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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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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9日 财企[2000]905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印发后,对于建立社会经济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现就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审计的企业范围
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除以下特殊规定的行业企业外,应当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
1.军工企业有保留或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不包括其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已撤销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企业以及有保留或封存军工科研生产能力的企业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品企业,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军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不论审计与否,均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复。
2.国家物资、粮食及副食品等三种储备企业,其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及其享有特殊政策的相关业务执行情况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结果为准。
3.监狱劳教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和边境农场,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其年度会计报表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4.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的企业,由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
5.年度会计报表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金融企业,其实行审计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关于社会中介机构的条件
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对承办以下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合并资产总额或销售收入超过200亿元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含内设成本中心)达到40个以上的企业集团,对其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注册会计师60名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的条件。
2.对于拥有上市子公司控股权的集团公司,对其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证券业的从业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任何地方、部门或行业不得干预。
三、关于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范围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包括个别会计报表审计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以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别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对于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汇总,其汇总的年度会计报表不再委托审计。
四、关于审计重点关注的事项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业。对于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以下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1.存货计价方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
2.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情况及其主要债务人,坏账处理办法;
3.企业待处理财产损溢主要内容及处理情况;
4.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无形资产主要内容及摊销办法;
5.企业长期投资的类型、主要项目及投资效益;
6.企业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
7.企业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及工程结算情况;
8.银行借款期限、利率、借款条件等情况;
9.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主要内容、主要债权人;
10.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
11.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
12.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变化数额及其变化原因;
13.企业利润分配情况;
14.公有住房出售、职工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周转金转销处理情况;
15.主管财政机关要求的其他重要事项。
对于上述审计重点关注事项,注册会计师如对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存在异议,或者企业已编制的会计报表未按审计意见调整,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恰当反映。
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
五、关于企业集团审计工作的组织
以资本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以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集团公司为单位,按照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财务管理职能,统一组织、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尚未实行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企业,以直接向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企业为单位,统一组织、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以招标等合理方式选择多家符合《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中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牵头审计。
企业集团在委托审计时,对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合并(或汇总)范围的子公司必须全部委托审计。对子公司所属基层企业,或者由原政府主管部门改组而成的行业性企业集团下属县级公司或者没有县级公司的市级公司,由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有关重要性的规定进行审计。
牵头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企业集团年度会计报表总体审计方案,并组织其他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实施,同时出具总的审计报告,并承担审计责任。在总的审计报告中,应当恰当反映各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审计情况。
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确定与变更问题
各级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必须确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连续审计两年以上、具备《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资格条件、没有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论是牵头审计企业集团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参与审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不得随意变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企业确定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其中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企业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跟踪上年审计差异的调整结果,在年度中间进行预先审计。
七、关于年度审计报告的管理
各级企业的审计报告,报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管理。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其审计报告应当连同年度会计报表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以外,主管财政机关不再批复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对于审计报告披露的审计差异,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国有企业及其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企业报送的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主管财政机关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不予受理。对违反本通知的规定,不委托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从2000年度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发生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经字〔1998〕355号)即予废止。


南昌市副食品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副食品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副食品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副食品市场举办者和副食品市场内的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副食品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以生产经营副食品为主的市场或者有副食品生产经营项目的城乡集贸市场。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市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市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场举办者应当负责市场内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市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维护经营场所清洁卫生,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卫生要求从事生产经营。
第五条 市场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环境清洁,市场周围25米之内无垃圾粪堆、污水坑塘、旱式厕所、 畜禽养殖场或者其他污染源;
(二)地面硬化平整、道路宽敞,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
(三)上、下水设施完好,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四)房屋屋顶、天花板应当选用表面光洁、浅色的材料,墙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的材料覆盖;
(五)有防蚊蝇、防鼠、防尘、防潮设施。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亮证经营。
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营业场所以及周围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污物。
第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含临时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卫生经营活动。
第八条 经营者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产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采购国产保健食品,应当索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监督合格证;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索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进口保
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九条 食品贮存应当使用专门库房,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食品库房应当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止食品污染和潮解变质。
第十条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的外罩或者覆盖物,使用专用销售工具,做到货、款分开。
第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五)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六)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七)超过保质期限的;
(八)无卫生许可证企业生产的;
(九)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十)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一)使用非食用盐、非食用色素或者滥用糖精、色素等添加剂加工制作的;
(十二)定型包装食品未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等的;
(十三)包装标识不清楚的;
(十四)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未按照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口的;保健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十五)加入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以外药物的;
(十六)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
(十七)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营养知识宣传,监督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食品卫生进行监测、检验。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6月14日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5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
  为了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今后将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则
  (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是按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上市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总和(不含其它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其中包含已流通但被冻结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三)投资者每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10,000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申购新股的数量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赋予申购权;每一股票帐户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公开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每一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但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四)证券投资基金按现地有关规定优先配售新股后,不再按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五)证券交易所负责确认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并对超额申购、重复申购等无效申购予以剔除。
  (六)有效申购量确认后,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进的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按照承销协议由承销商包销;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配售的总量时,证券交易所按1000股有效申购量配起一个号的规划,对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投资者中签字一个号配售新股1,000股。
  (七)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营业部直接从其资金帐户中扣缴。因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不能认购的新股,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证书营业部或其它投资者不得代为认购。
  二、操作程序
  (一)T─2刊登招股书概要
  发行公司披露新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发行公司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根据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统计各投资者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
  (二)T─1刊登发行公告
  说明按规定向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及上网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
  (三)T+0自愿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主自委托申购新股。
  证券交易所确认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按有效申购量连续配中号后,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四)T─1摇摇抽签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所的显著位置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率,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证券交易所将只签号分别传递给签率,并在公安局机关的监督下组织缩员
  (五)T+2公布中签结果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果公告。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抽签结果。
  (六)T+3收缴股款
  各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将股款集中划入证券交易所的指定帐户,并将投资者认购新股的明细数据报证券交易所。
  (七)T+4交割
  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帐户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八)T+5划款
  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三、附加说明
  (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比例,目前暂定为向证券投资基金先配售后所余发行量的50%,今后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部分新股的办法发行股票时,向二级市场配售与上网公开发行应同时进行(流程见附件)。
  (二)投资者同时持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分别计算市值;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只根据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三)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应抓紧做好技术准备及有关宣传工作,帮助投资者熟悉新的发行方式。要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在新股申购中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自二月二十二日实施。
  附件:新股同时向二级市场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的流程(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