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公布18项纺织行业标准

时间:2024-07-22 15:4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布18项纺织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68号

 

公布18项纺织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毛针织品》等18项纺织行业推荐性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8项纺织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18项纺织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FZ/T 73018-2002
毛针织品
FZ/T 73003-1991
FZ/T 73004-1991
FZ/T 24006-1995
TWCKI-2000

2
FZ/T 73005-2002
低含毛混纺及仿毛针织品
FZ/T 73005-1991
 
3
FZ/T 22001-2002
精梳机织毛纱
   
4
FZ/T 22002-2002
粗梳机织毛纱
   
5
FZ/T 34003-2002
亚麻床上用品
   
6
FZ/T 32008-2002
针织用亚麻纱
   
7
FZ/T 73007-2002
针织运动服
FZ/T 73007-1997
ASTM4156-2001

ASTM4154-2001

8
FZ/T 73008-2002
针织T 恤衫
FZ/T 73008-1997
ASTMD4234-2001

9
FZ/T 01095-2002
纺织品氨纶产品纤维含量的试验方法
  

 
JISL1030.2-1998

10
FZ/T 81002-2002
水洗羽毛羽绒
FZ/T 81002-1991
EN12935-1997

11
FZ/T 80001-2002
水洗羽毛羽绒试验方法
FZ/T 80001-1991
EN1884-1998

12
FZ/T 80002-2002
服装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FZ/T 80002-1991
 
13
FZ/T 93002-2002
纺纱和捻线用钢丝圈
FZ/T 93002-1991
ISO96-1:1992

14
FZ/T 93003-2002
纺纱和捻线用金属钩
FZ/T 93003-1991
ISO96-2:1992

15
FZ/T 93004-2002
纺纱和捻线用塑料钩
FZ/T 93004-1991
ISO96-2:1992

16
FZ/T 93008-2002
环锭细沙机用塑料经纱管
FZ/T 93008-1991
 
17
FZ/T 93010-2002
换梭式梭子用塑料纬纱管
FZ/T 93010-1991
 
18
FZ/T 90004-2002
经纱管和纬纱管检验规则
FZ/T 90004-199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林业局《关于商请明确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得者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函》(林函计字〔2004〕178号)。函称:国家林业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为调动林业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了《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设立了林业科技重奖,由国家林业局组织评奖颁奖。该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重奖人数不超过5人,重奖金额50万元,其中20万元归个人,30万元由受奖者作为科技工作经费或用于购置科研仪器。目前,已评选出第一届重奖集体奖1名、个人奖2名。另外,国家林业局林业重奖评选委员会参照《办法》,评选出22名科技贡献奖,获奖人员主要为两院院士、资深专家,奖励金额为每人1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林业局来函申请对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国家林业局属于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科技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其颁发的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者(名单见附件)的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第一届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人员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我国首例“请客刮彩”案法理评析

邝宪平


核心提示:江西省遂川县巾石乡邮政所邮递员刘华明为庆祝自己中奖请同事刮彩票,并口头约定中得奖金一人一半。可一名同事在其女儿中得10万元奖金后,却称自己是赊账刮奖。到底是请客刮奖,还是赊账刮奖?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双方对簿公堂。


一、案情介绍

  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巾石乡邮政所邮递员刘华明,在营业大厅负责代销中国体育彩票。2008年7月5日上午,刘华明买了一些中国体育彩票,没想到中了500元。当天中午,刘华明在单位食堂吃饭时,迫不及待地将这一喜讯告诉了同在一桌吃饭的人(妻子肖燕、同事刘倩、王英、刘梅莲和她女儿李芳芳)“祝贺你,你一定要请客!”一位同事说。“没问题!”刘华明爽快地答应了。他还随口说:“要不这样,我出钱请你们刮彩票。谁刮到了奖,所得奖金就和我对半分。”当日15时左右,刘华明兑现请客承诺,请王英、刘倩刮彩票,两人中了一些小奖。过了一会儿,刘梅莲和女儿李芳芳(14岁)也来刮奖。刚好在这时,有人来找刘华明有事,他就出去了一下。这时,李芳芳所刮的这张彩票竟然中了10万元大奖。当天19时左右,王英、刘梅莲和李芳芳一起来到营业大厅。刘华明满以为刘梅莲是来和他商量分配奖金一事。没想到,刘梅莲是来将购买彩票的20元钱交给他的。“我是请你们刮,不会收你的钱。”刘华明一边解释,一边把钱还给刘梅莲。但她把钱丢到桌子上,走了。结果,这20元谁都不肯收下,一直扔在营业大厅的柜台上。次日,刘华明把20元还给刘梅莲,刘梅莲仍不愿收下。“没想到她说,彩票是她个人买的。”刘华明要求按当初的约定兑现中奖承诺(即五五分成),但刘梅莲一再表示是自己女儿刮中的奖。2008年7月7日,刘梅莲凭着手上的彩票领取了税后奖金8万元。刘华明要求分得奖金4万元,被刘梅莲拒绝。此后,刘华明多次找到刘梅莲协商,均无功而返。为讨一个说法,2008年10月30日,刘华明将刘梅莲母女告上了法庭。(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二、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请客刮彩”还是“赊账刮彩”。在法庭上,刘华明陈述了自己请客刮奖的事实,并当庭向法官递交了两份证人证言来证明自己是请客刮奖。刘梅莲则坚称“以前一直是先刮奖再付钱。我与刘华明之间存在赊账刮奖的交易惯例”。


三、法院审判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华明中奖500元后,要请客刮奖,并约定如果有人中奖,奖金一人一半。当时刘梅莲也在场,应视为刘华明发出要约。当日下午,刘梅莲听说王英被请去刮奖,在未带钱的情况下,与她女儿李芳芳一起前往邮政营业大厅刮奖,应视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辩称“是在刘华明处赊账刮奖”,但其事先并未与刘华明约定赊账刮奖,因此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所得奖金应按约定进行分配。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梅莲母女给付原告刘华明彩票中奖款4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梅莲母女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1日,经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梅莲母女给付刘华明彩票中奖款3万元。


四、法理评析

  本案中,刘梅莲母女与刘华明之间的“中得奖金一人一半”的口头约定有效吗?他们之间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理论,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2.要约的要件。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要约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2)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