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其他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25 14:41: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其他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其他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今年以来,我行其他商业贷款(含医药商业、集体商业、其他国营商业贷款)在去年增加较多的基础上,又有较大的增加。据统计,5月中旬比年初增加42.5亿元,比上年同期多增24.75亿元,占整个商业贷款比年初增加额的78.20%和上年同期多增额的67.7%;四
十三个分行中,除一个略有下降外,其余均比年初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有十三个分行分别增加1亿元以上。由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商业体制改革,第三产业迅猛发展,其他商业贷款增势较快是一种客观趋势,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尤其是在目前金融形势比较严
峻,我行贷款规模和资金都紧张的情况下,这种增势更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为此,各行要对其他商业贷款切实加强管理。
一、严格控制其他商业贷款总量的过快增长。为了集中资金保支付、保农副产品收购、保国家重点专项,各行既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商业体制改革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适度支持其他商业的发展,又要严格控制总量的过快增长。尤其在6月底以前,要基本上坚持只收
不贷,保证全系统上半年其他商业贷款的增加额不能多于去年同期,即六月底余额必须比5月中旬下降10亿元(各行压缩任务详见附表)。
二、切实加强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其他商业贷款,尤其是各类公司贷款,对象比较复杂,风险相对较大。因此,各行必须依据国家政策和信贷原则,切实加强管理,特别是对从政府机构分离出来、自身缺乏必要的铺底资金,又没有真正同政府机构脱钩,凭借原有职权倒买倒卖紧俏物
资的各类公司,对炒买炒卖房地产和股票的企业,坚决不予贷款,已经发放的要抓紧收回;对银行自身办的三产企业,贷款要从严控制;要坚持贷款“三查”,严格审批制度,对新开办的各类公司贷款,一律实行抵押或担保,并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此外,要按照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和统计归属的规范要求,对其他商业贷款正确核算和统计。
注:附表略。



1993年6月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1月9日在广州市联合召开了2000年度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会议(简称“广州会议”)。会议总结了1999年度的全国增值税调查工作和营业税调查工作,研究、布置了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现将做好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简称“税收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税收调查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
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鉴于这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各地应将其纳入税收业务工作的目标考核范围,并定员、定岗,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确保税收调查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负责税收调查的部门。
税收调查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计算机操作和财务会计业务水平以及责任心要求都很高的工作,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保持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并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由于这项工作要求高、任务重、时间紧,加上2000年度将原增值税调查和营业税调查合并成为统一的税收调查体系,工作任务有所增加,工作要求有所提高,因此,请各地务必提高认识,认真按照广州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加强对税收调查的培训,确保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以确保2000年度税收调查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相近的调查表并入到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中,消除重复劳动,减少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
二、关于调查数据范围
为保持调查数据的连续性并适当提高其代表性,2000年度税收调查纳税人的户数,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应在对上年列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继续调查的基础上,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家税务局: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调查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2.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50%;3.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80%;4.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资源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资源税入库数的70%;5.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的所有企业;6.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200户,其中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江苏、宁波、厦门、青岛、广东、深圳等10个地区应达到500户以上,调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应占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入库数的30%以上,并且调查户数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
(二)地方税务局: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总户数的3%;2.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营业税入库数的30%;3.全部的营业税纳税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的所有企业;4.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分别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5.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分别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25%以上;6.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100户。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选定调查企业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注意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和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可以将本地某些较有代表性行业的全部企业列入调查范围。为提高调查数据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鼓励各地在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增加调查户数。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尤其确定调查企业时要加强协商,努力避免对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的重复调查。为不影响各地对调查数据的应用,实现国税、地税对数据的共享,调查数据汇审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把调查数据以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标准建库,分别下发给各地国税、地税机关。
三、关于调查表内容
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表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一)封面
封面要填报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代码和填报责任人信息。
企业代码由14个部分、51位代码和18个以内的汉字组成,依次是:1.企业(单位)法人代码;2.企业名称;3.国民经济行业代码;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5.行政隶属关系代码;6.主管部门代码;7.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前6位代码;8.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前6位代码;9.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10.增值税缴纳方式代码;11.消费税缴纳方式代码;12.营业税缴纳方式代码;13.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代码;14.自定义代码。
填报责任人信息包括企业填表人及联系电话、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及联系电话、录入员等。
(二)企业表(01表)调查指标
企业表主要反映以企业为对象的税收、财务、会计信息,调查指标共由11个部分、198项组成,包括: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指标;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指标;3.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指标;4.地方税、进出口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标;5.利润表指标;6.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指标;7.利润分配表指标;8.资产负债表指标;9.现金流量表指标;10.其他财务会计指标;11.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两个行业特别调查的指标。
(三)货物劳务表(02表)调查指标及货物劳务代码表
货物劳务表主要反映以货物劳务为对象的税收、财务、会计、统计信息。货物劳务的划分,全国统一规定并有相应的代码,各地不得自行增减,共分37大类、227个货物劳务代码。货物劳务表调查指标共由7个部分、27项组成,包括:1.货物劳务代码;2.产品产量、销量;3.增值税有关指标;4.消费税有关指标;5.营业税有关指标;6.资源税有关指标;7.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和成本指标。
四、填报要求
填报数据时,应严格按照“2000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表填表说明”(简称“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只能通知企业进行修改,并加盖企业修正章,企业认为有特殊情况而不需要修改,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不得自行对数据进行修改,要保证录入的数据与企业填报的数据完全一致;对于审核发现的计税错误等情况,可以送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核审计。税务机关在调查工作中的任务主要是确定调查范围、宣传解释填报口径、保证企业填报数据符合填报说明的要求、通知企业修改错误、力求录入数据与企业填报数据一致、安全按时上报数据及其说明、提高数据的应用水平。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客观经济现象十分繁杂且千变万化,调查参数中设置的审核公式,只是作为一种提示工具,对其不能盲从,只要是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口径填写,即使不符合公式而出现审核提示信息,也要尊重实际情况,不能擅自修改,而是以书面说明形式层层上报。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录入误差,各地应将录入、审核工作转移到基层,加强对纳税人填报调查表的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将调查软件SDMS和参数直接发给企业录入,使差错消灭在最基层。
各地在调查过程中应注意避免重报和漏报,严格按照“填表说明”中特殊情况下调查企业的确定方法来选定调查企业,在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公司、总机构)本部及其下属企业填报01表和02表的同时,要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总公司、总机构)合并填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下属企业的01表,并单独建库上报。
五、时间进度安排
2000年度的税收资料调查表,由于变化很大,各地税务要层层布置和培训,到基层时调查工作可安排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保证调查数据能全面填报。
各地区请于200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调查数据的录入、审核工作,做好参加拟于2001年7月初举行的全国税收资料调查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六、关于调查软件
根据形势变化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对调查软件作了进一步的升级。从今年起,停止使用DOS版税收调查软件SDMS,使用统一的基于Windows95/98的SDMS2.0版本。为保证调查软件的正常运行,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586以上档次的微机用于调查工作。
七、关于调查补助经费安排
为了保证各地更好地进行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财政部今年增加了用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调查工作专项补助经费。各地国家税务局的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拨付给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下拨各地;各地地方税务局的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拨付给各地财政厅(局),请各地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厅(局)联系划款事宜。此款应专项用于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改善有关软、硬件环境,重点要解决基层在调查数据录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八、加强联系,及时解决出现的任何问题
为及时解决调查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为负责税收调查工作
的处室或人员分别建立一个税务广域网和国际互联网的电子信箱,作为加强与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联系的主要渠道,请各地在3月10日以前上报开通的电子信箱地址
。为及时发布最新的调查信息,方便调查人员下载最新调查参数、调查软件,财政部
专门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了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专用网页(http://docsvr.mof.gov.cn
/szs)专供财税系统使用,用户名和口令均为“SSDC”。同时,为加强调查工作
横向、纵向联系,同时方便企业填报人员直接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问题,财
政部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设了两个专用电子信箱,对于调查工作的任何问题均可发邮件
到ssdc@mof.gov.cn,对于调查软件的问题也可以直接联系tsms@mof.gov.cn。
-------- --------
各级税务机关在通过国际互联网联系时,要注意联系内容仅限于一般性事务,不能用于调查数据、数据分析资料等具有保密性要求的数据、资料的传送。
九、按时保质报送总结和分析材料
完成调查数据的上报后,各地要对2000年度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数据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尤其要对调查数据的应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附有关测算分析材料,除完成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的分析任务外,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进行各具特色的测算分析,促进调查工作与税政、征管工作的有机结合,提高调查数据的利用率,为领导决策提供定量依据。各地要在2001年9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总结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一份,对不上报总结和要求的测算分析材料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2001年2月20日

淮北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若干规定(试行)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北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淮北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行政机关各负其责。
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具体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的受理和调查。
第四条 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必须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行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效能建设负有组织领导职责,本机关效能建设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其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开、公正、效能的办事原则,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主要责任部门应当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贻误工作。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示其所属各科室的职责范围。职责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应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职责涉及不同行政机关的,由主要责任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制定并公示办事程序流程图。
行政机关人员办公桌上应统一放置有本人照片及姓名、职务的标示牌,并在工作时间统一佩戴有本人照片、姓名、职务的胸牌。
第九条 行政机关必须公开办事的依据、程序、要求、时限及承办的部门、人员、负责人姓名,并印制相关材料。行政管理相对人索要时,应无偿提供。
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事进度和结果,有关行政机关承办人应如实告知,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十条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办事程序须经过多个环节办理的,应采取一个窗口对外的工作机制。
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事项的管理,提倡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必须实行办事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时限,予以公布,并向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申报备案。
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并予以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或联系方法。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承办人应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能当场办理的书面材料,应立即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事时限。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告。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出具拒办理由的文字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并告知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有事外出,须事先报告上级领导,属窗口单位的,上级领导要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两天以上无法上班的,要向直接行政领导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直接行政领导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机关组织纪律,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应坚决执行,尽快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上级机关和领导不采纳的,按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和年度考评制度,考评结果纳入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和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级管理范围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根据有关规定建议所在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进行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的处理。
上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可以直接受理所辖范围内下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有权办理的事项。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投诉应当保密并认真办理,限时答复。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因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效能低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强烈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计划,并限期纠正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严重违反本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监察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追究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
(一)办公桌上不放置标示牌或工作时间不佩戴胸牌,经指出不改的;
(二)首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处室、联系电话和联系方法的;
(三)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出具回执的;
(四)不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办理进度和结果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就所办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的;
(二)没有指定人员代办业务或被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四)刁难、训斥、辱骂相对人的;
(五)对上级决定、命令不执行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二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
第二十五条 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由监察部门或所在行政机关作出。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材料存入单位人事工作档案。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政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因效能建设中出现问题被通报批评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所在行政机关可将其调离或调整工作岗位,符合规定辞退条件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效能告诫的,可向同级监察部门申诉。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进行行政效能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监察 行政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检察院。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27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