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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机电产品安全质量国际认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1:00: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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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机电产品安全质量国际认证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机电产品安全质量国际认证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等




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外贸“以质取胜”战略和今年全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会议精神,帮助更多的出口机电产品获得安全质量国际认证,将质量认证工作落到实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研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帮助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生产的产品获得安全质量国际认证:
一、为使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开展产品安全质量国际认证工作中得到及时的帮助,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设立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010)65062221-216、65013360,请有关部门机电办、各地方机电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此电
话及时通知机电产品出口企业。
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推荐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负责全国出口机电产品安全质量国际认证标准方面的咨询和培训以及代理申请工作,以帮助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生产的产品获得安全质量国际认证。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表附后),请有关部门机电办、各地方机电办会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研究制定调查方案,并将调查表发放到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调查结束后,请有关部门机电办、各地
方机电办将本部门、本地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现状及需要解决的问题于2000年8月底前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机电司),以便我们研究制定有关扶持措施和组织有关部门提供技术上的咨询和服务。
有关部门机电办、各地方机电办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本通知要求,积极帮助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做好产品安全质量国际认证工作。

附表

工厂质量认证工作开展情况调查表
姓 名__________职 务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传 真_____________
1、贵公司主要生产的产品是什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品主要是内销还是出口,出口地区/国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企业的规模(人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曾经获得哪些机构的产品认证(如:UL、CSA…)/准备申请什么产品
认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曾经获得哪家机构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准备向哪家机构申请
质量体系认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贵公司对产品安全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的了解程度如何?对哪些方
面的服务或培训有需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0年8月4日

关于2005年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交通部


关于2005年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交公路发[2005]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2005年是全面实现“十五”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最后一年。为加强对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部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对今年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落实建设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
  二、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特点,尽快修编本省(直辖市、自治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为农村公路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农村公路建设要以贯彻科学发展观为根本,从农民群众实际需求出发,按照先通后畅、先易后难的原则,统筹安排,有序推进,科学确定建设规模,防止脱离实际的高标准、高指标,要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路线方案、技术指标和路面结构型式;要优化设计,努力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要充分利用老路,尽量避免占用农田,最大限度地节约用地;要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
  三、正确处理好农村公路建设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的关系。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修路积极性,鼓励农民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用自己的双手从事公益性劳动,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修农民不需要的路,不修农民没有积极性的路,不修没有经过“一事一议”确定的路。农村公路建设不得非法集资和强行摊派,不得强行征地拆迁,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的工资,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侵占农民利益。农村公路建设要就地取材,尽量使用农民的运输工具,以扩大农民的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
  四、明确建设责任,加强资金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 “政府主导、分层负责、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明确建设管理主体,落实各方责任,搞好协调配合。中央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是引导和扶持性的,是针对地方政府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困难的实际而提供的补助资金,并不是代替地方政府的职责。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建设筹资政策,加大地方政府的投入,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渠道,同时,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对于中央补助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资金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要按照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要求,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实施管理,依法组织建设。农村公路建设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项目的实际,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的管理制度,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要深化项目的前期工作,对中央已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不得改变投资方向;对确需调整项目和改变规模与标准的,要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对符合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项目,要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以及组织农民投工投劳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招标;要适当简化审批及有关手续,部分项目审批程序可合并进行,工程验收可结合农村公路项目特点,采用按地区分批验收的办法。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不断总结建设管理经验,完善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对工程质量的行业监管职责。要切实处理好质量与速度的关系,“宁可慢一点,也要好一点”;在质量管理方式上,要灵活多样,讲求实效,探索以县为单位统一成立监理组或聘请社会监理等方式,开展质量监理工作;要注重发动农民群众参与质量监督,可以聘请农民质量监督员,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把好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关。
  七、加强队伍建设与技术指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技术和人才优势,针对目前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力度,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对基层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提升管理水平。今年,部将重点组织对延安、井冈山等革命老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辽宁省交通厅等单位制作《农村公路施工技术科教片》,普及农村公路施工技术。
  八、利用示范工程,总结推广建设经验。要通过示范引路,总结新经验,探索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各地要结合农村公路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选择一批示范点和示范路,从建设标准、施工技术、质量控制、资金监管、政策扶持、服务“三农”等多方面探索建设经验,并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达到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目的。今年,部确定了延安等8个市县的部分项目为部农村公路建设的示范工程,各地要抓好这些示范工程的实施,总结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经验,以指导全国的农村公路建设。
  九、统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路、站、运一体化”的思想,统筹协调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的发展。农村公路与农村客运站点要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努力为实现农村公路客运网络化创造条件。
  十、加大对农村公路的宣传力度。今年,要组织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广泛宣传和深度报道,要总结“十五”农村公路建设成就,挖掘感人事迹,宣传农村公路对服务“三农”、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宣传方式方法上,要拓展思路,可以通过制作农村公路公益广告等多种方式,让各级政府、各行业、全社会了解农村公路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显著成效,树立交通行业的良好形象。
  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先决条件,是今后一段时期公路建设的重要工作。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从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入手,树立新理念,采取新举措,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全面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我国刑事、民事、 行政三大诉讼制度均确立了时限制度,以利于诉讼的快捷、有序运行,及时、有效地 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 利益。 诉讼中的时限及逾期责任因对象不同可分为以 下三大类:
对当事人的时限。指当事人行使起诉、应诉、 答 辩、反诉、出庭、上诉、申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申请执行等诉讼权利的时间限制。逾期则丧失相应权 利。如诉讼时效、法定的起诉、答辩、反诉、 上诉、 申诉、申请执行期间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开庭、委托事宜时限等,当事人必须在相应期限内使用有关诉 讼权利。若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起诉权,就失去了胜诉的可能性;若不按人民法院指定的开庭时间参加庭审或 中途无正当理由退庭,可引起按原告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若不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 证据,就有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对必须参与诉讼的其他诉讼参加人的时限。 指对 必须参加诉讼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 代 理人、辩护人等所指定到庭的时间等时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需要灵活指定。被指定人逾期不到庭,将 使案件审理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而往往不得不予以延期。被指定人自身的逾期责任则法无明确规定,即逾期不到 庭并不承担任何处罚责任。这在实践中导致了证人随意不出庭或拒绝出庭作证等不利于审理活动的现象,有待于立法及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
对司法机关的时限。主要指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 和诉讼中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时限。后者包括对人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拘留、逮捕为法定期间, 有严格时限。如民事、行政诉讼中对妨害诉讼的行为 人所处的司法拘留为15日以下,而且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不得连续适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期间最长不超 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期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中,除冻结银行存款有法定6个月期限、 至多延长一次的规定外,其余均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实际 情况需要灵活确定。如果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超越了上 述期限,应承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 定,司法机关对人的错误拘留、逮捕或违法对财产采取 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及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义务。那么在诉讼中的强制措施超 过法定时限,属违法和错误,只要造成了损害,就必须承 担赔偿义务。这一方面的逾期责任是清楚的
而对于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包括公告、送达、作出裁决等各种具体时限)来讲, 其逾期责任则无明文规 定。对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 公安机关应在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2个月内侦察终结,案情复杂的可延长1 至4个月, 特别复杂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 批准延期;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为1个月,重 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半个月;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 第一、二审期限均为一个半月;重大案件可延长一个月; 若一审适用简易程序,那么案件应在20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提审、再审的案件,应在3至6个月内审结。对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一审结案期限为6 至12个月内(普通程序)或3个月内(简易程序), 二审结 案时限为三个月内(判决案件)或30日内(裁定) 案件。 对特别程序、监督程序、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执行程序等也均有具体规定。对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一审结案时限为3个月内,二审结案时限为2个月内,需延长的均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若高级法院一审,则由最高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