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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非典型性肺炎应如何定罪/张向争

时间:2024-07-08 04:5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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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非典型性肺炎应如何定罪

张向争


非典型性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现在我国的一些地区肆虐流行,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影响了我国社会各方面的正常秩序。正当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全力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一些“非典”患者和病原体携带者,无视医务人员的劝阻和卫生行政人员的警告,拒绝住院隔离治疗,隐匿躲藏,故意传播非典病毒。对于他们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呢?笔者想通过以下的分析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不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有人认为可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笔者对此持异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实践中,主要是供水单位、医疗卫生单位、餐饮单位等及其管理人员或从业人员。构成本罪除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还必须具备“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这一要件,而所谓甲类传染病专指鼠疫和霍乱,非典并不在此列,因此对于故意传播非典的行为不能以该罪名予以定罪处罚。
二、传染给特定人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如行为人已经被确诊为非典患者,在未告知他人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近距离接触等足以传染非典病毒的方式,故意将非典病毒传染给特定的人,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为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由于非典病毒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命,至今仍未发现有相应治疗的特效药,因此在现有情况下,人一旦被传染,其死亡的机率非常大,因此将非典病毒传染给他人,就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而绝不仅仅是身体健康权,这与杀人罪的客体特征完全相符。
其次,行为人在未告知他人自己系非典患者,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近距离接触等足以传染非典病毒的方式,故意将非典病毒传染给特定的人,无疑是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在实践中,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的都是杀人行为。故意将非典病毒传染给特定他人的行为,只是剥夺他人生命的一种特殊方式而已,其结果和刀砍、斧劈、枪杀、毒杀一样,都能致人死亡,这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也是相同的。
再次,故意杀人罪要求在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传播非典病毒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备杀人的故意的。它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非典患者为杀害他人,希望他人被感染上非典病毒,在未告知他人自己系非典患者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近距离接触等方式将非典病毒传染给特定人,对他人被感染上非典病毒并致死的结果抱有希望,即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二是非典患者在未告知他人自己系非典患者,并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而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对他人被感染上非典的结果抱着放任的心态,即间接故意。
可见,非典患者故意传播非典病毒给特定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传染给不特定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非典患者明知自己已经被确认为非典病人,从医院擅自离开出走,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乘车、旅游等与他人近距离接触等方式,故意把非典病毒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的,即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为此时该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完全相符。
就客体而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非典患者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与他人近距离接触等方式,把非典病毒传播给了不特定的多数人,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这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相同的。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是其与以故意传播非典的方法杀人的主要区别所在。
从客观方面来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非典患者在未告知他人自己系非典患者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而与不特定的多人近距离接触,其实际上已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了非典病毒被扩散的事实或有严重传播危险。这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也是一致的。
在主观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者过失。非典患者行为人主观上对非典病毒被扩散的事实或造成的严重传播危险具有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系非典患者,在没告知他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仍为以上行为,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来说,对非典病毒被扩散的危险应当是相当清楚的,但却出于报复社会或其他原因,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的存在,这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条件。
由此可见,当非典患者故意把非典病毒传播给不特定的多数人时,其行为已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按该罪予以处罚。

通联:(471002)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研究室 张向争
电话:0379—2721957(传真)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10〕4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珠海市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划分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国有企业参与构建交通、产业、城市格局,按照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是指为了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或委托作为实施主体或项目代建单位,对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管理或运营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在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区域开发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的建设任务,应属于珠海发展战略中重点区域、领域,尤其是基础设施。

  (二)资源整合原则。整合国有企业资源,向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投融资能力,以发挥资源聚集放大效应。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市政府授权、委托与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运营相结合,实现政府各种资源整合,建立可持续的投资建设机制。

第二章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划分

第四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按照负责建设项目性质,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和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对于兼有实施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分别按项目性质执行相关规定。

第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是指主要负责的建设项目具有社会效益,但没有直接收入和投资回报,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

非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管理;负责经市政府批准进行建设项目相关的土地一级开发。

市政府根据建设项目任务的需求,增资或划拨资产充实企业资本金,提供必要的资产或土地使其具备融资建设条件。

市政府对项目投入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回购或补贴资金偿还融资贷款。

第六条 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是指主要负责的建设项目有直接收入和收益回报,包括建设项目有一定收入,但不能完全靠内部收益平衡运营支出的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

经营性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负责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同时利用自身运营收入解决项目融资及相关费用;负责经市政府批准进行的土地一级开发。

第三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七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落实建设资金、具备实施条件后,组织项目实施。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实施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并执行《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对于市政府的资源,依法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对于项目融资需要市政府划拨抵押物或质押物的项目,在项目还本付息完成后,应及时解除担保责任,将抵押物返还市政府。

第八条 融资建设管理费,包括融资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其他管理费用。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基数分档计算,总概算在2亿元以下(含2亿元)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费用费率按1.5%计算;总概算在2亿元以上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费用费率按1%计算。费用由市财政局按项目进度支付。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进行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就土地开发、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内容、交通及环保等方面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土地开发方案,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海洋和农渔局等部门按规定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对于征地、收地方案需经市政府审定,支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进行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国土、环保、征地拆迁和市政建设等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一级开发按规定完成后,不得自行转让。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出让计划,通过公开市场对完成土地一级开发的用地进行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由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建立成本核算台账。对于成片整体土地一级开发,不需要政府资源和资金投入的项目,项目竣工后工程结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并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定每宗土地一级开发的全部开发成本,报请市政府审批后,作为成本返还和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包括: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四)建设期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五)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发生的费用。

(六)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费用,以及经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的其它支出。

第十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收益分配原则:

(一)对于成片整体土地一级开发,不需要政府资源和资金投入的项目,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缴入市财政专户后统一上缴国库。土地一级开发的全部成本经核算确认后,由市财政局返还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

(二)对于土地收益经核算后按以下方式选择其一计算返还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专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再投入的建设资金,该专款的使用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1.扣除成本法:完成开发后的土地在出让后在扣除开发成本,增值部分按照出让土地的功能商住10%、办公及其它15%等费率核算确定土地收益。

2.投入计算法:项目完成开发后按工程结算审定中的建安费用8%费率核算确定土地收益。

具体项目的收益分配计算方式在土地一级开发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与开发主体研究,报市政府审批。

 (三)土地出让收益在扣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及企业开发收益后由市政府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进行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其主体部分的商业开发应经合法程序取得土地和项目开发权,如属于注资收入取得的土地,项目开发方案应报市政府审定。

经营性用地开发主体和共同投资人的选择原则:

  (一)经营性用地开发需要引入共同投资人的,必须公开招标确定;对于属于注资取得的土地开发原则上不得引入共同投资人。

  (二)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及相关下属企业,可以通过参与公开市场竞争,按市场化原则,获得土地和项目开发权。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应依据职能分工,对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推进和实施建设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或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建立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绩效考评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对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任务制定相应的专项考核办法,确定量化指标和考核办法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同时书面报市政府。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和负责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融资平台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董世连


  正在热播的电视剧《蜗居》中有一段苏淳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的情节。苏淳是公司的图纸设计人员,因为接私活,涉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被追究法律责任。苏淳不明白,为什么那些图纸都是自己设计的,却侵犯了公司的权利,而且自己还要去坐牢。这涉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职务作品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借调人员和临时招聘人员,为完成该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情况:

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这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例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作品完成者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二、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单位向社会负责,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
  苏淳所绘图纸的著作权属于第二种情况,未经苏淳所在公司许可,其他单位使用该图纸是侵犯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同时苏淳泄露图纸,也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作者:董世连)

作 者:董世连 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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