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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15:59: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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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办发〔2006〕123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朝阳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机制,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辽宁省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简称行政机关,下同)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部门、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各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 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 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 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不及时受理群众的政策咨询,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 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由同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监察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政务信息工作积分制考评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淮北市政务信息工作积分制考评暂行办法
淮政办〔2005〕26号

  为了推动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考评机制,不断提高我市政府系统信息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二)濉溪县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项目

  (一)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二)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三)年度优秀信息。

  三、计分标准

  (一)《淮北信息(报省专刊)》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
  (二)《淮北政务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3分;
  (三)《信息快报》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
  (四)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加10分;
  (五)被国办采用的信息,每条加20分;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分;
  (七)省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20分;
  (八)国务院和国办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40分;
  (九)各单位信息报送每月超过30条的,在总分基础上加3分;
  (十)各单位信息报送每月少于15条的,在总分基础上减3分;
  (十一)约稿信息迟报、不报的,每条减5分;
  (十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的和报送信息失实的,每条(次)减10分。
  信息被上述多种刊物同时采用或有几位领导批示的,不重复记分,以高分为准。

  四、考评条件

  (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评选以年度总积分高低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领导重视信息工作,网络健全,制度完善,有专人从事信息工作,有良好的信息工作机制;
  2.信息的整体开发能力强,能为领导提供大量深层次的调研信息,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得比较突出;
  3.报送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坚持喜忧兼报,实事求是,重大信息无迟、漏、错、瞒、虚报现象。能认真督办并及时反馈领导批示信息的落实情况,约稿信息反馈及时。
  (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原则上在先进集体中产生。对未获先进集体,但在信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也可综合考评表彰。具体条件是:
  1.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2.热爱信息工作,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水平,上报信息采用量大,采用率高;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信息收集、处理、报送及时,主动服务意识强。
  (三)优秀信息评选标准。共三条
  1.优秀信息原则上在省政府和国办采用的稿件中产生;
  2.优秀信息必须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本地区、本部门一个时期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并具有较大的积极影响,对领导科学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优秀信息必须观点鲜明、文字精练、文风朴实,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较丰富的文采。

  五、实施办法

  (一)每月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年度按计分标准累计得分并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及时反馈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
  (二)年终进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信息的评选。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确定。先进集体根据年度累计得分情况评选确定。优秀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评选。
  (三)荣获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并在总分基础上分别增加40分和20分,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获优秀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四)对于不重视信息工作,所报送的信息量少质差,或有迟报、漏报、瞒报和虚报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产生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目标办联合实施,其结果由市目标办按比例计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总分。
  (六)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0年3月1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5月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