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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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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衡政〔200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本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3年3月3日第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各项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职能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创新进取、讲究效率;密切联系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注重调查研究;加强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减少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等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可由市长或授权副市长相机处置,需报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的,事后要及时报告。

  七、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负责地处理好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

  八、经市长同意,工作需要,市政府每两位副市长结成工作对子,相互配合工作。一位副市长出差出访、休假期间,由另一位副市长配合工作。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部门《三定方案》,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监察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和监察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人大、市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至三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和市委有关部委以及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新闻单位负责 人列席。

  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与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研究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问题;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奖惩事宜;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十)分析形势,通报情况,总结政府工作;

  (十一)通报、讨论和决定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工作需要由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副市长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省委及省政府各部门会议、出访、在外省市出差等原因外,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或授权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市长碰头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市长之间沟通一个时期的工作情况;

  (二)讨论下一个阶段重要工作部署;

  (三)协调市政府领导成员之间需相互配合的问题。

  市长碰头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六、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审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会议议题涉及多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部门主任或局长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主管副市长协调或由主管副市长委托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会议议题由主管副市长提出,秘书长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和轻重缓急,提出建议,报市长审定后安排上会。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进行新闻报道,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

  十九、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并将落实情况作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年终考核的内容。

  二十、安排会议活动一律从严掌握。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会合并召开。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统筹安排,从严控制。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系统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方案(含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5天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会议,报市长审批。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市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政府批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十三、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约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衡水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十五、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六、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七、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二十八、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可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委托副主任签发;转发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委托副主任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可根据需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二十九、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室签发。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属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法制办把关。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重新报送。

  三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调一致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进行裁定,或责成分管秘书长予以协调。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市政府名义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并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县市区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三十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经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衡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

  三十四、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

  三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要努力改进文件简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要注意改进文风,文件简报要简明扼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要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不搞迎送,不要陪餐。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也要照此原则办理。

  三十七、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像、颁奖、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和校庆、厂庆、店庆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和参加,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审核报批。

  三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名或签发贺信、贺电的,应由有关县市区和部门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县市区、部门的会议和活动,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四十、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出访,经有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四十一、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宾,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按照职责分工,经市政府外事或开放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会见港澳台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调查研究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四十三、市政府领导每年至少有一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重点课题,撰写一篇对推动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

  四十四、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要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相结合,着重研究解决现实和长远发展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凡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四十五、改进调研方法和手段,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充分利用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


督查和督查考核工作制度

  四十六、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查检查力度,确保决策落实。进一步完善督查网络,建立政府督查工作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网络督查、联合督查制度。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年度对照任务和目标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七、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市政府每年要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各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创新工作、依法行政、廉政建设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督查考核,并据此奖优罚劣。


出差休假等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八、副市长、秘书长、各县市区长出差(出访)、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值班室。出差(出访)、休假回来后,应向市长、有关副市长、秘书长报告有关情况。

  四十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出差(出访)、休假,需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由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值班室。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司法部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4年9月8日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有关基层法律服务业务的规定,积极开展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工作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及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合适人员承办。
  第六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可以将当事人的有关案件材料转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八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承办案件的需要,依照司法部、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规范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九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承办案件的材料,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一)法律援助指派函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批办单;
  (二)委托代理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
  (三)起诉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
  (四)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
  (五)答辩书、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六)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
  (七)结案报告;
  (八)其他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材料退还,由承办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支付办案补贴。
  第十二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发现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对结案材料审查、办案质量反馈、评估等方式,督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尽职尽责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断提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对受援人或者相关部门的投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其查处结果;经调查,认为对被投诉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指派社会组织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铁道部


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1989年7月2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 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工务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作业纪律、劳动纪律,掌握事故规律,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条 本规则是集全路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凡在运营线路上进行工程施工作业或进行与工务设备有关的各项工作,均应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行车安全
第一节 施工作业组织领导
第2.1.1条 进行线路、桥隧等设备施工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影响行车安全的程度,按下列规定指定专人担任施工领导:
一、开挖路基,靠近线路开挖建筑物基坑,整治较大的路基病害,加固或改建桥隧建筑物,拆铺便线便桥和临时架空结构,更换或铺设防水层,整修隧道衬砌等较复杂的工作,应由职务不低于主任领工员的人员负责领导。
二、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并需限制列车速度的工作,应由职务不低于领工员(分队长)的人员领导。
三、办理慢行手续,设置减速信号防护,慢行施工的工作人员职务,应不低于领工员(分队长)。
四、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不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工作及在区间卸沙石料车,应由职务不低于工长的人员领导。
五、用防护电话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设置移动停车信号或停车手信号防护,不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工作,应由工长(小队长)负责领导。
六、设置作业标防护的工作及使用轻型车辆和小车时,应由工、班长或由段、队批准、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负责。
七、在特殊情况下,上述工作可由段、队领导指派能胜任者担任。
第2.1.2条 施工领导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派的防护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合格的路工。
二、施工前应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并要确认信号备品、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封锁或慢行命令无差错、防护已设好,方可发布施工命令。
三、在施工中,要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消除不安全因素,并经常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
四、在开通线路前,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做好记录。确认线路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无侵入限界,方准撤除防护。
五、列车通过后,组织复查整修,确认线路已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后,方准收工。
第2.1.3条 凡未办理验交的线路、桥隧等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巡查养护,保证行车安全。
第2.1.4条 在运营线施工或影响运营线安全的施工中,施工单位必须事前取得路局、分局审核批准,并与工务段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后方准施工。
第2.1.5条 在线路、道岔上施工,涉及信号或通信设备的正常使用时,必须事前通知信号或通信工区,派员参加,配合施工。
第2.1.6条 在自动闭塞和有轨道电路区段施工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养路机具(如扒碴机、捣固机,捣固架等)及万能道尺、各种轻型车辆的车轴等,都必须有绝缘装置。
二、撬棍、起道机、拨道器及单轨小车手柄等,均要安装绝缘套管;取放工具、抬运钢轨,辙叉及金属料具,不得搭接两股钢轨及绝缘接头,引入线及轨距杆上。
放行列车条件
第2.1.7条 施工地段放行列车时,线路状态应达到表2.1.7最低要求。
第2.1.8条 线路大中修施工地段,开通线路后,列车限速应逐步提高。破底清筛道床地段,在线路不稳定或缺碴的情况下,列车运行应限速,限速的时间和速度由施工单位领导人决定。
第2.1.9条 线路大中修,在封锁施工前的慢行时间内,允许每隔6根轨枕(板结地段4根)挖开一根轨枕底的道碴至计划深度,但必须保持两侧轨枕底下的道碴不松动。
第2.1.10条 改道、更换铁垫板或冻害垫板作业时,在一股钢轨上一处连续起下道钉或卸开扣件的数量:50kg/m及以上钢轨不得超过7个轨枕头;50kg/m以下钢轨不得超过5个轨枕头,遇来车作业未完时,准许每隔两根轨枕有一个轨枕头不钉或不上。
第2.1.11条 维修单根抽换轨枕时,应掌握好列车运行时间,来车前把新轨枕穿进去,来不及穿入时,允许每隔6根轨枕有1根轨枕不穿入。
表2.1.7
------------------------------------------------------------
|项 目| 列 车 减 速 | 列 车 不 减 速 |
|------------|------------------|----------------------|
| | | 填满:但大修整理作 |
|(1)轨枕盒|不少于三分之一 |业及维修捣固作业扒开 |
|内及枕头道 | |道床不在此限;而炎热 |
|碴 | |天气应严格控制扒道床 |
| | |长度,午休时应全部回 |
| | |填;无缝线路应严格控 |
| | |制,按其作业轨温条件 |
| | |办理 |
|------------|------------------|----------------------|
|(2)轨枕间|每隔六根可空一 |均匀不缺 |
|隔 |根 | |
|------------|------------------|----------------------|
|(3)枕底道|串 实 |捣固密实 |
|碴 | | |
|------------|------------------|----------------------|
| | |每个枕木头(桥枕)里外|
|(4)道钉或|1.半径小于 |侧各钉一个,混凝土轨 |
|扣件 |800m曲线地段,|枕扣件应上齐 |
| |接头两根轨枕和 | |
| |桥枕上应钉齐或 | |
| |上齐 | |
| |2.其他准许每隔 | |
| |一根钉一根或每 | |
| |隔两根上紧一根 | |
|------------|------------------|----------------------|
|(5)接头螺|每个接头至少上 | |
|栓 |紧4个(每端两 |同左 |
| |个) | |
|------------|------------------|----------------------|
|(6)钩螺栓|每隔三根桥枕上 |每隔一根桥枕上紧一根 |
| |紧一根 |(按明桥面Ⅰ式布置,单|
| | |根拆除护木时,容许每 |
| | |隔三根桥枕上紧一根) |
|------------|------------------|----------------------|
|(7)护轨及|如因施工需要, |应将护轨,梭头全面恢 |
|道钉 |允许拆除影响施 |复,并打齐道钉 |
| |工的一段护轨 | |
|------------|------------------|----------------------|
|(8)起道顺|不小于200倍 |临时不小于200倍 |
|坡 | |收工时不小于400倍 |
|------------|------------------|----------------------|
|(9)冻害垫| | |
|板时平台两 |不小于200倍 |应符合冻害垫板作业的 |
|端的顺坡 | |规定 |
------------------------------------------------------------
第2.1.12条 在进行钢梁修理或上盖板油漆时,可根据施工需要移动桥枕,但移动后,每根桥枕均应上齐钩螺栓,打齐道钉;如桥枕状态良好,移动后的桥枕中心间距不应超过550mm,个别情况也不得超过600mm,而接头处桥枕净距不得超过210mm。如桥枕状态不良,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或限速运行。
第2.1.13条 故障处理后,放行列车条件除规定者外由工务段决定。
第二节 施工防护


防护条件
第2.2.1条 下列工作应办理封锁施工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15~25km/h,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和速度由施工单位领导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一、一次连续更换钢轨超过100m;
二、成段清筛或更换轨枕下的道碴(如有切实可行的加固措施,亦可采用慢行施工);
三、成组更换道岔或岔枕;
四、拆开钢轨接头,成段整正轨缝,并插入短轨头;
五、起道量超过100mm,或整治冻害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40mm;
六、线路拨道,一次拨道量超过100mm;
七、无缝线路应力放散(或利用滚筒调整应力);
八、拆除钢轨全面更换桥枕;
九、更换或拨正钢梁、圬工梁;
十、抬高或降低桥梁;
十一、更换桥梁支座或支承垫石,支座垫砂浆厚度超过50mm;
十二、更换桥上温度调节器。
第2.2.2条 下列工作应办理封锁施工手续,或经车站值班员承认,利用列车间隔时间施工,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放行列车或单机时不限速。
一、一次连续更换钢轨不超过100m。
二、在线路上焊接钢轨。
三、更换道岔零、部件(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或扳道器下长岔枕。
四、拆开钢轨接头,成段整正轨缝,但不插入短轨头。
五、更换绝缘接头夹板(或成段夹板螺栓除锈涂油),拆开2个及以上夹板。
六、清理危石或隧道内刨冰有碍行车时。
七、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0mm及以下时。
八、更换桥上温度调节器主要部件。
九、桥隧施工或检查所搭的脚手架(不包括可迅速拆装的轻便装置),侵入机车车辆限界每边(左、右及上边)各加150mm的范围内时。
第2.2.3条 下列工作应在车站与施工地点分别设专人防护,用电话或对讲机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利用列车间隔施工,设停车手信号防护;放行列车或单机时不限速。
一、个别更换夹板。
二、使用弯轨器整直钢轨。
三、使用有碍行车的轨缝调整器而不拆开接头调整轨缝。
四、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时。
五、起动钢轨,单根轴换桥枕。
六、使用有碍行车的小型养路机械作业时。
七、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时(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
八、砍除危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第2.2.4条 下列工作应办理施工慢行手续,使用移动减速信号防护;放行列车或单机时,限速每小时不超过25km,限速列车的时间、次数、速度由施工单位领导人决定。
一、成段增加、更换或方正轨枕。
二、成段整修轨底坡。
三、起道量为41~100mm。
四、列车间隔内一次拨道量为41~100mm。
五、利用列车碾压调整无缝线路应力。
第2.2.5条 开挖路基整治病害及埋设管路,靠近路基开挖建筑物基坑,加固或改建桥隧建筑物(梁拱、墩台、基础等),拆铺便线便桥和临时架空结构,更换桥梁杆件,更换或铺设防水层,更换或彻底修理隧道衬砌,挖掘桥头护锥,拆铺轨束梁及其他影响行车安全和较复杂的施
工,其防护办法和列车运行条件,均应在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中明文规定;如无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时,则由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出安全措施方可施工。
防护办法
第2.2.6条 在区间封锁线路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一、单线区间防护如图2.2.6—1(略)。
二、双线区间一条线路防护如图2.2.6—2(略)。
三、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如图2.2.6—3(略)。
四、施工地点在站外,距离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少于860m时的防护如图2.2.6—4(略)。
如车站方面防护距离少于60m时,可不放置响墩。
在规定利用动能闯坡的区间施工,其防护距离(自施工地点至最外方第一个响墩间)不得少于1100m。
在区间施工,除按上述各项办法防护外,还应在车站与施工地点分别设专职联络人员和防护人员,用电话联系。
施工防护人员应站在距施工地点的第一个响墩内20m附近了望条件较好的地点,显示停车手信号。响墩放置位置如恰在钢轨接头、道岔、道口、无碴桥上或隧道内时,应将响墩放置位置向外方延伸。在尽头线上施工,施工领导人经与车站值班员联系确认尽头一端无列车、动车时,则
尽头一端可不设防护。施工地点与防护人员间了望条件不良又无电话联系时,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凡用停车信号防护的施工地点,在停车信号撤除后,列车需减低速度通过施工地点时,应按减速信号防护的办法防护。
第2.2.7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封锁施工时,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一、在站内线路上施工
(1)将施工线路两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后,可不再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如道岔不能加锁或钉固时,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m处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图2.2.7—1(略)。
(2)如施工地点距离道岔少于50m时,将该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不能加锁或钉固时,在警冲标相对处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图2.2.7—2(略)。
(3)在进站道岔外方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面,在进站道岔外方基本轨接头处(顺向道岔在警冲标相对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图2.2.7—3(略)。
(4)双线区段,在站界标至出站道岔的线路上施工,对区间方面,在站界标相对处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图2.2.7—4(略)。对车站方面,按图2.2.7—3所示办法防护。
二、在道岔上施工
(1)在站内道岔上施工,一端距离施工地点50m,另一端两条线路距离施工地点50m,分别在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图2.2.7—5,如一端距离外方道岔少于50m时,将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位置,并加锁或钉固。
(2)在进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面,以关闭的进站信号机防护;对车站方面,在距离施工地点50m处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并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图2.2.7—6(略)。
(3)在出站道岔上施工,对区间方面,在站界标相对处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图2.2.7—7(略)。对车站方向按第2.2.7—6图所示的办法防护。
(4)在交分道岔上施工,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在施工地点两端50m处线路中心,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如图2.2.7—8(略)。
(5)在交叉渡线的一组道岔上施工,一端在菱形中轴相对处线路中心,另一端在距离施工地点50m处线路中心,分别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防护,将有关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点的位置,并加锁或钉固,如图2.2.7—9(略)。
第2.2.8条 在区间线路上施工,使用移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一、单线区间防护,如图2.2.8—1(略)。
二、双线区间在一条线防护,如图2.2.8—2(略)。
三、双线区间两条线路同时施工如图2.2.8—3(略)。
四、施工地点距离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少于800m时,如图2.2.8—4(略)。
第2.2.9条 在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减速信号的防护办法如下:
一、在站内正线线路上施工,如图2.2.9—1(略)。
二、在站内正线道岔上施工,如图2.2.9—2(略)。
三、在站线线路上施工,如图2.2.9—3(略)。
四、在站线道岔上施工,该道岔中部线路旁,设置双面的移动减速信号牌,如图2.2.9—4(略)。
凡线间距离不足规定时,则应设置矮型(1m高)的移动减速信号牌。
在移动减速信号牌上,应注明规定的慢行速度。
慢行地点是否设专人巡查,由施工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实际情况决定。
第2.2.10条 在区间线路上,进行不需要停车和减速信号防护的一般施工作业,应在其两端各500~1000m处,设置作业标防护;单线设在列车运行方向左侧(双线设在线路外侧)的路肩上,如图2.2.10(略)。
第2.2.11条 巡守人员发现故障时,应立即发出警报信号,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如了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沙天气或夜间,应点燃火炬,如离开故障地点奔迎列车时,应再燃置第二支火炬。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无论单、复线均应先向该端设置响墩,再向另一端设置,然后返回故障地点监视如图2.2.11(略)。
如不知来车方向,应用喇叭连续发出警报信号,并注意倾听和了望,发现来车,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显示停车信号,并将响墩放置在能赶到的地点,迫使列车在故障地点前停车。
设有固定信号机时,应先使其显示停车信号,故障发生在站内线路、道岔上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采取措施,使机车车辆不能通往该故障地点,并按本规则第2.2.7条的有关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第2.2.6~2.2.11条摘自《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2.2.12条 普通线路发生胀轨跑道时,应设置停车信号防护。如有轨缝可利用时,应串动钢轨恢复线路,并加强防爬锁定。如近处有水源(或洒水车),可在钢轨上敷覆盖物,反复浇水,降低轨温。恢复线路后,视具体情况限速运行。
第2.2.13条 利用列车间隔施工,在车站与施工地点用电话联系的程序规定如下:
一、施工负责人应通过驻站防护员与车站值班员取得密切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时刻,有效地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计划好施工作业的数量和进度,安排好劳力、工具和材料,设好防护后才能施工;进行第2.2.2条规定的工作时,还应事先经车站值班员承认;在作业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来车“预报”、“确报”等信号。
(1)预报:车站对施工区间办理闭塞时,驻站防护员应立即向工地防护员发出预报;如系通过列车,则应提前一个车站(即邻站向本站发车时)发出预报。
(2)确报:车站向施工区间发车时,驻站防护员应立即向工地防护员发出确报。如施工地点距车站较近或施工条件较复杂,而需提前预报、确报时,施工领导人应事先与驻站防护员商定明确,并通知全体防护员及施工人员知晓。
(3)变更通知:对预报、确报有变化时,驻站防护员应向工地防护员发出变更通知。
二、工地电话防护员接到驻站防护员发出的预报、确报、变更通知后均应立即按规定信号(用喇叭、信号旗等)向施工领导人重复鸣示,直至对方以相同信号回答时为止。同时应加强警戒,注意了望,监视来车与工地情况;如设有中间联络防护员时,其作用应和上述相同方式准确及时地传达给对方。
无论是开工和收工,或转移时均应告知驻站防护员。
第2.2.14条 凡是妨碍行车安全的施工,均应设置防护。在区间线路上设置或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程序规定如下:
一、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时:
(1)抄录并确认施工封锁命令;
(2)施工负责人通知两侧防护员设置响墩,并展开停车手信号进行防护;
(3)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
(4)发出施工命令。
二、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时:
(1)施工负责人经检查确认线路已达放行列车条件;
(2)撤除施工地段两端的移动停车信号牌;
(3)通知两端防护员撤掉响墩,收起停车手信号,确认线路处于开通状态;
(4)通知车站开通线路。
第2.2.15条 施工防护有关联络信号显示方法,按表2.2.15规定执行。
表2.2.15
------------------------------------------------------
| 项目 | 显示方法 | 说 明 |
|--------|----------------|----------------------|
| |下行一长声|……| 通知施工负责人,车 |
|预报信号|----------|----|站已对施工区间办理 |
| |上行两长声|……|闭塞 |
|--------|----------|----|----------------------|
|确报信号|一长两短声|……| 通知施工负责人,车 |
| | | |站已向施工区间发车 |
|--------|----------|----|----------------------|
| | |……| 通知施工负责人及 |
|警报信号|一长三短声|……|全体施工人员。列车已 |
| | | |经接近 |
|--------|----------|----|----------------------|
| | | | 无停车信号时,白天 |
|停车信号|连续短声 |……|两臂高举向两侧急剧 |
| |红色信号 | |摇动,夜间用灯光或火 |
| | | |光上下急剧摇动 |
|--------|----------|----|----------------------|
| | | | 通知施工负责人,刚 |
|取消信号|两长一短声|……|刚发过的预报(或确 |
| | | |报)信号已予取消 |
|--------|----------|----|----------------------|
| | | | 1.施工负责人用喇 |
| | | |叭吹一短一长声,并高 |
| | | |举红旗作圆形转动,指 |
|设置防护|一短一长声|……|示防护员设置停车防 |
| | | |护;2.防护员设好响墩|
| | | |防护后,以同样方式回 |
| | | |报施工负责人 |
|--------|----------|----|----------------------|
| | | | 1.施工负责人指示 |
|撤消防护|一长一短声|……|防护员撤除停车防护; |
| | | |2.防护员撤除停车防 |
| | | |护后用同样方法回报 |
------------------------------------------------------


注:吹喇叭长声为3秒,短声为1秒,音响间隔为1秒;反复吹示应间隔为5秒。
防护信号备品
第2.2.16条 线桥领工区、工区和巡道、巡守小组的防护信号备品数量,应按表2.2.16规定配备。
表2.2.16
--------------------------------------------------------------
| | | 单 线 | 双 线 |
|名 称|单|--------------------|--------------------|
| |位|领工区|工区|巡 道|领工区|工区|巡 道|
| | | | |巡 守| | |巡 守|
|----------|--|------|----|------|------|----|------|
|作 业 标|个| |4 | | |6 | |
|----------|--|------|----|------|------|----|------|
|停车信号牌|个| |2 | | |4 | |
|----------|--|------|----|------|------|----|------|
|减速信号牌|个| |2 | | |4 | |
|----------|--|------|----|------|------|----|------|
|减速地点标|个| |2 | | |4 | |
|----------|--|------|----|------|------|----|------|
|双面信号灯|盏| 1 |4 |1/人| 1 |6 |1/人|
|----------|--|------|----|------|------|----|------|
|火 炬|只| |2 | 2 | |4 | 2 |
|----------|--|------|----|------|------|----|------|
|喇 叭|个| |6 | 1 | |6 | 1 |
|----------|--|------|----|------|------|----|------|
|响 墩|个| |9 | 6 | |12|12 |
|----------|--|------|----|------|------|----|------|
|红色信号旗|面| 2 |6 | 3 | 2 |9 | 3 |
|----------|--|------|----|------|------|----|------|
|黄色信号旗|面| 2 |6 | 1 | 2 |6 | 1 |
|----------|--|------|----|------|------|----|------|
|短路铜线 | | | | | | | |
|(自动闭 |条| |2 | 1 | |4 | 2 |
|塞区段) | | | | | | | |
|----------|--|------|----|------|------|----|------|
|对 讲 机|台| 2 |4 | 2 | 2 |4 | 2 |
--------------------------------------------------------------


注:①巡守人员多人值班时,喇叭、信号灯、信号旗应按实际需要增加。
②大、中维修施工队需要的信号用品数量,由段(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③单线有道岔的工区,停车信号牌应配备3个,备双面黄牌2个。
④响墩和火炬,每年至少做一次检定试验,不合格者及时更换。
第三节 特殊线路故障的预防与处理


无缝线路
第2.3.1条 无缝线路长钢轨(含焊缝)折断时,应按第2.2.11条的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断轨处理后的列车放行条件为:
一、在断缝处上好鼓包夹板和急救器加固,派人看守,限速5km/h。随即,在断缝两端各50m范围内拧紧扣件,如断缝不大于30mm,限速可提高至15~25km/h。
二、在钢轨上钻孔,上好夹板和拧紧螺栓,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限制速度。
三、锯掉断缝前后各一段钢轨,插入4.5m短轨,上好夹板和拧紧螺栓,可恢复正常行车速度。
四、如折损严重或断缝拉开大于50mm,不得放行列车,应按前项规定办理。
第2.3.2条 无缝线路发生胀轨跑道时,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当线路方向显著不良时,应加强巡查或派人监视,必要时应设置减速或停车信号防护。
二、维修作业中或作业后,发现线路方向、水平显著不良,有胀轨预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必要时通知车站,设置减速或停车信号防护,迅速采取覆盖钢轨浇水降温、回填石碴、夯拍道床、堆高碴肩等有效措施,防止跑道。
三、发生胀轨跑道长时间浇水降温后,还不能恢复线路时,在地形许可条件下,从跑道故障处两端向中间拨成半径不小于200m的反向曲线,曲线间夹直线不得短于10m(图2.3.2)。如在双线地段,拨后应满足线间距要求。拨道后限速5km/h,并派人看守。
第2.3.3条 困难条件下处理跑道,可用乙炔切断钢轨,松开扣件放散应力,然后用夹板和急救器加固,限速5km/h开通线路。
电气化铁路
第2.3.4条 在电气化铁路的线路上,禁止人员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件,如棒条、导线、水流等)与接触网的各导线及其相连部件接触。
当接触网的绝缘不良时,在回流线与钢轨的连接点上,都可能出现高电压,故应避免与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相接触,当接触网绝缘损坏时,严禁与之接触。
第2.3.5条 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上进行下列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起道高度单股不得超过30mm;隧道、桁架桥梁内不超过限界尺寸线。
二、拨道作业,线路中心位移不得超过加、减30mm;一侧拨道量年度累计不得大于120mm(并不得侵入限界)。
三、无论起道或拨道其作业量超出上述规定标准时,均须事先通知接触网工区进行配合。
四、爆破作业有碍接触网及行车安全时,则应采取先停电,后作业。
第2.3.6条 在非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二、换轨前应在被换钢轨两端轨节间安设一条纵向连接电线,连接电线用截面不小于70平方毫米的铜线做成,其每端用夹子紧夹到相邻的轨底上,该连接线要在换轨作业完毕后方可拆除。
第2.3.7条 在自动闭塞的电气化区段上更换钢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
二、换轨前要在被换钢轨两端的左右轨节间各安设一条横向连接电线(即轨道电路短路线),连接电线用截面不小于70平方毫米的铜线做成,用夹子紧夹到轨底上。
三、更换带有轨端绝缘的钢轨及在道岔上换轨时,均应有信号工在场配合。
四、换轨如须拆开回流线时,必须有供电人员在场紧密配合并负责监护;在未设好可靠的分路电线之前,不得将回流线从钢轨上拆开,拆装回流线的工作,均由供电人员负责完成。
五、在站内更换钢轨或夹板时,其钢轨连接电线的连接方法,尚须考虑轨道电路和车站作业的要求。
第2.3.8条 在电气化区段上,如需要在同一地点将两股钢轨同时拆下时,必须对该供电区段实行线路封闭,不准电力机车行驶。
第2.3.9条 更换钢轨、道岔及其连接零部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事先通知供电部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始作业。
一、更换带有回流线的钢轨时。
二、更换牵引变电所岔线和通往岔线线路的钢轨及其主要连结零部件(如夹板、辙叉等)。
三、在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于同一地点,同时更换两股钢轨及两股钢轨上的夹板。
四、更换整组道岔。
更换工作完毕,须经供电人员检查合乎供电要求后,方准撤除安全措施。
第2.3.10条 当线路养护维修需拉开钢轨调整轨缝时,要在拉开的轨缝间预先装设临时连接线,临时连接线的长度应使钢轨接头间可能拉开200mm。
如使用单轨小车,其车轮箍不得接触到轨端连接线。
第2.3.11条 当抽换轨枕、找小坑、改轨距或进行其它养路作业时,对于电气化及信号装置的接地线及轨端连接线,必须保持其正常连接;如需临时拆除接触网接地线时,施工单位应与供电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准开工: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恢复接地线,紧固螺栓并经供电部门检查合格,方可结束施工,如接地线需焊接时,由供电部门负责完成,但作业时禁止在钢轨上焊接。
第2.3.12条 线路大中修及技术改造,需起道或拨道时,施工单位需事先与供电段、电务段等单位联系,相互协调配合,必要时上述单位应派人员到场监护;每次起道和拨道后,需测量支柱内侧与轨道中心的距离及接触网导线距轨面的高度,使其符合限界及《电气化铁路电气安全规则》的规定。
检查建筑接近限界时,接触网必须停电。
道 口
第2.3.13条 对道口应加强养护维修,经常保持道口标志和护桩设备完好,铺面平整稳固,护轨轮缘槽尺寸符合规定。道口设备缺损或严重不良时,应及时进行补充、更换或修理。
第2.3.14条 有人看守道口的栏杆、照明、电话、电铃、自动显示装置等,应经常保持设备完好。发生故障或作用不良时,应及时报告工长或领工员通知有关单位检修。
第2.3.15条 道口栏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须经铁路分局批准。间断看守的道口,必须在道口两端公路右侧设置看守间断时间牌。
第2.3.16条 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养路(道口)工长的许可;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许可;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许可,并在其协助指导下方可通过。
第2.3.17条 在电气化铁路上,车辆及其装载物通过时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两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
第2.3.18条 有人看守的道口发生故障时,必须先防护后处理;如系轨道电路区段,可利用铜线短路,使信号机显示红灯;有直通车站电话或对讲机,应先通知车站或列车司机,如有连通相邻道口的电话,可让其代设停车信号防护。
第2.3.19条 值班道口看守工,必须坚守岗位,集中精力,认真了望,适时关闭栏木,确认线路无障碍,显示值班信号,列车通过后,确认其他线无车时再开放栏杆。多人看守道口,来车时要执行呼唤应答制,互相协调一致。
第2.3.20条 道口看守工值班时,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打瞌睡,不准看书报、听广播,不准闲人逗留,不准酒后值班,不准做与本职无关的事情;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好交接班,要交清安全情况,交清信号备品,交清工具材料,交清设备状况,交清注意事项。
第2.3.21条 有人看守道口的信号、工具、备品数量,按表2.3.21规定配备。缺损时应及时补充、修理或更换。
表2.2.21
--------------------------------------------------------------------
| | | | 单班数量 | |
|顺号| 名 称 |单|------------------| 要 求 |
| | |位| 单线 | 双线 | |
|----|--------------|--|--------|--------|------------------|
|1 | 信 号 灯 |盏| 2 | 2 |置放于易取处 |
|2 |信号旗(红色)|面| 3 | 3 |置放于易取处 |
|3 |信号旗(黄色)|面| 1 | 1 |置放于易取处 |
|4 | 火 炬 |支| 2 | 4 |置放于易取处标明 |
| | | | | |出厂及试验日期 |
|5 | 响 墩 |个| 6 | 12 |置放于易取处标明 |
| | | | | |出厂及试验日期 |
|6 | 号 角 |个| 1 | 1 |置放于易取处 |
|7 | 短 路 铜 |条| 1 | 2 |自动闭塞区段道口 |
| | | | | |备用 |
|8 | 防 护 杆 |根| 1 | 2 |长2m能插旗、挂灯|
|9 | 钟 表 |台| 1 | 1 | |
|10| 钢 丝 绳 |条| 1 | 1 |长5m以上,两端有|
| | | | | |套,能拉机动车辆 |
|11| 小 撬 棍 |根| 1 | 1 | |
|12| 铁 铣 |把| 1 | 1 | |
|13| 活口扳手 |把| 1 | 1 | |
|14| 斧 头 |把| 1 | 1 | |
|15| 小 铁 铲 |把| 1 | 1 |清理轮缘槽用 |
|16| 竹 扫 帚 |把| 1 | 1 | |
|17| 木 折 尺 |个| 1 | 1 | |
|18| 克 丝 钳 |把| 1 | 1 | |
|19| 绳 子 |条| 2 | 3 |长于公路面宽度、栏|
| | | | | |木故障时使用 |
|20| 照明灯泡 |个|2~4 |2~4 |备用 |
|21| 信号灯泡 |个|5~10|5~10|备用 |
--------------------------------------------------------------------


注:1.喊话扩音器、无线对讲机及其它必须用品,可根
据实际需要配备。
2.双班或多人看守道口,可按实际情况增加信号
备品项目及数量。
3.响墩和火炬的检查同表2.2.16。
第2.3.22条 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应严格按经交(1986)161号《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处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节 养路机械作业


大型养路机械作业
第2.4.1条 各机械车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严格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持有驾驶证的司机担任;学习司机应在司机指导监督下练习操作,严禁单独作业。
第2.4.2条 各种养路机械车,必须实行定人、定机操作及定期检修、定期车轴探伤,坚持经常保养,出车前各机组司机应对车辆的走行、制动、油路、电路等部位及车内备品、信号用具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好及齐全后方准出车。
第2.4.3条 在作业前,施工领导人对施工地段的线路设备状态应做好全面调查,摸清曲线、道口、桥梁、隧道、线路坡度及信号设备等位置及状况,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下达各机组执行。
第2.4.4条 机械车辆编组挂运或进行施工作业,应有一名队长(或副队长)统一领导,全面指挥,确保各机组相互协调同步,并应注意:
一、各机械车辆连挂运行时,由第一位车担当本务机,正副司机应认真执行有关行车规定,做到“彻底了望,确认信号,呼唤应答,手比眼看”,坚持谨慎驾驶不超速运行;遇有风、雨、雾、沙恶劣天气时,应采取低速运行。
二、机械车辆与其他车列长途挂运时,其编挂位置应在守车前位,无守车时应为列车尾部。
三、在站内调车时禁止通过驼峰,并严禁利用机械车为动力,进行其它货物车辆的调车作业。
四、机械车列进行大、中、维修作业时,均应严格执行各机组间的程序排列,并需保持适当的安全间距,最少不得小于10m;在开始作业放下工作架时,应选择线路平稳点。如系双线地段,清筛车机组、配碴整形车机组下架前应和防护员取得联系,确认邻线无来车时方准下架;在作业中如两线间距不足5m,靠邻线的一侧,来车时禁止用犁作业,两线间禁止站立人员。
第2.4.5条 各种养路机械进行施工作业时,均应采取施工防护,其防护办法,应按本规则第二章第二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2.4.6条 机械车辆驶出、入施工封锁地段,必须严格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确认命令号及封锁起止时间;机械车列进入封锁区间,如需解体运行时,其续行间隔不得小于500m;到达作业地段,各机械车辆分离停车后,应采取制动防溜措施。
第2.4.7条 各种机械车在施工作业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清筛机械车组在作业中应随时注意防爬观测桩、曲线桩、信号机及其附属设备等障碍物,防止刮碰,发生危险。
二、捣固机械车组在圬工桥面作业时,性能事先拆除护轨、测定轨枕底下石碴厚度,如厚度不足150mm时,不得进行捣固。在进入曲线时,输入的曲线要素必须正确,慎防失误。
三、配碴整形机械车在电气化区段作业时,接近接触网支柱时,应停车收回侧犁,通过后再行作业;在道心内有障碍物时,应及时提起中心犁。
四、稳定机械车组在作业中,应随时注意桥梁建筑物,禁止在桥上进行稳定作业。
五、上述各机械车组,在作业中遇到道口、道岔及桥梁时,应及时收起有碍部分的作业装置,安全通过后再作业;如在电气化及无缝线路上作业,尚应遵守第二章第三节中无缝线路电气化铁路的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第2.4.8条 大型养路机械车均应配备复轨器、无线通信设施及符合有关行车规定的备品、防护信号用品,并经常保持完好;缺少损坏时,应及时补充。
第2.4.9条 各种养路机械车必须备有灭火器具;驾驶及检修人员,在车上和车下检修作业中禁止吸烟;对油箱和油路部位应经常进行检查,防止漏油。
第2.4.10条 凡有大型养路机械配备的路局,应设专人管理,明确各级职责范围,根据不同机型、性能及特点,制定管理、使用办法及安全技术操作细则,确保安全使用。
小型养路机械作业
第2.4.11条 在线路上进行小型养路机械作业时,施工领导人应是线路工长或班长;各种小型养路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由段(队)长批准的铁路职工担任。
第2.4.12条 小型养路机械在上道作业前,施工领导人应确认设好防护;设置防护的办法按本规则第2.2.3条、第2.2.13条及第2.2.1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可采用自动报警器或无线通信等装置。未设防护,严禁上道。
驻站防护员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与工地防护员至少每3~5分钟通话一次,如通信联系中断,工地防护员应立即通知施工领导人停止作业、机具下道,尽快恢复线路;在恢复工作未完或机具未全部下道前,不得撤除防护。
第2.4.13条 使用小型养路机械(捣固机、扒碴机等)作业时,其下道架应有专人负责,并随主机移动,保持距离不得大于15m。
在双线地段作业,若邻线来车时,应停止作业,如了望条件不良,人员、机具均应下道避车。
第2.4.14条 下列小型养路机械须设有应急升降的安全防撞装置。
一、一操四捣固机、液压捣固机均应配置可手动的安全升降辅助装置。
二、液压轨缝调整器应配有可使机体随时解体的安全防撞装置。
三、起道作业应采用矮型防撞液压或齿条起道机,对普通齿条式起道机必须改造成有速降装置,未经改造的禁止使用。
第2.4.15条 小型养路机械、起道机及防护用的电话,无线电报话机,自动报警器等设备,应专管专用,加强日常检修和定期检验,使用前须确认性能良好方准上道作业;如在作业中发生机械故障,应停机下道检修。
第2.4.16条 转移工地在钢轨上推行捣固机和其它机具时,应有足够的人员跟随,并按区间使用小车的办法进行防护;机具下道后,要放置稳固,不得侵入限界,并有防溜措施,收工前应加锁。
第五节 专用车辆的使用


轻型车辆及小车
第2.5.1条 轻型车辆,系指随乘人员能将其随时撤出线路的轻型轨道车(包括发电走行车,以下同)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以及各种小车(轨道检查小车、单轨小车及单轨吊轨小车)的运行,一般只准在施工作业时和昼间使用,不按列车办理,可利用列车间隔或跟随列车后面运行,但至少与列车尾部保持500m的距离。在长大坡道区间,禁止尾随运行及续发轻型车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轻型轨道车跨区间运行时应按列车办理。
第2.5.2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并填发轻型车辆使用承认书,(表2.5.2略),如系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应分别填写;并须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表略)。
使用各种小车时,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设防护,并保证能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
使用探伤仪检查钢轨时,应有专人随同在附近防护。
第2.5.3条 轻型车辆及各种小车,需在夜间或降雾、暴风雨雪沙等恶劣天气使用时,只限于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但必须有照明及停车信号,在运行中还应降低速度并按列车运行办理。
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区间运行速度按轨道车管理规则执行,连挂拖车时不得推进运行,并禁止与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搭乘人员时,轻型轨道车限乘6人(包括司机、助手),拖车限乘10人/辆,并应安装栏杆或扶手。
轻型车辆及小车在长大隧道、桥梁及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杂的区间使用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轻型车辆及小车应放置在固定的安全地点并加锁,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状态良好时,方准使用。
第2.5.4条 使用轻型车辆或小车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有经使用单位指定的使用负责人;
二、须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或小车撤出线路以外;
三、应备有防护信号、列车运行时刻表、钟表,轻型车辆还应有携带电话机或区间电话柱钥匙;
四、轻型车辆应有制动装置(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根据需要安装),并持有技术状态合格证。牵引拖车时,连挂处应使用自锁插销,拖车必须有专人制动。
五、在有轨道电路的线路或道岔上运行时,车轴应绝缘。
第2.5.5条 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或小车时,应按下列规定防护:
一、在线路上人力推运各种轻型车辆(包括在轨道上走行的养路,养桥机械等),应派防护人员在车辆前后各800m处显示停车信号,随车移动,如了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二、使用小车,应有专人随车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了望。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在了望条件不良区段内使用各种小车时,应按本条第一项办法防护。
在双线地段,单轨小车应面对来车方向在外股钢轨上行驶,并注意了望。如扒运土石方及笨重料物时,除有足够跟随人员外,尚应在来车方向设专人防护,并按规定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各种小车不得交给临时工单独防护;用后应集中存放在规定的处所,并加锁保管。
三、轻型车辆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认时间内撤出线路时,或小车不能随时撤出线路时;应在车辆前后各800米处放置响墩,并以停车手信号防护。
四、运行中须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了望。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将停车手信号收回以防误认,待列车过去后再行显示。
第2.5.6条 在车站内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型车辆时,须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承认手续,并在其前后5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进行防护。
单轨小车不得靠站台的一侧钢轨上行驶。
施工列车
第2.5.7条 长轨列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长轨列车运行按专列办理。如附挂车辆时应挂在尾部。长轨车不得溜放和通过驼峰线。
二、运行速度:曲线半径在500m以下时,限速45km/h。半径在300m以下及通过侧向道岔时,限速25km/h。如在同向曲线间运行,应注意内外侧钢轨是否前后串动,视情况适当降速。
长轨车卸车速度不超过5km/h。
第2.5.8条 龙门架车及轨排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龙门架车及轨排车运行按路用列车办理。区间运行速度,由各铁路局视线路条件决定,通过半径300m以下的曲线及通过全穿式或半穿式桥梁或隧道,均限速25km/h。
二、运用前,应调查运行区段内的建筑接近限界,并采取安全措施。在双线地段施工,邻线来车应及时放下工作台踏板,并暂时停止工作。
三、龙门架车不能进入站台高度大于0.3m的股道,并按超限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
四、木油枕轨排应与车辆间捆绑牢固,以防运行中滑动。
五、轨排车运行时,须派专人押运,随时注意运行状态。
第2.5.9条 施工列车进入区间的封锁施工地段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列车进入封锁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调度命令。其内容应包括列车车次、运行速度、停车地点、停车时间及到达车站的时刻等有关事项。在封锁区间内工作的施工列车,在区间内停车的时间,不得超过调度命令准许的时间。
二、施工列车到达两端的车站后,车站值班员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的驻站防护员,说明列车进入施工地段的时间及准许在工地停车的时间等;驻站防护员应立即用电话通知工地的施工负责人,做好各种准备,在施工列车到达之前,应在施工地段两端各50m处增设移动停车信号,或在工地防护员显示的停车信号前停车,按照调车办法,在施工负责人的指挥下进入指定地点。
三、施工列车在封锁区间停车,装卸作业完毕后,施工负责人应认真进行检查,确认线路状态良好,卸下的材料及机工具等设备无侵入限界,堆码稳固,车列无异状,关好车门,通知运转车长发车。
四、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施工列车,一般每端只准许进入一列,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超过时,应按照所在路局规定的安全措施和运行办法执行。
五、施工列车在施工封锁区间内,不得将列车分解成若干部份进行作业,如因施工需要必须将列车分解作业时,应事先经车站值班员的许可,并在调度命令中明确记载。对分散后停放车辆的每一工作地点,均必须按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每个车辆均需有严格的防溜设施。
第六节 材料装卸与堆放


材料装卸
第2.6.1条 在进行装载材料、工具时应稳固,不得偏载、超载和超出限界。在装载危险物品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在区间装卸材料时,装卸车负责人应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配备好足够的装卸车人员、工具和信号用品。
二、夜间作业时,应配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三、事先与行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工务调度员进行联系,了解清楚车数、车型及到开时刻。
四、列车出发前,向卸料人员、司机及车长布置与讲清作业计划、卸车起迄里程与信号联络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五、每辆车上应指定一名职工担任组长,负责指挥卸车、开关车门、组织检查限界、清理道眼及做好未卸完余料偏载时的整理工作。
六、在卸车时必须注意不得损坏线桥及信号设备等。
第2.6.2条 笨重材料(如条石、片石、钢轨、混凝土轨枕等)禁止边走边卸,在甩车卸料时,车轮应打眼,并有专人清道;每次卸车后开车前都要认真检查,确认车门关好、材料堆放稳固、不侵入限界,方可通知车长发车。
第2.6.3条 在无碴桥、道口、道岔、信号机导管及已卸下大堆材料的处所禁止卸车。
双线区间,两线不在同一平面时,不得向高处的一线打开车门卸车,或邻线来车时,靠邻线的一侧不卸。
第2.6.4条 风动卸碴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维修,使风动管路、杆件传动系统及塞门手柄等,经常保持正确位置,性能良好。有较大故障时应摘车交车辆段修理。
二、除卸碴时间外,车底门应关闭好,操作室内各进风塞门(包括储风箱的放风塞门)及操作手柄应处于关闭状态。
三、卸碴前,各车辆必须充足风。风压不足4.0kg/平方厘米时,应用手动装置配合操作。卸车顺序由机车向守车方向逐辆卸完,卸碴时不应推进运行,不得突然停车或后退;卸车人员要掌握好开度,适时开、关底门,不让道碴成堆和造成车辆偏载。卸碴完后用料单位要及时清道。
第2.6.5条 使用非风动石碴车卸碴,需边走边卸时,应先在卸碴地点一度停车,停车后发出卸车通知。各车组长打开车门后,确认溜下的石碴不妨碍行车时,再以每小时5~10km速度边走边卸,并应及时清理限界内的道碴。
材料堆放
第2.6.6条 靠近线路堆放材料、机具等,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线桥用料如道碴,片石,砂子,炉碴等可按(图2.6.6,略)堆放。卸车后,施工领导人应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堆放情况,不符合规定或堆放不稳固的应立即整理。
第2.6.7条 钢轨组在线路上放置时,应按照:
一、普通线路木枕地段,可放在道床肩上或枕木头上,直线地段可放在道心里(如图2.6.7,略)。放在枕木头上,两端至少各钉两个道钉,中间适当用道钉卡住。放在道心时,两端应弯向中心并用道钉固定,中间适当用道钉卡住。
二、普通线路混凝土枕地段,一般应放在道床肩上。直线地段亦可放在道心里,两端用卡子卡在轨枕上或穿入木枕钉固,如钢轨组较长,中间应适当穿入木枕钉固。
三、换出的钢轨一般应放在道床肩上或路肩上,混凝土枕地段允许临时放在道心。
第2.6.8条 无缝线路成段更换钢轨时,准备换入的长钢轨应放在道床肩上(无碴桥桥枕上),在桥梁上、道口处,信号机附近应有保持稳定的措施。
换出的长钢轨,应根据机具的回收条件,放在道床肩上或道心,但桥梁上、道口处、信号机附近不得存放。每根长钢轨的长度,一般不得大于250m,两根长钢轨的端部要互相错开,用卡子卡在轨枕上或穿入木枕钉固,中间适当穿入木枕用道钉卡住。换出的普通钢轨按第2.6.7条办理。对放在道床肩上或道心的长钢轨应派人巡检。
第2.6.9条 路肩堆放的砂石料,用料单位应经常检查、清理,严禁侵入限界。在河沙、石碴、炉渣等松散料堆上,严禁再卸片石等其他较笨重的材料。

第三章 人身安全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3.1.1条 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应经常对职工进行人身安全的思想教育,组织学习安全规章及有关安全操作技术,新工人未经安全技术教育,不得上道作业;作业时,应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3.1.2条 对机具设备,要严格管理,经常检修,精心使用,动力机械必须由经过考试合格和领导批准的司机操作。
第3.1.3条 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储藏时应与建筑物、烟火及水源隔离;搬运装卸及使用时,应慎防起火、爆炸和中毒。
第3.1.4条 野外作业,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放下手中的金属器具,迅速到安全处所躲避,严禁在大树下,电杆旁或涵洞内躲避。酷暑、严寒季节,应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中暑、溺水、冻伤和煤气中毒。
第二节 避 车
第3.2.1条 在线路上作业和巡检人员,必须熟悉管内的线桥设备情况,列车运行速度、密度和各种信号显示方法,并注意了望,及时下道避车。
第3.2.2条 在区间步行上下班时,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间,应面迎列车方向,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在站内如必须走行道心时,应在其前后设专人防护。进路信号辨认不清时,应及时下道避车,不得臆测行事。
第3.2.3条 在区间作业来车时,应距离列车不少于800m下道避车,在列车慢行条件下可距500m下道避车。
在双线和站内线路上作业,当无专人防护邻线来车时,应在距离列车500m以外下道;有专人防护时可不下道,但须停止作业,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工具不得侵入限界。并要注意本线来车;若了望条件不良时,必须下道避车。
下道后要站在限界以外,面向列车尾部,防止车上的车门或坠落物及绳索伤人。
第3.2.4条 在繁忙的调车场及驼峰下的线路、道岔群等处所作业时,应设专人防护并按规定向车站联系或登记。
在长大桥梁、隧道及了望条件不良地段作业时,应根据工作性质设置专人防护。
工班长、领工员等在上述地段检查设备时,必须有专人负责了望列车。
第3.2.5条 严禁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休息时不准坐钢轨、枕木头及道床边坡上;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少于5m,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上开来的列车。
第三节 线桥作业


线路作业
第3.3.1条 上班前,施工负责人和安全员要对各种机具进行检查,不得将有碍安全的机具带到工地使用。
第3.3.2条 线路施工作业时,须在符合规定的施工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施工负责人应根据人员作业项目、天气等情况,具体布置安全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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