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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0 16:5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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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城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精神,加快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步伐,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农民工。
  第三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到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
  (二)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五)银行出具该缴费单位开设的基本账户的开户证件;
  (六)本单位报统计部门上一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
  (七)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和缴费标准核定表。
  申请参保单位按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按月申报。申报时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年上报统计部门的劳资统计报表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明细表,到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单位如有人员变动,可在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人员增减情况表,否则视同该缴费单位无人员变动。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企业上年(月)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实际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60%的,按60%的基数计征,高于300%的部分予以封顶。新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当年缴费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缴费基数。
  非公有制企业缴费比例:单位为20%,职工个人为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缴费基数2007年可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2008年为80%,2009年为90%,从2010年1月起,缴费基数统一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第六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缴费申报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非公有制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税前提取,不计征任何税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缴费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个人账户的记账规模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责成专人保存缴费记录,保证其完整、安全,每年应当至少向缴费职工个人公布一次个人账户记账情况。
  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保留,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可以继承。
  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均可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且达到退休年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按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农民合同制职工结算的资金,可直接缴纳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农村养老保险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九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停止缴费在一年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办理退休手续。单位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并补缴以前年度欠费的,从缴清的下月起,恢复正常退休的审批工作。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后,享受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同等的养老保险政策待遇。
  第十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就不了业的,也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退休审批时,当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应出具职工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或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罚款。
  未按规定缴费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有资金能力而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拒绝履行补缴计划的企业要及时下达《劳动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延迟缴纳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仍拒不缴纳或拒不补缴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3年3月10日发布的《运城市民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运政办发[2003]2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七年四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妻子拜小姐为师”,评论这条新闻要谨慎

     杨涛
   
这些天,一个关于“妻子拜小姐为师”的新闻成为了许多媒体时评版的热点,赞成与批评的形成两派意见,煞为热闹。说实话,对于这一离奇的新闻,我也很想发表自己的观点,但是看到新闻源后,犹豫再三,还是决定放弃了。
这一新闻来自于2月23日的《扬子晚报》,该报报道说,南京一位女士凡林(化名)在丈夫变心后,非但没有选择放弃,反而要拜“小姐”为师学习性技巧来挽救婚姻的想法,令众多网友瞠目。但是,记者得知这一新闻并不是亲自采访所知,而是从西祠门户网站的一篇《捍卫婚姻,我要找小姐》的帖子中,获得这一消息的,就认定为是真实而发表的。这就不能不让人怀疑这一消息的真实性。
网络的出现,以其快捷、方便特别是不需要繁文缛节的审查与批准程序,给信息的快速传播与公民的自由表达带来了极大的空间。人们可以看到许多在传统媒体所不能看到的新闻与观点,每个人也可能匿名到各种网络论坛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讲述自己的故事,网络带来了信息传播的革命和公共话语领域的扩展。然而,正因为网络过于快捷,缺少把关人(正规网站通过自己记者采访后发布的消息除外),每个在网络的人都是蒙面的“虚拟人”,因而,造成信息的泥沙俱下、鱼龙混杂,许多虚假信息混杂在其中,使谣言四处传播,增大了人们甄别信息真假的成本。相比之下,传统媒体尽管存在种种缺陷,但是“把关人”制度的存在,使其公信力远远大于那些各种论坛上网络消息,人们也可减少了甄别信息真假的成本。
而作为针砭时弊、张扬正义为已任时评,其评论的对象??新闻,最起码的要求便应当是真实。如果所评论的新闻是虚假的,那么无疑就是将拳头对准棉花做成的靶子,不仅软弱无力,长此以往,还将严重影响时评本身的公信力。人们会怀疑时评人是在故意找一些假新闻来哗众取宠、没事找事,唯恐天下不乱。
去年,就发生了多起因假新闻而引起的评论失真的事件。有媒体称办案人员从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兼首都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毕玉玺的住处抄出现金1000万元,而且毕玉玺对办案人员说贪污受贿6000万元只是收点“喝茶钱”,于是便有时评人连续发表文章,对毕玉玺的这些“行为”大进行评论,表达义愤之情,但后来证实这一消息纯属虚假;在奥运会闭幕后,有媒体报道女排主教练陈忠和拒绝接受某房地产商捐赠的一套价值一百万元的豪华别墅,也有时评家对此评论认为“表现了陈忠和的人格尊严”,但很快就有报道指出“陈忠和笑纳百万公寓”,时评家也自讨无趣。这些事件都给时评和和时评人带来消极的影响。
因此,“妻子拜小姐为师”这一新闻该不该去评论就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了。这则新闻虽然来自纸质媒体,但是该报报道说这则消息的获得来源于是西祠门户网站的一篇的帖子,这种帖子任何人只要在网站上经过简单注册,都可以贴上去,并没有专门人对新闻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因而,有无“妻子拜小姐为师”这种事情,是很值得怀疑,说不准就是某些人搞笑的产品。那么,这种每个正常人都会引起怀疑的新闻,时评人就不应当根据这一新闻进行评论。当然,像上面提到的对毕玉玺案与陈忠和接受捐赠进行评论事件,还有被查处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起诉《中国青年报》发表了题为《揭开“黑道霸主”刘涌的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评论文章的一类案件,我认为刊登时评的媒体和时评人在法律上可以免责,因为他们引用的新闻源来自正式的媒体,这些媒体报道应当有公信力。但是,时评人免责的前提是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妻子拜小姐为师”事件本身事情离奇,而且报道明确指出其新闻源是来自网站的帖子,时评人在评论时就应当三思而后行,如果引发官司,恐怕难逃其责。
当然,对于“妻子是否可以拜小姐为师”,每个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去年11月份,中国著名性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潘绥铭教授就宣称:“小姐”们在性技巧方面的确有普通女性值得借鉴之处。但这种言论只是对一种假设某种情形下进行的评论,是不涉及事实的讨论,是一种学术探讨或观点表达,而不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围绕着事实的性质进行新闻评论。这种“虚然”的评论,论者只要不违法和公共道德,可以尽可能地进行假设;而时评是“实然”评论,要围绕事件本身进行准确评论,两者截然不同。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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