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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8:59: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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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宜府发[2003]36号),实行行政许可并联事项集中、联合办理,根据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市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决定,特制订《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许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
并联许可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许可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依照《行政许可法》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要求,特制订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许可”实施办法。
一、“并联许可”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本办法所称“并联许可”是指投资者在建设工程和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过程中,对办结一项许可事项依法需多个部门(2个以上)许可的项目,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同步许可。其基本要求是: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许可,限时完成。
二、“并联许可”的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许可,主要项目包括:初步设计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道路挖掘工程(管线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临街店面室内装修、装璜工程等,本市区域内企业(含内、外资企业)的设立,以及其经营范围依法需许可的项目(具体见附表)。
三、“并联许可”的参加部门
依法对建设工程和企业注册登记实施行政许可的本市行政职能部门。
四、“并联许可”的形式
“并联许可”由中心组织,主办部门牵头,协办部门参加,在许可过程中采取举行联合会审会议、集中批文会签、现场联合踏勘等形式。
五、“并联许可”的一般程序
(一)一家受理。服务对象直接向主办部门窗口申报(需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须持政府批文),实行统一收件;受理过程中主办部门窗口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做好许可资料准备及其他工作准备。
主办部门窗口一般由该联办事项最终许可权的单位承担,若主受理窗口单位有争议或最终许可权的单位不能确定,该事项的主受理窗口单位由中心指定。
(二)抄告相关。主办部门窗口受理后,必须在受理之日,将有关许可事项抄告中心和相关部门,并在两日内提出联审意见和安排抄报中心,中心及时在办证大厅进行告示,并负责通知协办部门窗口准时参加联审。
(三)并联许可。根据联审安排,中心必须及时组织召开联审会和现场联合踏勘,组织集中批文会审。对已联合踏勘的项目, 序号 项目 组织部门 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办理时限
一 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计委 相关行业部门 5个工作日
二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规划局 消防、环保、余土、质监、供气、人防、墙革、园林、文化、防雷、散装水泥办、房管等相关部门 15个工作日(不含消防、环保等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重大项目)
三 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城市管线)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城管局 规划、园林、交警、弱电、供电、供水、供气、市政等部门 5个工作日
四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规划局 房管、市政、环保、质监、消防、园林、防雷、人防、计委、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相关部门 5个工作日
五 临街店面室内装修、装璜工程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建设局 消防、建设等相关部门 5个工作日
六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建设局 规划、质监 5个工作日
七 企业注册登记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市工商局 相关行业部门 15个工作日


除特殊情况外,各涉及单位一律不准再单独重复进行踏勘。参审部门不按时参加联审会、集中批文会签和现场联合踏勘或不按时返回许可意见的,视为同意;如果在该专业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由该会审单位负责。

(四)限时完成。除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许可均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
(五)实行“一单清”收费。每项并联许可项目都实行“一单清”收费,联办件所涉及各单位的收费,统一由主受理窗口单位登记在由中心印制的《并联许可收费检查表》中,经中心审核盖章后,再开票缴费,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
六、“并联许可”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并联许可”工作由中心组织实施,主办部门要按时抄告有关协办部门,并认真综合相关部门的许可意见,及时形成批件向投资者反馈;各协办部门要严格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许可并及时向主办部门反馈意见,不能自行向投资者反馈意见。中心要切实抓好“并联许可”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对不按规定许可、反馈、出件等行为,严格按照《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关于在市、区两级开展发展环境创优年活动的方案)的通知》(宜办发[2004]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有出证须经中心审核盖章后方可发证,否则,将追究违规发证者责任。
本办法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宜春市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注册登记
“并联许可”一览表

关于印发《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240号



关于印发《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化学危险品运输的专项整治由交通部牵头的职责分工要求,经商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制定了《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随时报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化学危险货物运输量逐年增多,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逐年增加。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共有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35227户,化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81854辆,从业人员164215人。但由于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业户数量多、企业经营规模小,运输车辆和设施、设备老旧,加上一些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生产作业条件差,从而使得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生产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运输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改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状况,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化学危险品运输的专项整治由交通部牵头的职责分工要求,和吴邦国副总理2001年4月28日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实际,特提出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的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集中力量对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进行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要以加强剧毒、放射性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货物的运输和仓储安全管理为重点,严格审核经营业户经营资质、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操作人员从业资格、规范化学危险货物准运证发放程序并严格控制总量,落实装卸、仓储、运输各环节的责任和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由资质合格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运输企业集约经营、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全部达标、设施设备明显改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流程符合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企业经营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基本目标,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确保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

  二、整治的要求和措施

  1、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此次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专项整治由交通部牵头,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运输车辆、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的审核,核发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核发从业资格证。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仓储设施的消防检查,确定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车辆的行车路线、通行时间并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压力容器的检验,核发检验合格证。

  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所确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负责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准运等许可事项审批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要对所审批和许可项目而产生安全事故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切实改善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加强领导,搞好配合协调。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领导工作,并要按照各司其职、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与配合,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任务。

  3、重新全面审验经营资质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

  按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的要求,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必须由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来经营。对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业户重新进行审验,确保参运企业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具备安全运输的条件。凡达不到条件的企业,应暂缓登记,暂停营业。严禁个体运输业户和车辆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运输户,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件;停止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的自备车辆(即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审批,具备条件的待专项整治后,可采取申请成立从事化学危险货物专业运输企业的办法,经批准后方可运输;停止一次性、临时性易燃易爆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和准运许可审批。

  4、全面检验运输车辆和设施设备的技术状况。

  专项整治期间,要对所有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运输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车况达不到一级标准的货车不得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凡不符合运输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营运车辆,要立即停运或予以更新。加强仓储设施安全检查,不符合标准的或过期失效的设施、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5、全面贯彻落实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加强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无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企业要为职工学习和培训创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企业的整体运输安全质量与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6、强化市场监督和管理。

  凡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注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严禁承运无公安部门核发准运证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承运化学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和标志灯方可运行。禁止不符合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条件的货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公安部门要强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准运证的发放,并要在准运证发放后的5日内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要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分类、分工储存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技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要加强对压力容器检验证的发放与管理,实行定期检测,把好压力容器技术质量关。

  对成批量的剧毒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要避开人群密集地,并有专车押运,提前做好疏导工作。

  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杜绝公路“三乱”,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时,除应携带上述的有关证件和标志外,其他证件一律取消。今后,凡在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确需增加的有关证件,必须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

  7、贯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章和标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在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包装等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和《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的要求,实现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业务流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定期检测和维护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的使用和管理、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制度不全、执行不力、运输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

  8、建立事故应急处理协调机构,制定应急预案。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组织机构,并制定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一旦发生,要及时组织抢救,协调处理事故,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建立内部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和应急预案,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9、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加大化学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宣传力度。在加强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宣传的同时,要搜集整理典型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广泛进行宣传,以警示广大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在专项整治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简报、政务专刊的报道工作,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三、有关具体要求

  1、此次专项整治现在开始至9月底结束, 10月中旬进行总结。

  2、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和分阶段工作计划,尽快开展专项整治。

  3、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10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交通部,并由交通部汇总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乌拉圭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0年5月24日 生效日期1990年5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植物检疫的合作,预防检疫性病、虫和杂草的传播,消除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方便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交换,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鼓励在植物检疫领域开展合作,并为之提供方便。合作包括:植物检疫专家互访;参观植物检疫机构、试验室和检疫现场;交换植物检疫法规、科技资料(包括新的具有检疫重要性的病、虫、杂草发生的情报)以及双方确认的其他活动。

  第二条 双方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检疫性的病、虫、杂草通过输出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或以其他任何途径传入另一方领土。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为输出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向进口国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出口货物符合进口国现行检疫要求。但并不排除进口国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和采取必要的植物检疫措施。

  第四条 任何一方人员(包括外交官员)进入另一方领土时,无论以任何方式携带植物和植物产品,需主动向入境国植物检疫官员申请检疫。
  双方外交使团赠送、交换或自用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将按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双方输出植物和植物产品,应避免使用植物及其部分作包装材料。如确需使用这些材料,应由输出国采取双方认可的有效检疫处理措施,并由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注明处理方法。输出的苗木、繁殖材料等不得带有土壤。

  第六条 本谅解备忘录所涉及的各项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各自规定的植物检疫法律和条例。

  第七条 双方同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各自主管植物检疫的部门负责执行本谅解备忘录。必要时将通过协商举行会议,商讨本谅解备忘录在执行过程中的专业问题,或交流工作的经验。

  第八条 双方将共同努力促进两国之间在植物检疫科学技术领域内的合作,推动两国政府植物检疫部门和其他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的联系。

  第九条 在互惠和对等的基础上,双方互访人员往返旅费由派遣国自付,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急病医疗费由东道国负担。如不能对等时,由派遣一方负责所需费用。

  第十条 本谅解备忘录签字后临时实施,自双方完成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本谅解备忘录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四日在蒙得维的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格罗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