。
(五)英方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将尽力向中国派出二个或二个以上各由二至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为中国的现职英语教师举办短期训练班,或为有特殊要求的教师和研究生举办语言进修班。
(六)英方每年将尽力派至少六名英语高级讲师到中国举办英国语言和文学的专题讨论会或进行一系列讲学活动。题目及其细节和访问期限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七)双方将根据对方要求和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各自的主管部门和通过发展资料信息中心为对方提供教材和视听辅助教材。
(八)双方将鼓励两国院校在语言教学方面进行合作,并为语言教科书作者之间和为编写包括适用于广播和电视教育节目在内的教材提供专家服务的单位之间的联系提供方便。
六、座谈会、讨论会和会议
(一)双方将鼓励就经双方同意的课程举办联合座谈会和讨论会。如有可能,会议可在两国轮流举行。
(二)双方将邀请对方的专家参加在本国举行的国际性会议和座谈会。为此,双方将相互提供有关这类会议和座谈会的情况。
(三)英方每年将尽力派理工科高级讲师到中国高等院校短期讲学。专业领域和访问期限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七、文化合作
(一)双方为鼓励进一步扩大对对方国家文化遗产的兴趣,将促进在艺术、人文学、特别是文学和出版、表演艺术、广播、电视、电影、美术、工艺、建筑、考古、社会科学、城市和环境规划、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包括缩微胶卷)方面的接触、合作、情报和资料的交换。
(二)双方将继续鼓励艺术团互访并为此提供方便。
(三)在本计划的每一年中,双方接受对方国家的文化、文学和艺术方面专家的访问,以建立联系和交换情报。访问可由个人或团体进行,访问的细节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四)双方将鼓励交换各种艺术作品的展览(美术、宣传画、摄影、工艺品、文学等),并为此提供方便。同时鼓励这方面的专家互访,了解对展览的兴趣和探讨举办展览的可能性。有关派出和接待这类展览的细节,包括在必要时互派专家布置展览,将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八、广播、电视和电影
(一)双方将鼓励两国有关机构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英国广播公司间的协议所进行的合作。
(二)双方鼓励并促进两国电台间的合作与交流。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有关单位直接商定。双方将继续探讨互相转播对外广播节目的可能性。
(三)双方鼓励并促进两国有关机构在电影和电影拍摄方面进行合作和交流,包括进行商业性和文化性的电影交流、举办首映式、回顾展、电影周、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以及有关组织间商定的活动。
九、青年、体育和旅游
(一)双方将鼓励两国青年和青年组织之间的合作。
(二)双方将鼓励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和参加对方国家的体育活动。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的体育组织另行商定。
(三)双方将鼓励两国旅游业间的合作,以促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
十、通则
(一)本计划各条不影响在文化、教育和科学领域组织其他双方能接受的交流项目。
(二)双方在逐项项目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为由派出方支付费用的专家来访提供协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伦敦中国驻英国大使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执行本计划的主要机构。伦敦英国文化委员会和北京英国驻华大使馆是联合王国政府执行本计划的主要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也可参加访问者和研究人员的交换。
(四)本计划的执行须遵守两国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章。
(五)有关本计划的管理和财务规定写入构成本计划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六)双方将尽力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促成和支持构成本计划组成部分的附件二中具体列出的项目和活动。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五日在伦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代 表 联合王国政府代表
吴春德 斯宾塞
(签字) (签字)
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琼府办〔2005〕12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重新修订的《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碰头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制度。
省政府全体会议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议题由省长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一、会议任务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需提请省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
二、组成及参会人员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和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组成。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民主党派、省群众团体,中央驻琼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会务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会务由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具体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承办,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协办,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根据省政府要求,拟定会议方案和会议通知,呈省政府秘书长审核、省长审定后实施。会议方案内容:
(一)会议名称。
(二)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
(三)会议日程安排。
(四)会议印发的主要文件、材料及起草。
省长讲话、《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综合性文件由省政府研究室综合处负责起草;副省长讲话由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起草;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报告或发言材料由其单位负责起草,送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和统筹。
(五)会务工作分工。
(六)后勤和安全保障。
(七)会议宣传报道。
四、会议纪律
(一)副省长、秘书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向省长请假。
(二)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单位的正职领导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向省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委托本单位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参加。
(三)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按时到会,按指定位置入座,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
(四)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资料,防止丢失和失密。
(五)会议期间禁止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五、会议纪要、宣传报道和督办
(一)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写会议纪要,报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省长签发。
(二)宣传报道稿由新闻单位撰写,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三)省政府全体会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六、会议资料整理归档
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在会后及时收集汇总会议文件、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照片、录音带、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归档。
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
一、会议任务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议案。
(三)审议省政府行政规章草案。
(四)讨论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
(六)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二、组成及参会人员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
与议题有关的省政府副秘书长,部门、单位和市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人员出席。
三、议题的提出
(一)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书面提出议题。
(二)省政府直属单位、省直其他部门和单位、市县政府上报议题后,按办文程序处理并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出议题。
四、议题的审定
省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省法制办各有关处室收到议题申报单位报送的议题后,必须严格审查,并按规定程序送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把好文字关,省法制办负责把好法律关。在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批示同意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议题整套材料原件移交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分别拟定议题安排,报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并呈省长或省长委托的副省长审定。
经省长或省长委托的副省长批示同意,同时又提出协调事项或文字修改意见的议题,应由有关单位办理后重新履行报送审批程序。
(一)凡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
议题申报单位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的协商,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并报分管副省长审查;
需省政府协调的议题,由分管副省长召集有关单位协商,并形成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书面意见;
如对议题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包括倾向性意见,形成意见的依据一并提交会议;
(二)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省政府各职能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应由有关单位协商解决的;
能由分管副省长与有关副省长研究解决的;
有意见分歧而未经充分协商的;
未经省政府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五、会议材料准备
(一)会议材料由议题汇报单位为主准备,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和省法制办相关处室协助。
(二)会议材料主要包括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或汇报材料)、审议文件起草说明、审议文件有关附件和审议文件起草、审查人员名单等材料。审议文件起草说明应包括有关政策、法规背景、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等内容。
(三)会议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在审议文件(或汇报材料)的首页顶格左上角用4号楷体字注明“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或汇报材料)”字样;在审议文件起草说明、有关附件、起草审查人员名单的首页顶格左上角分别用4号楷体字注明“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附件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附件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附件三”等字样。
(四)上述会议材料各一式40份,省长批示原件及拟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单位名单一式1份,于会期的5个工作日前一并提交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
六、会议议题汇报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时,由议题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内容为审议文件起草说明。汇报人同时要做好充分准备,回答有关问题。
(二)议题汇报要采用多媒体系统或电子演示系统辅助汇报。采用多媒体系统或电子演示系统辅助汇报的,应提前与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联系,以提前进行安装调试。
七、会务工作
省政府常务会议会务由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分管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具体承办。
(一)会场布置。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在省政府办公大楼8楼会议室。会场摆放省政府领导和列席单位座签。
(二)会议通知。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及列席单位。
(三)会议签到。会务工作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签到表呈会议主持人。
(四)会议记录。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五)会场服务。会务工作人员负责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会议后勤服务人员应保证会场设施的正常运行及茶水供应等服务工作。
八、会议纪律
(一)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单位一律要求一把手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于会前通过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委托副职参加。
(二)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各单位负责人,应于会前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了解会议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并了解会前牵头单位征求本单位书面意见的情况。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发表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说明理由。
(三)列席会议的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带助手。需助手的,应事先征得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意,并告知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
(四)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会议上分发有关文件、资料。
(五)出席、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与会人员按指定位置入座。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应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六)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通过的正式文件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九、会议纪要、新闻报道和督办
(一)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写会议纪要,报省政府研究室负责人、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签发。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中需公开报道的内容,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撰写新闻稿,呈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十、会议资料归档
省政府常务会议资料(议题批件、签到表、会议文件、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收集、整理,移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归档。
省长碰头会议
省长碰头会议由省长召集并主持,一般于每月初召开。
一、会议任务
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当月省政府的主要工作。
二、出席会议人员
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会务工作
省长碰头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承办。
四、会议纪律
每位副省长通报情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
参加省长碰头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应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五.会议纪要和督办
会议纪要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起草,呈秘书长审核后,呈省长签发。
省长碰头会议决定的事项,以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下发执行,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督办。
六、会议文件资料归档
省长碰头会议的文件资料,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收集、整理和移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归档。
省长办公会议
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副省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会议任务
研究省政府重要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二、出席会议人员
省长或副省长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三、会议议题
省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确定。议题材料由汇报单位准备。
四、会务工作
省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承办;根据领导意见,也可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承办。
五、会议纪律
参加省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应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六.会议纪要和督办
会议纪要由承办会议处室起草,呈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呈主持会议的省长或副省长签发。
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七、会议文件资料归档
省长办公会议的文件资料,由办会处室负责收集、整理,并移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归档。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会议任务
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研究部署省政府办公厅重要工作。
二、出席会议人员
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三、会议议题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确定。议题材料根据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要求准备。
四、会务工作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要求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承办。
五、会议纪律
参加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应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六.会议纪要和督办
会议纪要由承办会议处室起草,呈主持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有关事项的督办,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七、会议资料归档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的文件资料,由办会处室负责收集、整理,并移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归档。
全省性工作会议
一、全省性工作会议召开原则
全省性的工作会议,要从严控制,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市、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市、县长参加会议的,应报省长批准;需邀请分管的副市、县长参加会议的,应报分管的副省长批准。
召开全省性会议,一般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方案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再报省政府审批。
全省性的工作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精神,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一般不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
二、会议方案制定和审批
(一)会议承办部门应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拟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议名称。
2.会议时间、地点和参加会议人员。
3.会议日程安排。
4.拟请出席的领导,会议主持人、讲话人。
5.会议印发的主要文件、材料。
6.会务工作分工。
7.宣传报道。
8.后勤和安全保障。
(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由部门承办的会议,由牵头承办部门提出会议方案,送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审查后,呈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呈省长或副省长审批。
(三)省政府直接召开的全省性大会,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为主提出会议方案,呈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呈省长或副省长审批。
三、会议的组织实施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会议方案,由省政府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会议承办部门的主要领导召开有关工作人员会议,通报会议方案,明确会务分工,落实任务。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会务工作
1.收集参会人员名单,落实、确认出席会议的领导。
2.制作座位席次图和座签。
3.布置会场,包括会标、主席台、鲜花、音响、录音、照像等。
4.组织会议报到。
5.划分讨论小组,确定讨论地点、明确召集人和工作人员。
6.确定参观考察线路等。
7.安排文艺演出、电影等,应审定内容。
8.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会前现场检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
(二)会议秘书工作
1.准备会议文件及领导讲话稿。
2.拟定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
3.组织新闻报道。
4.编写会议简报。
5.会议结束后,整理录音、制发文件、印发领导讲话材料等。
6.负责会议文件和资料的立卷归档。
(三)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1.按照省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编制会议经费预算。
2.印制会议出席证、列席证、工作证、车证、记者证等各类证件。
3.负责会场内外及参观线路、参观点的安全保卫(包括警卫、消防、交通)和水、电供应,落实停车场地。
4.安排与会人员的食宿和交通。
5.落实会场服务。
四、会议督办
全省性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