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
1987年12月17日,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辞退规定》)颁发后,在执行中,不少地区和部门反映,《辞退规定》中一些规定不够明确。为此,我们拟定了〈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
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
一、《辞退规定》是否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执行《辞退规定》?
答:《辞退规定》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医院、学校、科研等事业单位,不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参照执行《辞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辞退规定》适用于全体职工,还是只适用于固定职工?
答:《辞退规定》适用于固定职工。对于合同制工人,按照《辞退规定》属于应当辞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辞退规定》对集体企业中的全民职工是否适用?这些人违纪后由谁处理?
答:对于由国营企业派到集体企业工作,工资、人事关系仍由国营企业管理的全民职工,适用《辞退规定》,违纪后由派出的国营企业处理。对于工资、人事关系已由集体企业管理的全民职工,应执行集体企业的规定,违纪后由集体企业处理。
四、国营企业的干部符合辞退条件的能否按照《辞退规定》予以辞退?
答:《辞退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全体职工,企业的干部也不例外。
五、中央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是否执行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答:中央主管部门的直属企业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
六、被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能否按《辞退规定》处理?
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的范畴,不能按《辞退规定》处理。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问题,应按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辞退违纪职工的审批权由谁行使?
答:企业应根据《辞退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厂规厂纪。厂规厂纪经厂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厂长按照厂规厂纪行使辞退违纪职工的审批权。
九、小企业是否有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
答:企业不分大小,都有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对一些小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是否需要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十、因工致残的职工违纪能否辞退?
答:凡符合违纪辞退条件的职工都应按《辞退规定》处理,因工致残的职工也不例外。但是,在辞退违纪的因工致残的职工时,应征得当地劳动部门的同意。
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2〕3号
各保监局:
根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深化中介监管工作成效,持续依法严查重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治理保险代理市场小、散、乱、差的状况,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我会将在2012年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以下称“专项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以下称“清理整顿”)的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
(一)检查内容
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2.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
3.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
4.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
5.串通保险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
6.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
7.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
8.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对上级管理机构,要从制度、机制等方面评估管控意识、管控能力和管控效果,查处其组织、指导、批准、默许下级机构违法违规及在中介业务中直接违法违规的行为等。
(二)检查对象
1.保监局按照对省(市)级公司与基层营业机构上下联动检查、行政处罚上下一体的要求,以辖区内1家省(市)级公司为检查对象,对其及至少2家所属相关基层营业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2.保监会将在保监局工作基础上,汇总分析各保险公司基层营业机构违法违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保险总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在近两年中介业务检查中,保监会曾向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较为普遍和问题严重的保险公司发出了监管函,各保监局可将这些公司作为确定检查对象时的参考。
(三)检查时段
原则上以2011年的中介业务为主,必要时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四)总结报告
各保监局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总结报告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报保监会。
二、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
(一)清理整顿对象
1.以代理保险业务为名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2.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长期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3.许可证失效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4.已无法取得联系、名存实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5.存在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必要予以清理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
(二)清理整顿内容
1.为保险公司虚构中介业务、非法套取资金的行为;
2.销售误导的行为;
3.挪用侵占保费、保险金的行为;
4.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
5.涉嫌传销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
6.其他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1.各保监局可对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方案,部署辖区内保险省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对代理渠道业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全面梳理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各类保险代理机构;部署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对其业务合规性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有条件的还可部署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自查自纠。要严格督促保险公司及代理机构查找问题、实行追责、限期整改。
2.各保监局应结合自查自纠情况和日常监管工作,综合评估各类机构风险状况,重点选择辖区内若干家保险代理机构进行抽查,并视情况延伸检查相关的保险公司。重点抽查时间应主要安排在下半年。
3.各保监局要加强许可证管理,及时对过期及到期未申请延续的代理机构许可证进行公告注销,并在审核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时,梳理机构3年来的经营管理情况,依法清退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管理混乱的机构。以2012年10月1日为限,依法将注册资本达不到监管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机构予以清退。
4.各保监局应在清理整顿中推动代理市场的规范经营和结构调整,依法严格管控兼业代理机构,引导、推动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等兼业代理机构逐步转型成为专业代理公司;严格控制区域性代理公司的审批,在清理小、差、散、乱代理机构的同时,要对全国性代理(销售)公司予以政策倾斜,在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批设方面予以支持和便利;支持保险代理市场的兼并重组,加快专业化和规模化进程。
(四)总结报告
各保监局应在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并向保监会报送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总结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各保监局要加强领导和统筹,中介处要切实担当起主要职责。两项工作要做到早安排、早动手、早出成果。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安排、组织保障、阶段性任务及配套措施。
(二)突出重点。专项检查的重点是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是否真实、合法、透明;代理市场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区域性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
(三)严查重处。检查人员要恪尽职守,集中精力,查深查透,杜绝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现象。对查出的问题,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依法从重处罚。应以查明保险基层营业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为基础,依法上追责任,严厉查处上级机构管控不力、管理不严,纵容、指导下级机构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依法移送。在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中,对涉嫌行贿、职务侵占、贪污、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洗钱、逃避纳税款和非法资金去向不明的,要坚决依法向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移送;应主动加强与公安、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相关支持。
(五)及时披露。各保监局应在辖区内及时通报查处结果、披露违法违规情况;保监会相关部门应在保监局工作基础上,做好对全行业查处情况的通报和信息披露,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社会舆论压力,充分发挥举一反三的教育警示效果。
(六)注重效果。各保监局在完成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基础上,要认真总结、分析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在认识、制度、机制、执行、内控等各个方面的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保监会中介部联系。
联 系 人:金鼎 杨硕
联系电话:010-66286161 66286683
传 真:010-66288106 66288188
电子邮箱:ding_jin@circ.gov.cn
shuo_yang@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