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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30 00:5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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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 2 号

《朝阳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4月6日朝阳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民用建筑(含城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选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及其维护保养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用能系统,是指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把推广建筑节能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鼓励、引进、扶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各级发改委、经委和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保、税务、房产、商粮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第五条 新建建筑物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建筑节能标准,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尚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在改建、扩建时涉及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建筑节能措施。
第六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审查城市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必须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在规划许可审批中明确专项审查意见。
建筑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论证、环境评估和初步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并组织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保证节能建筑设计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监理。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建筑节能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必须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合格书时,应当包括节能专项审查内容和意见,对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
第九条 经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后7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加盖建筑节能合格专用章。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筑物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销售新建建筑物的,应当在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鼓励采用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对已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的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原有节能设施。
第十四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规定和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避免或者防止损坏相关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发现建筑物围护结构或者用能系统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开发状况,制定鼓励推广应用的节能型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鼓励开发和研究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对在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在各级墙改基金中列支。
(一)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二)对于积极利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并达到节能标准的工程项目,墙改基金要及时返还;
(三)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既有建筑按着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改造;
(四)起草出台与供热体制改革相关的计价、收费配套政策,调动消费者节能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七条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建筑物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建筑物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十八条 从事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反映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采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和用能系统,禁止或者限制落后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按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或同意安装、使用不符合节能标准与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单项工程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将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同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施工图审查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七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3〕1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六日







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基金定名为“长春市防治非典型肺炎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专项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非典型肺炎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基金由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 长春市政府投入1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

第五条 本基金原则上接受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捐助的资金或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和医疗设备器械等。

第六条 凡捐款超过50万元的,市政府专门组织捐助仪式。

第七条 本基金资金和物资的支出、使用,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八条 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结束后,基金节余部分全额转到长春市市区疾病控制中心,专项用于疾病防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25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传[1999]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适当增加农业贷款总量,合理调整贷款结构,切实提高贷款质量,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市场,根据国务院要求和赴农村实地调查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各分支行也要组织到农村和农户实地调查,认真落实农业信贷政策。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有关金融机构,并迅速转发农村信用社。


附件: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中国农业银行和广大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改进信贷服务,增加农业贷款,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村金融服务还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许多地区农户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贷款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农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金
融服务,适当增加农业贷款总量,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合理调整贷款结构,切实提高贷款质量,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市场。现就做好当前农村信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信贷服务对象实行基本分工、适当交叉。农村信用社要真正办成由农民入股、社员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主要对农户从事粮棉生产和多种经营、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农户和乡(镇、村)办企业等提供信贷服务。农业银行主要对国有和
集体农业企业、供销合作社、跨县乡的土地开发、农业和农村基础建设等提供信贷服务,办理扶贫专项贷款。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乡(镇、村)办企业和供销社贷款可适当交叉。当地人民银行要做好业务基本分工的协调工作。
二、根据农户的合理需要扩大贷款范围。农村金融机构要指定专人,定期调查农户和农村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认真了解对贷款的合理需求和还本付息能力,主动安排好借款计划,及时、方便地提供信贷服务。在安排好农户从事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贷款基础上,积极支持农
业生产服务组织,有步骤地提供建房等消费性贷款。
三、优先发放对农户从事种养业和工商业的贷款。农村信用社要与乡村干部密切配合,逐户了解农民对粮棉生产贷款的需要,并主动、及时发放贷款。农业机械服务专业户、农民运输专业户购买农业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对自筹资金达到60%左右,办理财产保险和以农业机械和运输
工具作抵押,农村信用社可以提供40%左右的贷款。贷款期限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决定,最长可定为3年。进一步办好小额扶贫贷款。
四、支持农业产前产后服务组织做好对农户的服务。农业银行对许可经营良种的种子公司的贷款要及时安排,同时要加强种子贷款的管理。积极支持有权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公司扩大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确保农业生产特别是当前抗旱和春耕备耕的需要。支持供销社为农户开拓农产品
和手工业品市场。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水利、科技服务站等为农业服务的经济实体以及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只要有稳定的经营收入,还款有保障的,都可以给予贷款支持。
五、支持农业综合开发,继续发展粮棉等商品生产基地。农村金融机构要适当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支持组建海滩、荒山、草原开发公司,使其路、水、树配套,将使用权分块拍卖、租赁、承包给农民。
六、支持农产品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现有国有乡(镇、村)办企业按市场需求搞好农产品加工。选择一批市场开拓能力强、带动能力大的乡(镇、村)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支持把有些国有县办食品工业企业,逐步改造为由农民种养专
业户入股和管理,按入股和交售农产品数量、质量分配利润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七、扩大农村市场,开办农村消费信贷业务。支持城市商业企业到农村销售工业品。对确能还本付息的供销社及承包经营人,要支持扩大工业品销售。对收入较多而又稳定的农户,可适当发放住房贷款。对农户子女上学,可以试办助学贷款。
八、逐步增加农业贷款,提高农业贷款的比重。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存款,按贷款条件及时满足农户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贷款的合理需要。农业银行分支行资金不足,由农业银行及时调剂,仍然不足的,由农业银行向人民银行贷款。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和
留足必要的备付金之后,剩余资金都可以用于发放贷款。资金不足,由县联社相互调剂,仍不足的,可由人民银行给予再贷款支持。
九、努力提高贷款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农村金融机构既要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又要加强贷款质量管理,完善贷款审批责任制,依法收回到期贷款,降抵不良贷款比例。降低对农户和企业的贷款风险,要立足于对农户和企业还贷能力和资信的实地了解。对农户粮棉生产费
用贷款,一般不用担保和抵押方式,可在农户自愿签署粮棉销售扣还贷款委托书后及时发放。对其他数额较大贷款,可采取农户联保,也可采取其他各种方便有效方式提供保证。县、乡政府要尊重银行贷款自主权,逐步建立农户贷款担保基金,为农户贷款扩大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十、做好农村信贷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农村信用社县联社主要负责人,要集中精力抓好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组织和督促农村信用社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切实改进对农户和农村经济的服务。中国人民银行特别是县支行,要深入农户和农村工商企业了解贷款的合理需要,及时
分析所在地区贷款数量和结构,落实农村信贷政策,协调和督促有关金融机构做好信贷服务。同时,要坚决维护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防止借款人逃废债务,监督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比例。



199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