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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4:4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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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关于增加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适应打印机等设备使用无线方式进行内部控制、传输数据的需要,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及频谱使用情况,参照国际上通用技术标准,决定增加50-190kHz为短距离无线电设备使用频段。现将增加频段及主要无线技术指标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发射磁场强度:72dBuA/m(10米处,准峰值);
2.杂散发射限值:27dBuA/m(10米处,准峰值)。
其它事项,按照信息产业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6〕1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同意北海市开办对越五日游项目的复函》(旅国际发[1997]258号)精神,依照国务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北海市开展对越南五日游有关出入境和边防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境出[1998]41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是指经国家批准,由特许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中越两国公民,集体从北海海上客运口岸出入境,通过具备国际旅客运输资格的船舶由北海前往越南,或由越南前往北海的旅游项目。中越双方游客在对方国的旅游范围、停留期限以国家批准为准。
第三条 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管理,依法规范该项目的经营,杜绝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该项目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条 北海市旅游局在国家旅游局、自治区旅游局的指导下,在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管理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北海市公安、交通、海事、港务、口岸检查检验机关按各自职责对该项目进行业务监管,其他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 北海市东盟游管理服务中心(简称“管理中心”)代表北海市政府对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进行具体监督、协调和管理,同时为各承办社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旅游业务提供统一服务。具体包括:对该项目进行动态监督,协助办理中越双方旅游团队出入境手续和及时处理团队在旅游过程中的各类突发事件,汇总旅游团队各项资料,代市政府统一收取综合服务费,向船务公司、外轮代理公司、中方和越方口岸检查检验机关等相关单位传送游客汇总名单,派遣航班总领队等有关事宜。
第六条 中越双方游客出入境持用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有效国际旅游证件。中方游客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由北海市公安局签发。
第七条 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船舶除具备国家规定的国际海上营运条件并办妥相关的手续外,船上不准设立涉赌、涉黄、涉毒的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并经公安、旅游等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查验合格,方可投入营运,在营运过程中要做好船舶上的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等安全工作。
第八条 船务公司对外进行业务宣传推广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船票的销售必须符合旅游行业规范,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利,不得利用票务便利变相经营旅行社业务。
因船务公司自身的原因取消航班给已购票的旅行社(含游客)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办理退票并作出合理的补偿。
第九条 公安、旅游等部门应不定期派出检查人员随船或随团检查。
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船务公司,其船舶在营运过程中随时接受公安、旅游等部门的检查,并为随船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条件。
第十条 北海市公安局应为公安、旅游等部门委派的多次往返随船随团检查的人员、航班总领队及团队领队人员提供办证的便利,根据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其入出境通行证的有效使用期限。
第十一条 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承办单位为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经营此项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承办社”)。具备资格的旅行社负责承办中越双方海上旅游业务(包括与越南接待社的业务联络和签约)和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
承办社在越南境内的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有涉赌、涉黄、涉毒的项目和内容,并要求越南接待社在接待过程中不得有涉赌、涉黄、涉毒的项目和内容。承办社的领队人员必须做好相关的监督工作。
其他旅行社及个人不得直接经营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旅游业务。
第十二条 参与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相关业务的船务公司、旅行社、领队人员及参游的游客必须签署相关的承诺书,保证不提供、不安排、不参与涉赌、涉黄、涉毒的项目和内容等。
第十三条 承办社须签署《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经营诚信公约》,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确保服务质量,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杜绝零团费、负团费的现象。
第十四条 中方游客参加北海市对越五日游,应当向北海市有经营资格的承办社提出申请。承办社负责收集、审查游客个人信息资料后,向北海市公安局申办出入境证件,同时填写《广西北海赴越旅游团队名单表》,交由管理中心报北海市旅游局进行团队审核。
第十五条 中越双方旅游团队应集体出入境,北海边防检查站根据管理中心送交的经过北海市旅游局审核的团队名单表,按规定验证放行;北海口岸检查检验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游人员及其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监管,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六条 严禁游客在境外滞留不归。承办社要做好游客资料审查和游客证件统一保管工作。若发生游客在境外滞留不归时,旅游团队领队应及时向承办社和中国驻越南使领馆报告,承办社应当及时向北海市公安局和北海市旅游局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北海市公安局应加强对申请出入境人员的审查、把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入境人员的查布控工作。
第十八条 北海边防检查站对参团人员加强出入境证照的管控,防止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出入境和发生非法出入境以及偷渡事件。
第十九条 北海市旅游局应加强对旅行社操作经营行为及旅游团队领队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旅行社及旅游团队领队人员规范操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 承办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越方接待社不得组织游客参与涉赌、涉黄、涉毒的项目和内容及违规直接安排的,或者在越方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北海市旅游局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承办社处以组织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承办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北海市旅游局报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取消其承办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的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北海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北海市对越五日游项目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25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海市对越旅游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发[1998]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敖翔为了性侵女孩子,就直接进入校园女厕所伺机作案,一个叫小米的女生不幸落在这个大四学生手里,小米奋力反抗,敖翔奋力抵挡其反抗,并用刀刺死女生。


案发后,敖翔在万般无奈之下投案自首,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敖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面对这个判决,小米父母认为法院判决太轻,社会上也有许多人认为判决太轻,当然也有一些人认为判决没有不妥的。


对于这个判决,我的观点是,这个判决是合法的,但却是不妥的。


敖翔有自首行为,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敖翔杀人案,罪行极其严重,肯定不能免除处罚,这个不用考虑,但是法院认定敖翔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法院当然可以从轻判处他。


既然刑法规定了,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中国的最高刑罚是死刑,如何执行死刑,又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这样看来,死刑立即执行可以说是最高的刑罚了,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则比死刑立即执行要轻许多,起码要晚死两年,如果这两年不再故意犯罪,那两年后就不用死了,减为无期徒刑;如果这两年有重大立功行为,还可以享受直接从死刑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待遇,减为有期徒刑后,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再次减刑,一直可以减到二十年有期徒刑。


人都有求生的意志,一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同样如此,所以,即使牢狱再艰苦,即使牢头再恶劣,即使狱友再欺负,为了活命,死刑犯也要忍过这两年,不让自己故意犯罪,敖翔也应该是这么想的。这样看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对罪犯来说实际上就是救命的判决,而不是要命的判决。救命跟要命相比,却是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下。


即便“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如此天壤之别,法院为了适用刑法关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对“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最高也只能判处缓期两年执行了,所以,法院对敖翔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是合法的。


但是,合法的未必就是妥当的,特别是面对一个罪行极其恶劣的罪犯就更是如此,敖翔躲在女厕所的目的不就是想性侵女生吗,如果遇到顺从的(比如有些女士主张的递上安全套),他顺利得逞完事,拍拍屁股走人,也不会闹出人命来;如果遇到反抗的,他应该见好就收,放过人家,不能胡来蛮干,可是,敖翔却不是这样,女生反抗他的暴行,他却更加肆无忌惮,并使自己所有的行为都不再是性侵,而是要置人家于死地,这性质就相当严重了,最终酿成命案。


前段时间,安徽有一个女孩子在天涯网站上发帖寻求帮助,他父亲因为被两个地痞欺负而被逼无奈杀死了他们,一审法院判他死刑立即执行,二审已经开庭,应该还没出结果,一审法院认定了死者具有严重过错,也认定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是法院还是判他死刑了,原因是他杀死第一个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又追出去把第二个要逃跑的人杀死就是典型的故意杀人。法院的这种判决明显是不公的,因为法院还查明这两个地痞不只是一次两次来骚扰被告人的店铺了。


从许多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判处死刑后,是要立即执行还是要缓期两年执行,不确定性太大了,对触犯死刑的自首行为是不是要成为从轻的理由,不确定性也太大了。许多人、甚至许多搞法律的人还为此积极倡导一个观点,即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告人积极赔偿,那就可以判处死缓。被告人不积极赔偿,那就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总结成一句话就是,要钱不要命,要命不要钱,许多律师为了给自己的当事人开脱,甚至还撰文要求人们响应这种号召,对这些荒谬的观点,我写文章予以驳斥了。


律师持有这种想法,不算太可怕,但是如果连法官也这样认为,那就遗患无穷。如果法官再把激情犯罪当作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就更会让社会充满不安。法官向公众解释的观点是,敖翔之所以杀害小米,原因是小米进行了激烈的抗争,这导致敖翔火往上涨,也就是激情四射。让人恐怖的是,这是不是会成为许多法官群起效仿的对象,特别是当有腐败因素参与一个案件的审判时,贿赂不贿赂,都可以作出合法的判决,只不过贿赂了,那就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贿赂的话,那就是死刑立即执行。权力的奥妙就在于此。但愿敖翔案与此无关。


法官的另一个观点是,抓住一个罪犯是很难的,而如果给罪犯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好处,罪犯就会自己送上门的,警方可以不费吹灰之力,给自首犯以从轻处罚的判决,这会让许多还没自首的罪犯早点去自首,警察在办公室里等着就可以了。这种说法。当然也是有道理的,但是又有纵容犯罪的风险,因为即使一个人对法律有再多的无知,他也应该知道杀人偿命的道理,特别是那些杀人放火打家劫舍的罪犯就更知道自己每次行事都冒着生命的危险,但是,当他们看到敖翔可以通过自首换得自己的生命无忧时,已经扛不住的在逃犯或许会为了保命而自投罗网,于是,他们的罪行就因为这种给他们侥幸机会的设计而逃脱本该应该的最严厉的制裁,许多潜在的罪犯会不会群起而仿效,很难有定论,但不能说无风险。


当用极其残暴的手段杀死一个人,而最后可能得到的是二十五年的刑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就被架空,当然,同样受到伤害的是“刑罚适用平等原则”,敖翔在厕所里性侵女生不成而将其杀害,被判死缓,而“李翔”同样是在厕所里性侵女生不成而将其杀害,为什么就要判他死刑立即执行呢?这种同样的罪行不同刑罚的判决并不是没有,其中蕴含着什么奥妙,留给人的是巨大的想象空间。


现在看来,刑法的设置是有问题的,这种设置极容易让法官作出极其不妥的判决,其不妥之处就是在引导人们的行为上会让许多人更加凶残,或者说会让潜在的罪犯时刻挂念着刑法给予他们的侥幸机会而大肆犯案,当这种侥幸变为现实时,那赢家就是罪犯本身,这种罪犯往往是能够打通各个环节的牛人。


所以,我们确实需要做的是,要么修改刑法,废除死刑,并且确立一档足以与死刑相抗衡的刑罚,那就是终身监禁并不得减刑、不得假释。或者是废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制度。当然更需要细化的是关于自首的规定,一定要具体到某些犯罪上某些情节上,比如杀害未成年者,即使自首也要判死刑立即执行,性侵女性不成而将其杀害者,即使自首也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机把人撞到而又重复碾压致其死亡者,即使自首也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只有有了这种细化,法律的确定性才会得以彰显,刑法面前才会有更多的平等,腐败才不会容易轻易地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