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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22 09:27: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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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4]12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转变生育观念,提高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遵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原则;
(二)尊重历史,按阶段生育政策确认奖励扶助对象,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原则;
(三)实行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资金直发农户的原则;
(四)同一对象不重复享受优待的原则。

二、奖励对象
夫妻双方均系农民,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两女已落实绝育手术且男女双方均年满60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确认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优待。
(一)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终身只生育两个女孩,并于1979年6月1日以后落实绝育手术的家庭;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且于1979年6月1日以后落实绝育手术后,一个或两个子女死亡的家庭;
(四)符合上述第㈠或第㈡项规定且子女死亡的家庭。

三、优待标准
被确认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享受养老优待的家庭,按下列标准领取养老优待金:
(一)子女死亡无子女户每月60元;
(二)独女户每月50元;
(三)两女结扎户每月40元;
(四)独子户每月20元。

四、资金来源
养老优待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在省定标准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外专项预算安排,各负担50%。

五、发放要求
(一)由符合要求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养老优待审批表》,并提供有效证件,村支两委、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市计生委备案。各县、市、区在执行中有争议或难以确认的对象,报市计生委予以确认,严禁漏报或虚报冒领。
(二)县、市、区计生部门应按月提供发放对象名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月将养老优待专项资金划拨到养老优待金专户上,代办金融机构按审定的发放对象名册按月将资金划转到优待对象的个人储蓄存折上,优待对象凭岳阳市养老优待个人储蓄存折领取养老优待金。
(三)养老优待金从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后的下一年1月1日开始领取,至夫妻双方死亡后的下一月停发。

六、监督管理
(一)健全工作机构。市、县(市、区)成立由政府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财政、审计、监察、计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待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奖励优待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县(市、区)、乡(镇)两级计生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业务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种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助的对象必须在乡(镇)、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市、区)、乡(镇)两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奖励优待对象的确定和奖金、养老优待金发放情况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专门检查。凡在确定对象和发放优待金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行为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七、本办法自2004年7 月1 日起施行。




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早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早餐产品(包括饮品和早点,下同)的卫生、质量,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早餐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我市早餐工程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主管商贸流通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商贸流通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早餐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早餐工程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市城管部门、市工商部门、市卫生部门、市市政部门和市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厦门市早餐工程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厦门市商业联合会餐饮同业公会(下称市餐饮同业公会)对本市早餐工程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六条厦门市早餐工程销售应从现有的餐车占道经营向退出主干道进入社区和入店经营的方向发展,鼓励入店销售。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七条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对早餐工程承办单位数量和餐车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引导早餐程经营方式的调整,避免因早餐市场的过度竞争而导致早餐产品质量下降。

  第八条申请餐车占道经营的早餐工程承办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具备同时生产早点和饮品的能力,能够同时为100部以上餐车提供产品的能力,并实行产品统一配送、产销一条龙服务;

  (四)生产场所的布局及条件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必须制定或采用相应的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产品检验的依据,早餐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企业不具备早餐产品的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有检测能力的检验机构检测产品;

  (六)有健全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管理力量;

  (七)早餐工程产品的制作原料必须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其中色素、防腐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还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九条申请入店销售的早餐工程承办企业,除必须具备第八条的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餐饮、面点或饮品类经营的企业;

  (二)具有5家以上的连锁企业,每个店内有能容纳10人以上的座位,实行产品统一配送、产销一条龙服务。

  第十条早餐工程产品实行品种审核制度。每一种早餐工程产品上市前均需由承办单位向技术监督部门申报产品标准登记备案;同时,报卫生部门审核,经确认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方可生产并在早餐工程餐车(店)进行销售。受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委托的生产加工单位,应由卫生部门进行审核,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产品属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生产品种、数量应与生产场所相适应,经确认符合卫生标准及要求方可生产。

  第十一条早餐工程食品必须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装标识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同时标明“厦门市早餐工程”标识和承办单位名称。

  第十二条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必须保留早餐产品样品,并在2℃-8℃的冰箱内保存24小时以上。

  第三章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销售早餐工程产品的人员,必持持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健康证,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应按同等优先原则,优先安排下岗职工从事销售早餐工程产品。

  第十四条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必须负责对早餐销售人员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早餐工程销售车应统一款式,具有防尘、防雨功能,并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

  第十六条早餐车销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健康证、占道经营许可证上岗;

  (二)不得将早餐车转包或雇请他人销售;

  (三)不得销售无早餐工程标志、过期或变质的产品;

  (四)着装整洁,穿戴早餐工程承办单位统一制作的工作服、工作帽和配带胸卡、做好个人卫生;

  (五)不准在销售时吸烟;

  (六)随车附设垃圾回收容器,并保持销售点周围环境的卫生;

  (七)上路早餐工程销售车日常经营时间不得超过上午8:00,节假日不得超过上午8:30。

  

  第十七条早餐工程承办店销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健康证;

  (二)不得销售无早餐工程标志、过期或变质的产品

  (三)着装整洁,穿戴早餐工程承办单位统一制作的工作服,工作帽和配带胸卡;

  (四)不准在销售时吸烟;

  (五)保持销售店周围环境的卫生。

  

  第四章商标管理

  第十八条“厦门市早餐工程”图形商标使用期限为一年。被许可人在使用时应遵守本规定中关于早餐工程产品生产、销售的相关规定。许可使用期限届满仍需继续使用的,被许可人应提前一个半月向商贸流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与商标所有者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九条被许可人应当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商标局备案,并把许可合同副本送交工商部门存查。

  第二十条被许可人不得任意改变“厦门市早餐工程”图形商标、文字或其组合;印制被许可使用的“厦门市早餐工程”图形商标,文字及其组合时,应严格按照商标许可人所提供图样的色彩、结构、比例印制。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不得超越早餐工程许可使用范围使用“厦门市早餐工程”图形商标,文字及其组合,并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二条凡“厦门市早餐工程”商标使用方无法按本规定和许可合同履行其职责,商标所有人可提前终止许可合同。

  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商贸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早餐工程重大事项的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城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协调有关部门对早餐工程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厦门市早餐工程”图形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市政部门负责早餐工程销售车占道经营的核发、布局,取缔超时经营、无占道证经营的早餐销售车,负责对早餐工程销售车卫生状况及早餐车周围环境卫生的检查和查处。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对生产和销售早餐产品的卫生、生产和销售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承办单位及其上市早餐品种的卫生要求,对产品进行卫生监测,查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早餐食品。

  第二十八条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早餐食品质量、早餐食品的标识(食品标签)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早餐食品无标生产现象。

  第二十九条市餐饮同业公会负责组织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制定早餐工程产品标准,并向技术监督部门报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早餐工程餐车(店)的布局协调工作,牵头组织行业自律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早餐工程承办单位负责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施对其餐车经营者的日常管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与行业自律有关条款的制定和实施,并接受行业自律条款的约束。

  第三十一条各政府职能部门、同业公会和早餐工程承办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实施严格的检查管理,并做好检查管理的原始记录。

  第三十二条早餐工程承办单位资格实行年审制。由商业流通管理部门召集各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年审。对违反本规定的承办单位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可以取消其承办资格,并责令商标所有人收回“厦门市早餐工程”商标使用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年7月10日颁布的《厦门市早餐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二年 十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5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司法厅:
司法部转来你厅4月25日建字第89号呈悉。关于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不愿同居,应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双方结婚,已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得结婚证书者,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在登记后,又翻悔不愿同居,可依照内务部1955年6月1日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五条关于离婚的规定酌情处理。至于双方结婚虽经登记,而有其他情节使婚姻关系不能成立的(例如因一方系重婚,其婚姻根本无效),则系另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