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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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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工商企〔1999〕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应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和《企业年度检验方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责令其公司限期按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属于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提供虚假、无效文件,采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以及登记机关因自身的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8〕126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217号)中的有关
规定处理。



1999年9月21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9〕4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健康和持续发展,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专项资金”,是指对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专题)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会”)给予补助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展览会补助资金”)。
第三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年度总额为1500万元,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市经贸局、外经贸局是展览会补助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套相应的补助专项资金,对所属参展企业进行对口补助。
第五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专门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联合审批、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六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对我市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灯饰照明、五金制品、家具、食品饮料、包装印刷等优势特色产业,特别是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汽车配件、游戏游艺、淋浴房、健康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企业参加以下四类国内外展览会进行补助:
(一)国家、省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我市组织企业参加的专业(专题)展览会;
(二)市政府要求组织企业参加的专业(专题)展览会;
(三)市行业协会(商会)牵头组织我市企业参加省级以上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国内外举办的专业(专题)展览会;
(四)企业自行报名参加的各种上规模的国内外专业(专题)展览会。
第七条 企业参加在本市举办的各种专业(专题)会展不纳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八条 牵头组团参加展览会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宣传推介中山市整体形象的公共区域布展可申请展览会补助资金补助。

第三章 补助对象
第九条 凡申请展览会补助资金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已建成投产并实现批量生产一年以上,产品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三)企业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进出口口岸监管等方面无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条 企业参加各种国内专业(专题)展览会,每使用1个国际标准展位由市展览会补助资金按展位费的50 %予以补助,补助上限为3000元;在同一个展会上使用2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最高补助限额为1.2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参加各种境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专业(专题)展览会,每使用1个国际标准展位由市展览会补助资金按展位费的50 %予以补助(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补助上限为1.5万元;在同一个展会上使用2个标准展位的最高补助限额为2.5万元;在同一个展会上使用3个及3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最高补助限额为3.5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家企业全年国内参展的展位费补助最高限额为3.6万元,境外参展的展位费补助最高限额为10.5万元,合计最高限额为14.1万元。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直接报名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在获得组展单位确认展位后1个月内将展览计划报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备案,作为申请展览会补助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企业直接报名参加国内展览会申请补助办法:
(一)企业向所在镇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加具企业公章):
1、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展位费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展览会主办单位或组展单位招展通知或邀请函;
4、参展企业认购展位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参展确认书复印件;
5、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6、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7、展览会场景及本企业展位照片。
(二)镇区经贸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包括:
1、企业申请国内展览会展位费补助是否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申请表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可靠;
经初审通过后,镇区经贸部门在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转市对口行业协会(商会)加具核实意见后由镇区经贸部门汇总报市经贸局。
(三)市经贸局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对企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直接报名参加境外展览会申请补助办法:
(一)企业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加具企业公章):
1、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外(境外)展会展位费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展单位招展通知或境外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复印件;
4、参展企业与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参展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展位确认书复印件;
5、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合法支付凭证复印件,包括发票、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
7、展览会场景及本企业展位的照片;
8、参展人员使用护照及参展目的地入境签证(注)复印件,往返机票复印件。
(二)市外经贸局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对企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按季度申请展览会补助资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全年共办理四次,延期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组团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申请补助办法:
(一)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组团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的计划报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备案。
(二)在展览会结束后两个月内,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向市经贸局或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并按一式两份提交以下资料(需加盖组展单位公章):
1、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组团参加展览会展位费补助申请表;
2、展览会主办单位或组展单位招展通知或邀请函;
3、参展企业情况汇总表;
4、支付展位费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5、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6、公共区域布展费用发票复印件;
7、展览会场景及所属展区的照片;
8、组团参展书面总结报告。
(三)市经贸局或市外经贸局对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对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市经贸局、外经贸局按照国家和省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工作部署,组织企业参加指定的展览会需提交相关的工作方案和费用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在展览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实行先申请、先审批、先拨款原则,用完即止。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经贸局、外经贸局作为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问题做到及时反映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助款,五年内不再将该单位纳入政府资助范围:
(一)上报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按资金安排计划支出完成后的项目,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应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的项目绩效自评材料送市财政、审计部门,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审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迟报送时间。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相关情况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根据职能负责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较快,融资活动日趋活跃,在各种媒介上发布的融资广告也日益增多。融资广告对繁荣社会主义金融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目前也存在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是:有些地方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发行证券手续,擅自发布证券融资广告
;有些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从事融资活动,发布融资广告。这些问题的出现,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人的切身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融资广告的管理,给予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为保护正常的融资活动,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和金融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发布融资广告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融资广告,均须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本通知中的“融资”,系指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向社会有偿筹集资金的活动,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及其它各种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融资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明白。
三、融资广告应当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公众对广告内容(如投资机会、资金用途、附加条件等)有充分的了解,不得夸大或隐匿关键的内容。对于有风险的融资活动,必须在广告中予以说明,不得利用融资广告欺骗或误导公众。
四、融资广告不得比照其他证券和投资的收益;对该融资活动投资前景的预测,须提交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预测报告。
五、融资广告不得说明或暗示付还本金或支付利息是有绝对保证的。
六、融资广告中提及广告客户资产额或涉及具体数据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负债说明。
七、股票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注“股市有风险,投资者须慎重入市”或含有类似内容的忠告性语言。
八、禁止发布下列融资广告:
(一)企业内部集资;
(二)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而向社会发行融资证券;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行各种融资证券及从事其它集资或变相集资活动。
九、发布股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披露其它与股票有关的重大信息,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十、发布投资基金证券广告,必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一、发布债券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一)金融机构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广告,须提交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三)中央企业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地方企业债券广告,须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地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地方投资公司债券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
(六)企业短期融资券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二、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证明:
(一)中央企业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须提交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二)地方企业发布定向募集法人股广告,须提交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三、为社会公益事业集资所发行的彩票广告,须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十四、发布其它集资广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十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发布融资广告,须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六、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融资广告,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承办或代理。
十七、广告客户或广告经营者违反本通知第二、三条的,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广告客户违反本通知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十九、广告客户违反本通知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广告经营者违反本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