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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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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23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检疫范围
第三章 检疫机构、职责及标志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鼠疫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人间鼠疫要做到早发现、早封锁,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大蔓延。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地区的鼠疫交通检疫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医疗、公安、公路、铁路、民航、商业、外贸、邮电、农林、畜牧、新闻以及部队、机关、学校、厂矿和社会团体等一切部门、单位都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检疫范围
第五条 本省区域内每年5至10月份为鼠疫检疫期。
第六条 凡来自鼠疫疫源地区的一切人员、车辆及携带的物品,均须接受检疫。
对疑似鼠疫患者、携带染疫物品的人员及同行人员必须实行留验,经检验排除鼠疫后,方可放行;对其车辆及所携物品,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发现鼠疫,应立即报告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下令封锁疫区,进行紧急处理。
被留验人员的生活费用自理,国家公职人员的住宿费凭收据由所在单位报销;对确有困难的非公职人员的食宿费,由卫生主管部门按烈性传染病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从事猎獭的人员,须在当地或捕猎地卫生防疫站办理猎獭证明,接受捕獭知识教育,并在指定地区进行捕猎。严禁无证人员猎獭。
生产、收购、运输旱獭及其它易感动物的皮张,须经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或检疫站检疫消毒,并开具检疫消毒证明,始得销售和外运。无检疫消毒证明的禁止销售和外运。旱獭的肉、生油、胆汁、尾、爪及其它易感动物的尸体等,严禁外运。
第八条 外藉旅游和科研人员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区观光、考察,由组织接待部门负责,接受检疫站的指导和检疫。发生人间鼠疫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铁路、航空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旅客及其携带物品实行检疫。发现疑似鼠疫患者和染疫物品须立即报告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条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人员、车辆、物品,由部队卫生部门负责检疫。通过检疫站时,应出示检疫证明。搭乘军车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须由检疫站实行检疫。
第十一条 在发生人间鼠疫实行封锁隔离期间,疫区人员一律不准外出,因特殊原因急需外出者,须经当地防疫部门检查,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检疫站验证后方可放行。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卫生防疫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检疫机构、职责及标志
第十三条 鼠疫检疫期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交通要道上设立若干固定交通检疫站。在鼠疫好发季节或发生鼠疫时,根据疫情可增设临时检疫站。固定交通检疫站和临时检疫站的设立,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检疫站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执行鼠疫交通检疫任务。
第十五条 检疫站应设有检疫工作室、化验室、留验观察室并配备必要的检疫仪器、医疗药品、防护装备、记录设备、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
第十六条 检疫站门前应按照统一规定的要求设置“停车检疫”的公路标牌。检疫人员必须佩戴检疫臂章或胸章,凭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青海省鼠疫检疫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公路检查证”,执行检疫任务。
第十七条 检疫站对过往人员,要认真做好鼠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对过往的猎獭人员,负责进行预防接种和技术指导,检查猎獭证明和防护装备。
第十八条 检疫人员必须熟悉检疫业务,清政廉洁,秉公办事,文明礼貌,坚守岗位,严肃认真地执行任务。
第十九条 对完成任务突出、成绩显著的检疫人员,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对擅离职守、滥用职权、渎职者,要追究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试行)》即行废止。



1989年12月23日

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我行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工作,结合我行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办法》。具体申报办法规定如
下:
一、填制单位
(一)我行填制《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的单位是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业务处室、总行营业部及所有开办外汇业务的各级经办行。
(二)各一级分行负责汇总辖内行数据。
(三)总行营业部、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清算处、资金处、海外处和项目处负责填报本部门数据。
(四)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负责汇总一级分行、总行营业部、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处室的数据。
二、报表格式
各分行负责将建外字〔1997〕第62号文件转发至辖内各营业机构,各报表填制单位根据文件中规定的报表格式自行印制表格。
三、报送要求
(一)报表数据应准确真实,填写应规范清晰,确保币种、份数完整,人名章、联系电话等要素填报齐全。
(二)全套报表填制后,应将申报表编定页数,并加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三)经认真核查,确无表中业务的分行要写出说明,加盖公章,待有业务发生时,按季填报。
(四)各行应按总行统一口径、同一数据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本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
(五)各分行于每季后15个工作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报表(以当地邮戳为准),收件人为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
(六)总行营业部和总行国际业务部各有关处于每季后15个工作日内将报表报至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
(七)总行国际业务部按规定于每季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报表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八)各分行根据各自情况对辖内行的报送时间和方式提出要求。
四、填制说明
(一)报表中的所有指标解释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细则、《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二)《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以下简称表1)、《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以下简称表2)、《金融机构吸收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以下简称表3)、《金融机构对境外业务损益申报表》(以下简称表6)要严格按币别区分填报,掌握一币一表的原则。国
别(地区)列的名称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替换,需补充的国别(地区)不可笼统汇入“其他”列。
(三)《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一)》(以下简称表4)要严格按照“国别”分别填报,遵守一国一表的原则。币别列的名称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替换,需补充币别不可笼统汇入“其他”列。
(四)《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业务申报表(二)》(以下简称表5)在“其他有价证券”下按币种增加行,不必一币一表。国别(地区)列的名称可按实际情况进行替换,需补充的国别(地区)不可笼统汇入“其他”列。
(五)“国别”指与之发生交易业务的交易主体所在国家(或地区)。交易主体是分支机构的,应填写分支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填写分支机构的总部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国别”项中的“其他”栏指本表中未列明的国家(或地区),应明细填报。表4中“币别”项中的其他
栏指本表中未列明的币种,应明细填报。
(六)各表中“境内”机构、“境外”机构按中国居民和非居民的口径划分。“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在华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
(七)各表中“短期”项目指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项目,包括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有关长期项目。“长期”项目指期限为一年以上的项目。
(八)表1、表2、表3、表4、表5填报的均为报告期末的时点数,而非本报告期的发生数。
(九)表6填报本年累计数,不填写本报告期的发生数。
(十)表7(《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由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填报,我行不需填制此报表。
(十一)该套报表中未设项目填报“金融机构发行外汇债券”科目,故此暂不填报。
(十二)有关项目与会计科目或帐户的对应关系以及填报单位见附表。
五、人员及文档管理
各分行须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辖内数据,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查阅。人员变动时应做好有关文件、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保证此项工作的连续性。



1997年12月10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6]81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职工 培训 考核 通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印发 白山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工人考核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培训考核的原则、范围和种类 (一)培训考核的原则: 1、职工的培训考核工作,要在劳动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与指导下,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共同完成; 2、坚持培训考核从实际出发,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克服形式主义; 3、坚持培训考核与生产实际相结合; 4、坚持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 5、企业应按《工人考核条例》和《吉林省工人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职工培训考核制度。 (二)培训考核的范围:凡实行职工工资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单位,无论是从事技术工种和职工和在管理岗位上的职工,均应参加培训考核。 (三)培训考核的种类:企业职工的培训主要他为转正定级培训考核、本等级培训考核、升级培训考核、上岗转岗培训考核和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二、培训考核的内容 (一)培训内容:对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按照所从事工种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进行专业理论知识的职工和在管理岗位工作的职工,须经岗位业务知识、岗位规范、岗位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常识、法律常识(含厂规厂纪)、职业首先等岗位专业知识培训。 (二)考核内容:包括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岗位适应能力或技术业务水平。 1、生产(工作)业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 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数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 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考核。 2、岗位适应能力的考核,主要包括管理岗位的职工和非技术岗位的职工按《岗位规范》要求,对岗位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适应实际工作的水平及能力待方面的情况考核。 3、技术(业务)水平考核,主要是指对技术工人按本工种现行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势均力敌进行的考核。 三、培训考核的方法 (一)转正定级的培训考核:转正定级的培训、考核应在职工确定定级工资前完成,可根据其工种岗位的不同,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1、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的培训考核。大、中专毕业生被分配到与本人专业对口的岗位工作,在确定定级工资前,由企业自行确定培训、考核的方式、内容及时间;考核工作结束后,由企业携带其毕业证书、转正定级考核材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工资定级手续。对毕业分配专业不对口的,在转正定级时,由企业自行组织岗位专业知识、法律常识、岗位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经企业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考核合格后,填写《定级考核培训表》,劳动行政部门凭其所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和《定级考核培训表》,参照企业推荐材料,予以履行工资定级手续。 2、非技术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非技术工种职工入厂上岗前,企业要组织对其进行岗位知识、法律常识、岗位适应能力的培训,定岗前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相应的考核。岗位知识、法律常识采用笔试形式;岗位适应能力考核,凡能实际操作的,都要采用实际操作的方式完成,不易实际操作的,可采取模拟实际操作答辩或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后,企业凭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书》及《定级培训考核表》,履行定级工资审批手续。 3、技术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实行学徒制的在学徒期的技术工种的职工培训工作,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按初级工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分步完成。确定定级工资前,由企业会同其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相应等级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方面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表》,履行定级工资审批手续。 4、技工学校毕业生毕业时经技术等级考试、考核,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如分配时专业对口,可不再实行习期,暂执行定级工资额(150元);执行定级工资前,由企业持其本人档案及考核材料至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定级手续,不再进行内容重复的定级培训、考核。 5、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初中毕业后学满三年、 高中毕业后学满二年)的毕业生, 毕业时经劳动部门考核,已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工学校毕业生虽取得初级、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但分配专业不对口的,见习转正期间的培训、考核,由企业会同其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相应岗位(工种)的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考核合格后,企业持其本人档案、考核材料到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定级审批手续。 6、凡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企业职工,定级前必须先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然后按技术工种定级前的培训、考核程序进行。办理定级工资时,应同时携带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技术等级证书》,履行定级审批手续。 7、学徒(见习、试用表现特别优秀者, 可提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但提前的时间不得超过学徒(见习、试用)期限的三分之一。 (二)职工的本等级培训、考核: 1、技术工人已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证书》,在未取得上一等级《技术等级证书》时,需进行本等级培训、考核,作为职工晋升工资的依据。本等级培训、考核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组织完成,但必要时亦可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完成。 2、技工学位、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无论工资是否已按技术等级兑现,都应参加本等级培训、考核。 3、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和从事非技术工种的职工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比照技术工种职工本等级培训、考核程序进行定期培训、考核,作为晋升工资的依据。 (三)职工升级时的培训、考核: 1、企业技术工人的初级工工资已达到中级工最低工资等级线的,中级工工资已达到高级工最低工资等级线的,其升级的培训、考核、译审工作,要按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完成。经考核合格且单位聘任的,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上一等级《技术等级证书》和《职业技能鉴定表》,方可执行上一档工资待遇。 2、技术工种中最高工资等级线限于最高技术等级不中级的工种,完成中级工考核发证后,需突破中级工档最高工资线时,应在原中级工理论、实际技能操作考核基础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加试模拟解决生产难题的理论答辩题的内容,经考核合格,加发《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晋升工资的依据。 3、非技术工种工人升级的培训,考核工作,比照技术工人升级培训、考核程序进行。晋升上一档工资前,按不同管理权限,分别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晋升上一档工资的依据》。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职工,进入新职务最低工资标准和超过本职务最高工资等级线的升级考核工作,按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完成。经为本人实际工作业务表现、技术水平、对企业贡献大小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合格后,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岗位合格证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岗位设置需求兑现工资。 5、企业要根据生产需要、职工现状,有半划地搞好各类人员的升级前设想摸底工作。本工种(职务)连续工龄5年以下的,要完成定级的培训、考核;本工种(职务) 连续工龄6年至11年的要完成中级工(嘴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本式种(职务)连续工龄12年以上的,可参加高级工(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本工种连续工龄达到15年以上的,并获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证》,可参加工人质量资格评审,凭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晋升工资的依据。 6、除技工学校毕业生外,经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资格证书》尚未达到本等级最低工资等级线的,企业应办理其进入最低工资等级线的审批手续,予以兑现;暂时没有能力兑现的,待企业增资时俦保证兑现。 四、职工转岗的培训与考核 职工转正定级后改变原工种或调换新岗位的,须进行新工种、新岗位理论知识(岗位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岗位适应能力)方面的培训、考核。管理岗位的职工和非技术式种工人的培训、考核,由企业自行组织完成,考核合格后,考核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新岗位调资的依据。技术工种工人的转培训、考核,要按不同的管理权限,分别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完成,考核合格后,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技术等级证书》,方可持证上岗,并执行新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培训、考核的组织与管理 1、全市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及使用待遇的有关工作,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综合管理,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进行指导、直辖市、监督和检查。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职工培训、考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培训、考核机构,把职工的培训、考核工作搞好。 2、初级工及部分工种的中级工由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及企业组织培训、考核,《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高级工及部分中级工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相应的证书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岗位的职工和非技术工种的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的权限参照技术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权限执行。 3、企业要积极做好职工培训、考核的 准备工作,需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的,应提前一个月上报考核计划,以便及时完成考核工作。对培训、考核工作完成好的部门、企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完不成培训任务或达不到标准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后,方可予以核定工资总额包干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4、根据劳动总劳部发[1995]254号文件精神, 今后企业招收新工人,凡属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由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要求进行正规培训,毕(结) 业后,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方可就业上岗;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招工手续。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招收录用未经培训和未取得职工资格证书工人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5、经培训考核,本人技术水平未达到上一等级标准或生产(工作)业绩不合格的,不得兑现其申报和新的工资等级,待半年后补考,补考成绩合格的,方可执行新的工资等级。在同一技术等级内执行工资,应根据本人考核成绩拉开档次。凡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晋升工资。 6、企业职工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技术考试、考核,均采用百分制,两项考分均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达到80分以上者为良好,达到90分以上者为优秀。对年龄偏大的职工(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考核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重点考核操作技能(岗位适应能力),理论考核可适当放宽或作为晋级调资的参考内容。 7、参阅工人技术津贴制度,凡取得相应技术等级并在本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由所在企业按月发给技术津贴,其标准:初级工每月每人5元,中级工每月每人10元,高级工每月每人15元(技师待遇已有规定)。技术津贴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8、职工培训、考核的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收费问题通知(试行)》执行. 本通知如与国家和省规定抵触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本通知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