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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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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4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
第三条 市和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市和县、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以当地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已在用人单位从业的伤残职工,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离退休残疾人职工、未办理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职工、未签定劳动合同的残疾人职工和无《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职工,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但不影响其本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待遇。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要进行审查。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同时上报本单位录用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残疾人职工上年度1月和12月的工资单复印件、残疾人职工所持《残疾人证》的复印件及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上报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定期审核。
凡经审核发现用人单位虚报残疾人职工或在审核期限内拒绝审核机关对残疾人职工审核认定的,视为用人单位无残疾人职工。
第七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要制定下一年度包含准备录用残疾人的人数、工种以及对残疾人技术水平要求等内容的计划。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各单位的计划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不报录用残疾人计划的,认定其不愿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录用手续,为残疾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人职工、解除与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并报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人知识、能力及生理、心理障碍等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晋升、晋级、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纳入到劳动保障年检工作。
第十一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交纳就业保障金。
未按期报送年审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用人单位,经残疾人联合会指出后仍不报送或不补充报送相关材料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交纳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就业保障金的交纳数额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交就业保障金数额=(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本市(县、区)上一年度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残疾人联合会和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其中财政供给单位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从年度财政拨款中代扣。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在每年的6月底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交纳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代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或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就业保障金,60%划入本级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40%划入上一级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交纳的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交纳的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六条 收取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七条 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开支;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按财政部有关文件执行。
市和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必须建立健全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就业保障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27日市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1995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正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琼州海峡营业性轮渡运输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为琼州海峡轮渡提供码头设施和服务的企业及其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琼州海峡轮渡运输,是指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联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以东的沿海水域从事客渡、车渡的运输。



第四条 广东省和海南省分别设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峡办)。海峡办根据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实施两省人民政府以及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琼州海峡运输管理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琼州海峡轮渡运输运力投放的管理,受理本省水路运输企业、单位要求经营海峡轮渡运输的申请,并签署初审意见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协调、处理港航之间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中的纠纷;

(四)组织、指导港航企业做好车船衔接、疏运工作,维护海峡运输秩序;

(五)查处各种违反海峡运输市场管理规定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公司、船舶,必须经过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批。船公司在海南省注册的,必须先到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船公司在广东省注册的,必须先到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再持批准文件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舶,必须到其船公司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

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的,不得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



第六条 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船舶以及为其提供码头设施和服务的企业或者人员,必须服从海峡办的管理。

旅客轮渡运输,应当做到定船舶、定航线、定班期、定时间、定码头。船舶不得无故脱班或者延时开航。

港埠企业应当根据两省海峡办商定的班期合理安排泊位,按照规定的班期装运或者按照船舶到港的先后顺序卸载。



第七条 海峡轮渡运输,必须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运费。旅客实行一票过海。客票由两省海峡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第八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为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的企业,应当教育职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文明经营,优质服务,加强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旅客、车辆上落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得私揽旅客、车辆、货物上船。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受钱物、乱收费、敲诈勒索;严禁刁难旅客、货主和司机等。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的,责令其停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的罚款。



第十条 港埠企业不按照两省海峡办拟定班期和调度原则安排泊位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船舶不服从高度管理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船舶和港埠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乱收费、敲诈勒索司机、货主、旅客行为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港埠企业处以2000元罚款;对行为人和岗位负责人分别处以非法所得10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 港航企业不使用统一票据的,收缴该票据、一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0倍的罚款;不实行旅客一票过海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 船舶在年度内受到3次罚款的,责令其停航整顿;停航整顿时间不超过60天。船舶年度内受到停航整顿后再次受到处罚的,吊销其营业运输证。被处以吊销营业运输证的,不得重新参加琼州海峡轮渡运输。



第十四条 需吊销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由查处地海峡办扣缴,报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船舶营业运输证。

对应当吊销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没有吊销的,原查处地海峡办报经本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拒绝该船舶在己方所辖港口、码头停靠。

其他处罚由查处地海峡办执行。



第十五条 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处罚时,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写明违章事项和违章处罚通知书编号,由执行人员签名并加盖执行单位印章。否则,被处罚人有权拒付罚没款。

罚没款一律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海峡办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部队码头、船舶用于琼州海峡轮渡营业性运输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两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交通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1989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琼州海峡渡轮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建设部关于发布《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1989年5月30日,建设部

1988年底,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发布修订后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从今年下半年开始,所有施工企业都要按此标准进行资质复查,重新确定资质等级,换发资质证书。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的企业分为建筑、设备安装、机械施工三类,各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建筑企业
各级建筑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的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近三年内曾获得过两个部或省级以上单位颁发的技术或工程质量奖励。
2.企业经理具有十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不少于160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近3年内曾获得过部或省级以上单位颁发的技术或工程质量奖励。
2.企业经理具有八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不少于70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8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八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五年承担过小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不少于15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财务会计员和质量安全员全部持有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四级企业
1.具有四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三年独立承担过6层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财务会计员、质量安全员全部持有初级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建筑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种通用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30层以下、30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12层以下、21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水塔、烟囱等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4.四级企业可承包6层和15米跨度以下的民用房屋建筑施工。

二、设备安装企业
各级设备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装备有能适应施工需要的专业设备和检验测试手段。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5年承担过小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设备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电器、仪表和大型整体生产装置等的安装。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设备、电器、仪表及生产装置的安装。

3.三级企业可承包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照明、普通设备及仪表的安装。

三、机械施工企业
各级机械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5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6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8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3年承担过小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00万元以上。
各级机械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类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机械施工。

冶金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冶金工业建设施工的企业分为建筑安装、特种专业两类,各类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冶金建筑安装企业
各级冶金建筑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下列三项(其中必有大型两项)以上冶金或其他系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钢10~100万吨的中型钢铁联合企业;年产钢1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
(2)年产特种钢10~50万吨的中型特殊钢厂;年产特种钢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特殊钢厂。
(3)年产生铁20~100万吨的中型炼铁厂;年产生铁1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炼铁厂。
(4)年采选能力60~200万吨的中型采选厂矿;年采选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采选厂矿。
(5)50~130平方米烧结机的中型烧结厂;130平方米烧结机及以上的大型烧结厂。
(6)冶金焦化厂。
(7)国外引进或技术比较复杂的冷轧厂、热轧厂、硅钢厂、线材厂、无缝钢管厂和生产其它各种型钢的轧钢厂。
(8)其它黑色金属工业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技措、改造项目。
(9)其它部门和地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具有建筑、机电设备安装、电计器调整、机械施工、结构制作与安装、工业筑炉等专业配套的综合施工能力。
5.企业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检验测试手段。
6.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
7.企业年总产值在8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具有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械施工等综合施工能力。
5.企业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检验测试手段。
6.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7.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不少于20人;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中级专业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具有健全的质量检验测试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四级企业
1.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中小型建设项目的部分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初级以上专业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冶金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冶金建设各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治金建设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中小型建设项目的一般工程。
4.四级企业可承包6层以下、12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及高度35米以下的构筑物等。

二、特种专业施工企业
各级冶金建设基础工程地基处理、尾矿坝排渗、边坡处理、结构工程、防震加固等特种专业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掌握大型冶金建设项目特种专业的施工技术,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20项以上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科技工作或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25%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5%以上。
4.企业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掌握中型冶金建设项目特种专业的施工技术,具有八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十项以上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科技工作或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5%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
4.企业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8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15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掌握一般小型冶金建设项目特种专业的施工技术,具有五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三项以上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科技工作或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有相应的质量检测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万元以上。
各级特种专业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大型冶金建设项目的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型冶金建设项目的特种专业工程及大型建设项目中技术较一般的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冶金建设项目的特种专业工程及中型建设项目中技术较一般的特种专业工程的施工。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各级有色金属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工业项目的主体施工(其中必须有一项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9%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初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800万元以上。
5.企业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千瓦以上;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专业配套的施工机械和检测设备、仪表等手段,并具有年加工制作金属结构和非标准设备2000吨以上的能力。
6.企业年总产值在6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工业项目的主体施工(其中必须有一项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企业所有上岗的施工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员和质量检查员,全部持有初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千瓦以上;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专业配套的施工机械和检测手段,具有钢结构及非标准设备制作500吨以上的能力。
6.企业年总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有色金属工程单项车间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经营负责人具有经济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3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80万元以上。
5.企业的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1.5千瓦以上;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检测手段。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四级企业
1.具有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独立承担过有色金属工业项目中某一简单工程和维修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
3.企业具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有色金属工业建设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种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厂,氧化铝厂,重金属联合企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和重金属加工厂,轻金属加工厂及其它有色金属工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有色金属矿山200万吨以下的采选厂,20万吨以下的氧化铝厂,3万吨以下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电解厂,3万吨以下的金属加工厂,2万吨以下的轻金属加工厂及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其它有色金属工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有色金属工业大中小型建设项目中某一车间的施工。
4.四级企业可承包有色金属工业项目中的简单工程和维修工程施工。

机械电子工业设备安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各级机械电子工业设备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2%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
4.具有能适应大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的各种技术装备、仪器、仪表和检测手段,能承担高、大、精、尖、复杂的机电设备、仪表安装,各种动力站和自动生产线的设备安装,并有制造和加工金属结构和非标准设备的能力。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8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具有能适应承担中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的各种技术装备、仪器、仪表和检测手段,能承担较大、较精、较尖端、较复杂的机电设备、仪表安装,各种动力站和自动生产线的安装,并有制造和加工金属结构和非标准设备的能力。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小型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经营负责人具有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
4.具有能适应承担小型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的各种技术装备、仪器、仪表和检测手段,有制造和加工金属结构与非标准钢设备的能力。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机械电子工业设备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非标准钢结构制作与吊装。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型建设项目的各类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及非标准钢结构制作与吊装。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机械电子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化学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化学工业建设施工的企业分为化工建筑安装、化学矿山建筑安装两类,各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化工建筑安装企业
各级化工建筑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化工建筑安装施工经历,近15年独立承担过一个成套引进装置或两个以上大型化工建设项目的主体装置的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3.5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组装及B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安装2500千瓦以上大型压缩机组和透平机组的施工能力。
(3)吊装200吨以上大型设备,组装、安装高铬镍耐热合金钢、低温钢、低温铝合金、低合金钢、耐腐蚀不锈钢(包括含钼不锈钢)等高、中压设备及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11万伏以上变电所,安装、调校DCS集散型控制系统的施工能力。
(5)大型工业炉的安装、筑炉和大型建筑结构、设备、管道防腐的施工能力。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化工建筑安装施工经历,近10年独立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主体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3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2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组装及C级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安装1000千瓦压缩机组和透平机组的施工能力。
(3)吊装120吨设备和组装、安装低温钢、低温铝合金、低合金钢、耐腐蚀不锈钢(包括含钼不锈钢)高、中压设备及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3.5万伏以上变电所,安装、调校各类自动仪表的施工能力。
(5)中型工业炉的安装、筑炉和一般防腐处理的施工能力。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化工建筑安装施工经历,近5年承担过小型化工建设项目的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2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3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组装及D级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一般机泵的安装。
(3)吊装40吨设备和承担中低压设备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6千伏以上变电所,一般电器仪表的安装、调校能力。
(5)一般防腐工程的施工。
各级化工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引进大型联合化工、石油化工装置及各类化工、石油化工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小型化工、石油化工项目的建筑安装及500万美元以下引进化工、石油化工项目的建筑安装。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化工、石油化工项目的建筑安装,但不得承担引进装置(包括引进单机、合成氨及尿素、乙烯工程等)的建筑安装。

二、化学矿山建筑安装企业
各级化学矿山建筑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化学矿山建筑安装的施工经历,近15年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化学矿山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高级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3.5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组装及B级以上的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有大型矿井的配套施工机具,竖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30米以上,斜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60米以上,平峒开拓成巷平均月进尺100米以上,露天矿年剥离量250万立方米以上及设备安装。
(3)安装6000千瓦汽轮发电机组和一般电器、机泵的施工能力。
(4)承担100吨以上设备吊装和组装,安装中、低压设备及管道的施工能力。
(5)安装、调试11万伏以上变电所,安装、调校自动化仪表的施工能力。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化学矿山建筑安装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化学矿山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3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12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组装及C级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有中型矿井的施工机具,竖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20米以上,斜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40米以上,平峒开拓成巷平均月进尺80米以上及设备安装。
(3)承担50吨以上设备吊装和低压设备及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3.5万伏变电所,安装、调校一般自动化仪表的施工能力。
(5)安装一般电器、机泵的施工能力。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化学矿山建筑安装的施工经历,近5年承担过小型化学矿山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2.5千瓦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300万元以上。
6.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类压力容器组装及D级锅炉安装资格证书。
(2)有一般矿井施工主要机具,斜井开拓成井平均月进尺25米以上,平峒开拓成巷平均月进尺50米以上及设备安装。
(3)承担20吨以上的设备吊装能力和低压设备、管道的施工能力。
(4)安装、调试6千伏变电所,一般仪表的安装、调校能力。
(5)具有安装一般电器、机泵的施工能力。
各级化学矿山建设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类型矿井(露天)井下采、选联合矿山项目的工程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中小型化学矿山项目工程的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化学矿山项目工程的施工。

石油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各级石油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下列工程项目中的两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1)大型石油化学工程或技术复杂的化工或炼油装置。
(2)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田地面建设工程。
(3)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装置工程。
(4)大型储油库工程,其中必须含有单座容积2万立方米以上的油罐或400立方米以上的球罐。
(5)大型输油、输气管道工程。
(6)以金属结构预制为主的施工企业,年钢材处理工作量为2500吨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技术工人工种齐全配套,铆工、钳工、焊工、无损检验人员等主要工种应能满足石油建设的施工要求。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具有适应石油建设施工需用的配套机械设备及检验测试手段;配备有能进行野外施工作业的拉运、吊装、焊接、检测等专用机具、装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8千瓦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的施工经历,近10年承担过下列工程项目中的两个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1)中型石油化学工程或化工及炼油装置。
(2)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田地面建设工程。
(3)油气田气体处理装置。
(4)中型储油库或单座容积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油罐工程。
(5)油气管道集输工程。
(6)以金属结构预制为主的施工企业,年钢材处理工作量为1500吨以上。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具有适应石油建设施工需用的配套机械设备及检验、测试手段,配备有能进行野外施工作业的拉运、吊装、焊接、检测等专用机具、装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6千瓦以上。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4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的施工经历,承担过小型石油建设项目的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5%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具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及检验测试手段,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4千瓦以上。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200万元以上。
各级石油工业建设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国内各类石油建设工程施工。
2.二级企业除特别复杂的国内大型石油建设项目外,可以承包其它石油建设工程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石油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

石油化工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各级石油化工建设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18年以上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成套引进装置或两个以上大中型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主要设备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具有专业配套的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和人员,配备齐全的理化、金相和无损检验手段,近三年承建的工程中获得过国家、省(部)级优质工程。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5千瓦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7.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三类压力容器安装及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证书,一定的钢结构和非标压力容器设备制造能力。
(2)安装3000千瓦以上大型透平压缩机机组和1.2万千瓦透平发电机机组的能力。
(3)一次吊装300吨以上大型设备的能力。
(4)安装铬钼、高铬镍热合金钢、不锈钢等特种材质高、中压设备及管道的能力。
(5)11万伏变电所设备安装调试能力,安装调校各类自动化仪表的能力。
(6)单座容积在2万立方米以上浮顶油罐和1000立方米以上球形罐的施工能力。
(7)B级以上锅炉安装能力。
二级企业
1.具有12年以上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的经历,独立承担过中型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一般装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
4.企业具有专业配套的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和理化及无损检验手段,近3年承建的工程中获得过省(市)级优质工程。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4千瓦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7.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资格证书。
(2)安装2000千瓦以上大型透平压缩机机组的能力。
(3)一次吊装200吨以上大型设备的施工能力。
(4)3.5万伏变电所设备安装、调试和一般自动化仪表的安装调校能力。
(5)单座容积在1万立方米以上油罐的施工能力。
(6)C级以上锅炉安装能力。
三级企业
1.具有8年以上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的经历,承担过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经营负责人具有经济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配备有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具备主要检测手段。
5.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6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千瓦以上。
6.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
7.在专业施工能力方面具备:
(1)省(市)劳动部门颁发的一、二类压力容器安装资格证书。
(2)安装一般机泵的施工能力。
(3)一次吊装80吨以上的施工能力。
(4)中、低压工程的施工能力。
(5)6千伏变电所设备安装调试及一般电器、仪表的安装调校能力。
各级石油化工建设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国内外大型石油化工项目的施工、技措改造和各类装置的检修工程。
2.二级企业可承包除大型石油化工主要装置以外的各类装置和中小型建设项目的施工、技措改造和检修工程。
3.三级企业可承包小型石油化工项目和中型项目辅助工程的施工及技措、检修工程。

核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核工业建设的施工企业分为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两类,各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核工业建筑施工企业
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核工程施工经历,承担过反应堆、扩散厂、核武器研制基地、核电站、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程中两项以上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完善的核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具有与核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完善的测试检验手段。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核工程施工经历,承担过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程中两项以上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8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较完善的核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具有与核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比较完善的试验检测系统。
各级核工业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反应堆、核电站、扩散厂、核武器研制基地、核科研、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各类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
核工业建筑施工三、四级企业执行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三、四级企业资质标准及营业范围。

二、核工业设备安装企业
各级核工业设备安装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核工程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建设项目施工,有反应堆、核电站、扩散厂、核科研、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程安装施工经历,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核级标准设备安装能力和资格。
7.企业有可靠的核工业安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有与核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有完善的焊接和检测试验室。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核工程施工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有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业设备安装施工经历,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5.企业年总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一、二类压力容器制作和安装许可证。
7.企业有完善的核工业安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有与核工程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系统。
三级企业
执行通用工业与民用设备安装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
各级核工业设备安装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反应堆、核电站、扩散厂、核科研、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各类核工程建设项目的安装工程。
2.二级企业可承包放射性化工厂、铀冶金、核燃料元件厂、铀矿山等核工程项目的安装工程。
3.三级企业可承包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电气、通风、采暖、给排水及普通设备的安装工程。

火电及送变电建设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从事火电及送变电建设施工的企业分为火电建筑、火电设备安装、火电建筑安装、送变电工程四类,各类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火电建筑施工企业
各级火电建筑(包括烟囱、水塔、预应力混凝土管道专业)施工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级企业
1.具有20年以上火电厂建筑工程施工的经历,承担过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机组单项主体建筑工程,或单机容量20万千瓦(或2台10万千瓦)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的施工;或高度为210米以上烟囱6座,淋水面积为3500平方米以上双曲线冷却水塔12座的施工;
或三个火电厂管道工程,直径为1.8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累计超过2500节(10公里)的制管、安装,其中直径为2.6米以上的500节(2公里),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建设施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8%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4%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400万元以上。
5.企业有承担单机容量为10~20万千瓦机组主厂房施工的机械设备,或有烟囱、水塔成套专用施工设备,或有各种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专用制管及安装设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4千瓦以上。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设有专职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人员及技术检测手段和安全防护设施。
7.年总产值在3500万元以上。
8.具有编制单机容量30万千瓦机组以上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240米烟囱、淋水面积为4500平方米双曲线冷却水塔各2座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1.8米以上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2500节(10公里)的制管、安装能力,其中2.6米以上直径的管道1000节(4公里)。
二级企业
1.具有15年以上火电厂建筑工程施工的经历,承担过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机组单项主体建筑工程;或单机容量10万千瓦(或4台5万千瓦)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的施工;或高度为180米以上烟囱5座、淋水面积为3000平方米以上双曲线冷却水塔10座的施工;或三个火电厂管道工程,直径为1.8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累计超过2000节(8公里)的制管、安装,其中直径为2.2米以上的500节(2公里),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电力建设施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经济师。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7%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5%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
5.企业有承担单机容量为5~10万千瓦机组主厂房施工的机械设备,或有烟囱、水塔成套专用施工设备,或有2.2米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专用制管及安装设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5千瓦以上。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设有专职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人员及技术检测手段和安全防护设施。
7.年总产值在2500万元以上。
8.具有编制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以上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210米烟囱、淋水面积为3500平方米双曲线冷却水塔各2座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1.8米以上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2500节(10公里)的制管、安装能力,其中2.2米以上直径的管道1000节(4公里)。
三级企业
1.具有10年以上火电厂建筑工程施工的经历,承担过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机组单项主体建筑工程;或单机容量5万千瓦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的施工;或高度为150米以上烟囱4座、淋水面积为2500平方米以上双曲线冷却水塔3座的施工;或三个火电厂管道工程,直径为1.6米以上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累计达1500节(6公里)的制管、安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电力建设施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工程师以上的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经营负责人具有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3%以上。
4.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6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100万元以上。
5.企业有承担单机容量为5万千瓦机组主厂房施工的机械设备;或有烟囱、水塔成套专用施工设备;或有1.8米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专用制管及安装设备。全员人均动力装备率在3千瓦以上。
6.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设有专职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测人员及技术检测手段和安全防护设施。
7.年总产值在1500万元以上。
8.具有编制单机容量10万千瓦(含12.5万千瓦)机组以上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180米烟囱、淋水面积为3000平方米双曲线冷却水塔各2座的能力;或具有年完成1.8米直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2000节(8公里)的制管
、安装能力。
各级火电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范围:
1.一级企业可承包各种类型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核电站常规岛与辅助生产建筑工程;烟囱、水塔专业可承包各种类型烟囱、水塔的施工;预应力混凝土管道专业可承包各种类型混凝土管道的制管、安装工程施工。
2.二级企业可承包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烟囱、水塔专业可承包210米及以下高度的烟囱、3500平方米及以下淋水面积水塔的施工;预应力混凝土管道专业可承包2.2米及以下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制管、安装工程施工。
3.三级企业可承包单机容量10万千瓦(含12.5万千瓦)及以下机组火电厂整体建筑工程;烟囱、水塔专业可承包100米及以下高度的烟囱、3000平方米及以下淋水面积水塔的施工;预应力混凝土管道专业可承包1.8米及以下管径的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制管、安装工程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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