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袁宝成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4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依法行政,推动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法制办有关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等20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等7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等26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对《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49号)等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198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实施的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收费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属此范围内而未列入拟保留或拟修订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由实施机关评估修改后报市政府另行发布,被废止、宣告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现将有关文件公布如下:
一、决定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
2.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33号);
3.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
4.“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东府办〔2007〕33号);
5.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54号);
6.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08〕73号);
7.关于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东府办〔2010〕119号);
8.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10〕27号);
9.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48号);
10.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3号);
11.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7号);
12.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8号);
13.东莞市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办法(东府〔2005〕3号);
14.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1号);
15.东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2年东府令61号);
16.东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3年东府令67号);
17.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7号);
18.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5号);
19.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2007年东府令97号);
20.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0年东府令116号);
21.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府〔2007〕102号);
22.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东府〔2010〕64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0〕109号);
24.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8年东府令4号);
25.东莞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东府令22号);
26.东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东府〔1997〕45号);
27.东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93号);
28.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东府〔2008〕134号);
29.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东府〔2008〕67号);
30.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东府〔2003〕13号);
31.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东府〔2004〕151号);
3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东府〔2000〕41号);
3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28号);
3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07〕115号);
35.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2号);
36.东莞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9号);
37.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2001年东府令39号);
38.东莞市石矿资源采矿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东府令59号);
39.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0号);
40.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1.关于清理整顿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东府〔2000〕32号);
42.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东府〔2001〕84号);
43.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
44.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东府〔2008〕2号);
45.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
46.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东府〔2009〕85号);
47.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规划(东府办〔2003〕7号);
48.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8〕128号);
49.关于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治理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9〕127号);
50.东莞市采石场复绿工作验收方案(东府办〔2009〕78号);
51.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程实施意见(东府办〔2010〕43号);
52.东莞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11号);
53.东莞市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998〕93号);
54、东莞市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实行办法(东府〔2002〕77号);
55.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3号);
56.东莞市市属转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2〕45号);
57.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130号);
58.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144号);
59.东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暂行办法(东府〔2003〕56号);
60.关于设立黄唇鱼市级自然保护区的通告(东府〔2005〕67号);
61.东莞市虎门港港口管理办法(东府〔2002〕127号);
62.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通告(东府〔2005〕69号);
63.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东府〔2005〕70号);
64.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6〕78号);
65.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7〕135号);
66.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东府〔2009〕124号);
67.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96号);
68.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2009年东府令108号);
69.关于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
70.关于加强我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府〔2005〕61号);
71.东莞市整治本地摩托车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70号);
72.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
7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东府〔2007〕83号);
74.东莞市中心市区“禁摩”实施方案(东府〔2008〕136号);
75.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92号);
76.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2003年东府令72号);
77.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09〕105号);
78.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09〕125号);
79.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70号);
80.东莞市各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东府〔2009〕93号);
81.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备案办法(东府办〔2004〕120号);
82、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149号);
83.东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东府令40号);
84.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东府令84号);
85.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通告(东府〔1998〕10号);
86.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东府〔2006〕6号);
87.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东府〔2007〕67号);
88.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附:《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东府〔2009〕131号);
89.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34号);
90.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东府办〔2006〕39号);
91.关于加强我市大型商业设施项目选址管理的意见(东府办〔2006〕88号);
92.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75号);
93.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83号);
94、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87号);
95.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160号);
96.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办〔2009〕161号);
97.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4号);
98.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85号);
99.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52号);
100.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65号);
101.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62号);
102.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8号);
103.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08〕76号);
104.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东府〔2010〕108号);
105.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65号);
106.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37号);
107.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75号);
108.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6号);
109.东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8号);
110.东莞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9号);
111.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东府〔2007〕131号);
112.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0号);
113.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东府〔1993〕27号);
114.东莞市殡葬管理规定(东府〔1996〕21号);
115.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东府〔2005〕131号);
116.东莞市深化退役士兵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方案(东府〔2006〕112号);
117.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东府〔2006〕122号);
118.东莞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东府〔2007〕68号);
119.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东府〔2008〕58号);
120.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东府办〔2007〕72号);
121.东莞市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办法(东府办〔2009〕80号);
122.东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东府办〔2010〕46号);
123.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东府办〔2010〕72号);
124.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东府令2009年110号);
125.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东府令2009年115号);
126.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东府〔2003〕12号);
127.东莞市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03〕1号);
128.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东府〔2007〕90号);
129.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东府〔2008〕114号);
130.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东府办〔2009〕89号);
131.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东府令2003年77号);
132.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
133.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东府〔2005〕71号);
134.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东府〔2006〕76号);
135.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04号);
136.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116号);
137.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府〔2007〕45号);
138.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
139.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东府〔2008〕3号);
140.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
141.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9号);
142.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6号);
14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7号);
14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1999〕118号);
145.关于贯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0〕52号);
146.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2003〕28号);
147.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东府〔2003〕75号);
148.东莞市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府〔2005〕194号);
149.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137号);
150.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7〕13号);
151.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东府〔2007〕3号);
152.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东府〔2007〕5号);
153.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2008〕145号);
154.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132号);
155.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57号);
156.关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9〕65号);
157.关于对密切接触甲型H1N1流感确诊或疑似病例患者的参保人医学观察期间门诊预防用药等医药费用进行全额补助的通知(东府〔2009〕75号);
158.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07号);
159.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6号);
160.关于调整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3〕31号);
161.关于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含疑似患者)医疗费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东府办〔2003〕32号);
162.关于理顺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东府办〔2003〕4号);
163.东莞市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61号);
164.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07〕82号);
165.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8〕47号);
166.关于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等重大突发流行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9〕83号);
167.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东府办〔2010〕96号);
168.东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1号);
169.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东府〔2009〕7号);
170.转发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1996〕35号);
171.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东府〔2001〕7号);
172.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03〕15号);
173.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东府〔2006〕14号);
174.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东府办〔2010〕161号);
175.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 2005年3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76.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东府〔2010〕95号);
177.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29号);
178.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50号);
179.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东府〔2006〕52号);
180.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50号);
181.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08〕20号);
182.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6号);
183.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东府〔2009〕53号);
184.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2004年东府令78号);
185.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东府〔2005〕184号);
186.东莞市桑拿服务行业管理办法(东府〔2009〕115号);
187.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3号);
188.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68号);
189.东莞市价格管理规定(2000年东府令27号);
190.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4号);
191.东莞市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东府〔1996〕103号);
192.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东府〔1997〕98号);
193.东莞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东府〔2002〕129号);
194.东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东府办〔2003〕11号);
195.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
196.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3号);
197.《东莞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规定》、《东莞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计划剩余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东府办〔2010〕53号);
198.东莞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东府〔1997〕70号);
199.东莞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东府令43号);
200.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06号);
201.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
202.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
20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
204.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09〕119号);
205.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2008年东府令99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
2.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2001年东府令34号);
3.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东府〔2004〕146号);
4.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64号);
5.东莞市粮食经营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5号);
6.东莞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1998年东府令10号);
7.东莞市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的暂行规定(东府〔1998〕27号);
8.东莞市民营企业人员申办出国护照或往返港澳通行证暂行办法(东府〔2002〕68号);
9.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办理<暂住证>操作办法(试行)(东府办〔2004〕45号);
10.东莞市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18号);
11.东莞市流动人员信息申报登记管理办法;
12.东莞市市区建筑立面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东府令17号);
13.关于加强旧城改造中“退二进三”地块转经营性用途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5〕74号);
14.东莞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办法(东府〔2000〕47号);
15.东莞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东府〔1992〕62号);
16.东莞市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办法(东府〔1995〕99号);
17.东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东府〔1997〕64号);
18.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1999年东府令24号);
19.东莞市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19号);
20.东莞市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2000年东府令26号);
21.东莞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2000年东府令31号);
22.东莞市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试行办法(2001年东府令42号);
23.东莞市营运客车客运线路标志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东府〔2002〕14号);
24.关于禁止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通告(东府〔2007〕76号);
25.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4〕78号);
26.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5〕36号);
27.关于修改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5〕98号);
28.东莞市调峰电力认购暂行办法(东府办〔2006〕10号);
29.东莞市节能节电实施细则、东莞市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细则(东府办〔2007〕25号);
30.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办〔2008〕119号);
31.东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2000年东府令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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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宏观经济调控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宏观经济调控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宏观经济调控信息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宏网)正常运行,加强对宏网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宏网是指由深圳市信息中心组织建立的提供宏观经济调控信息的网络系统,主要包括:专业职能调控系统;综合调控系统;政府决策支持系统。
专业职能调控系统主要负责信息的采集、提供;综合调控系统主要负责信息的分析、分类、管理及发送;政府决策支持系统主要负责提供政府决策信息。
第三条 宏网的运行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是宏网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深圳市信息中心为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在宏网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宏网的具体运行组织及管理。
第二章 宏网运行执行机构
第五条 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应负责对入网的信息进行分析、归类、管理、并对政府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六条 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应组织编制宏观经济指标项目,并规定入网单位应提供的信息类别与格式。
第七条 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应确定并编列入网单位可以共享的信息,但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不得确定为共享信息。
宏网运行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
第八条 传递应予保密的信息,应通过符合要求的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非入网单位不得从宏网取得信息,但经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同意并报经宏网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十条 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应对国家及商业秘密采取技术加密保密措施,并编制操作密码,操作密码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应编制宏网操作手册,入册单位应按操作手册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宏网运行出现故障的,应报告宏网运行执行机构,由宏网运行执行机构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章 入网单位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必须加入宏网:
(一)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市属一、二类企业。
第十四条 能提供有实用价值的宏观经济信息的其他单位,可依本规定申请加入宏网。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指定有关单位加入宏网。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宏网,应向宏网运行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审查后,报宏网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加入宏网的单位(以下简称入网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信息的采集、整理、确定密级,并按宏网运行执行机构规定的信息类别与格式向宏网提供信息。
入网单位应于信息产生后两天内向宏网提供信息。年度统计数据应于次年的四月底前提供,月度统计数据应于次月的20日以前提供。
第十七条 入网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八条 入网单位向宏网提供信息及从宏网取得信息均不收取或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入网单位可直接从宏网取得可以共享的信息,入网单位确因需要取得保密信息的,应征得提供信息的入网单位同意并经宏网管理机构审核。
入网单位不得泄露从宏网取得的应予保密或宏网运行执行机构要求不得泄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入网单位经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审核同意,可利用宏网传递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入网单位应对每天的信息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入网单位应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信息的采集、整理及传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入网单位的宏网专门工作人员应经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发给上岗证。
未取得上岗证的,不得从事宏网的操作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入网单位变更其入网的职能或信息容量的,应报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审查,并经宏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入网单位未按时提供信息的,由宏网运行执行机构责令其限期提供,期限届满仍未提供的,中止其利用宏网取得或传递信息,并可提请该入网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 宏网运行执行机构或入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七、八、十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入网单位泄露宏网运行执行机构要求不得泄露的信息的,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可予以通报批评,中止其从宏网取得有关信息;因信息泄露造成他人损失的,泄露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入网单位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取消有关责任人员的上岗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上岗证而从事宏网操作的,由宏网运行执行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操作,可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入网单位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入网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入网的职能或信息容量的,由宏网运行执行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仍未改正的,中止其利用宏网取得或传递信息,并可提请该入网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计划主管部门和深圳市信息中心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