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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问题的复函(节录)

时间:2024-07-11 22:47: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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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问题的复函(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否当证人问题的复函(节录)

1957年6月22日,最高法院

复函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和河北省司法厅今年四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贯彻各项审判制度和诉讼程序的指示”收悉。指示内称:“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证人”。我们意见,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公民不论他与案件有无直接利害关系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衡量他的证言时,应当对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一点,加以斟酌,采纳他的证言时需要慎重,真实可靠的证言仍可采用。
以上意见供作研究参考。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锑品、白银出口供货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对外贸易经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锑品、白银出口供货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经贸外经(2001)211号




河南、湖南、江西、云南、内蒙古、广东、贵州、海南、广西、深圳经贸委、外经贸
厅(委):
为了保证2001年锑品、白银出口的正常进行,经研究,现就确定锑品、白银出口供货资格企业名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定锡矿山矿务局、益阳华昌锑业股份公司、湖南湘西金矿、柳州华锡集团、柳州市环东金属材料厂、云南木利锑业公司、贵州东峰企业集团为具备锑品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
暂定内蒙古乾坤金银精炼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冶炼厂、湖南水口山矿务局、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为具备白银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
二、锑品、白银出口企业不得出口或代理出口无锑品、白银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的产品。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外经贸部视其情节减少或取消其出口配额;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锑品、白银出口经营权。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负责监督锑品、白银生产企业与出口企业间签订的出口代理或供货合同,确保出口企业的锑品、白银来自有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
三、有出口供货资格的锑品、白银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和无加工许可证企业的产品,有关省市经贸委会同外经贸厅以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监督检查。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抽验复查已取得锑品、白银出口供货资格的生产企业,对违反规定的出口供货企业,取消其出口供货资格。


2001年3月7日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99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