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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今社会之青少年犯罪/王姗姗

时间:2024-06-01 16:06: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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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今天社会之青少年犯罪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王姗姗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 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当务之急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青少年本是天真无邪的,但现在电视、网络时有报道一些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给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敲响了警钟。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网络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正在日益密切
继父母离异、毒品、电子游戏等引发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网络在青少年犯罪中的催化剂作用正在成为不争的事实。学生由沉迷网吧发展到有轻微违法行为,就是由于在网上浏览到了暴力、色情等网页,任其发展下去,就有可能引发犯罪。具体表现为:
1、因沉迷网吧导致犯罪。上网是近两年来在青少年中颇为流行的事,同样在犯罪的青少年群体中也毫不逊色。现有一些少年是在同学带领下经常光顾网吧,经常深夜溜出上网至天明,白天上课无精打采,长期此种情况,导致退学,等流入社会后沉迷网络继而引发犯罪。而令人更为担忧的是,上网就象当初许多青少年玩电子游戏一样,一些家庭特别贫困的青少年也常常沉溺其中。最后因无力支付上网费用而走上盗窃之路。
2、因网恋而导致的犯罪。现在网络,拉近了许多人的距离,有些男女,虽远隔数万里,但两个人在虚拟世界里你来我往,频繁交往,由此竟生出了恋情。然后双方见面,由于一方留宿异地时间较长,囊中羞涩,就会动起盗窃的邪念。
3、以网络作为媒介引发犯罪。还有一些青年男女,在网络上约好见面,然后几个人一起共同实施盗窃、抢劫、强奸等犯罪。
(二)、贫困正在成为青少年财产型犯罪的重要因素
从近年来的刑事犯罪案件看,因为贫困而导致的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这类犯罪一般情况下改造起来也非常困难。因为人们常说仓禀实而知礼义,衣食足而知廉耻。当最起码的生存条件都无法具备的时候,不要说是未成年的孩子,就是成年人也往往会不择手段。
财产型青少年犯罪,具体表现为:
1、犯罪主体以农村青少年为主。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加以及教育费用的猛增,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少年,也加入到了打工者的行列。但这些初来乍到的打工者,一方面由于缺乏生存的基本技能,往往很难在城市立足;另一方面,城市多姿多彩的生活对他们又极具诱惑力。因此,他们总是不惜一切手段也要挤身在城市,最终到了山穷水尽时,则铤而走险,甚至以身试法。还有些打工者,本身就好逸恶劳,好吃懒做,到城市来就是为了淘金,寻求灯红酒绿的生活,因此进入城市后,人虽说在干活,或者说干活本来就是为掩人耳目,而内心却无时不在寻求发横财的机会,一遇到合适的机会便伺机下手。
2、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偏低,作案多是一时性起。青少年犯罪历来集中在低文化这样一个层次上,而这样的特点在青少年财产型犯罪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关爱和保护,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体系和改造体系还是一项有待全社会关注的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这不仅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应当承担的共同义务;有待我们共同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善,从而真正达到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


关于钴源倒运容器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文件

国核安发〔2004〕166号




关于钴源倒运容器的批复
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
  你院《关于钴源倒运容器空运许可的请示》(院安发〔2004〕477号)收悉。你院设计、制造的 GW医用60Co源倒运容器是用于60Co远距离治疗机的放射源储存、倒装和运输的专用放射性物质货包,该型货包的主要材料为16Mn、1Cr18Ni9Ti和Pb。我局认为,经审查,其设计满足《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11806-89)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TS-R-1(ST-1,修订版))中有关B(U)型、II级黄色货包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基本要求。

  在经受运输中事故条件的情况下,运输该型货包还需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并遵照特殊安排的装运方式实施60Co放射源运输。在本次两个货包的装载、托运和运输操作中,你院必须遵守下列限值和条件:

   一、装载60Co(固体)最大活度限值小于300TBq;

  二、单个货包外表面的辐射水平小于0.5mSv/h、污染水平小于4Bq/cm2、最高温度小于50℃(在环境温度为38℃,不考虑日晒影响),货包的外型尺寸为1560mmx1300mmx1250mm,总质量小于3000Kg;

   三、每个货包启运前必须认真检查货包的完整性,确保载源容器与外包装箱之间的防火层满足安全设计要求,并对外包装箱应用枕木包装加固和减震;

   四、该型货包不允许同其它危险品(含易燃品)装载在同一车辆、飞机和船舶的同一货舱、房间或甲板区内,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同时不允许置于乘坐旅客的舱室或车厢内运输;

   五、运输路线仅限于自中国四川省夹江至土耳其,境内按公路专载运输至天津港口或首都国际机场,转交给海运或航空承运人前,需要求承运人落实满足上述第四条的具体措施。

   六、除遵守上述第一条至第五条外,该型货包运输还必须遵守公路、水路和民用航空相关运输方式涉及危险品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七、此批复仅限于2005年2月28日前进行的一次特殊安排的运输,其批准序列号为CN/001/X-85(NNSA)。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试论参审制比陪审团制更适合中国

胡燕


【摘要】陪审制度始终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本文主要从陪审制的功能价值出发,在此基础上着重谈谈陪审团制在我国行不通的原因,并结合我国目前的参审制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建议。

【关键词】 陪审制;陪审团制;参审制;可行性


一、引言

  “现实的法律秩序不是一件简单的合乎理性的事物,它是一个复杂的,或多或少地不合理的事物,我们努力把理性加进它里面,可是一旦我们把法律秩序的一部分置入理性之中,就在通过不断探索以适应新的需要的过程中,新的不合理就又发生了。” 当参审制在我国实施中遇到了许许多多的困难时,许多人便开始怀疑它的可行性甚至呼吁引进陪审团制,对此,笔者认为,首先陪审团制在我国行不通,其次参审制能实现陪审制的功能,在我国目前功效不大的原因并不是参审制自身的缺陷而是我国相关制度未建立而导致的。

二、陪审制的起源及其功能价值

(一)陪审制的起源
  早期的陪审制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首创了多人参与案件审理的陪审法庭 。其后迅速在古希腊发展,出现了6001人、1501人、1001人或501人分别组成陪审团审理不同案件的制度。此后该制度被古罗马引进,并备受青睐,发展的如火如荼,这种民众集体审判模式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我们应当注意到这种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雅典和古罗马作为西方文化主要发源地,其政体都是民主政体。这种模式深刻地影响司法活动,我认为由全体自由民组成民众大会来行使司法审判权与当时原始的民主政治体制息息相关。
  现代陪审制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大不列颠。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在清理过程中,国王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12名当地知情人彻底查清当地土地情况,这就是“末日审判”,在此基础上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15世纪末,陪审团不再是“主要了解犯罪事实的人组成的机构,而是审查向其出示的刑事证据的一个机构”。
  现在陪审制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两种,参审制系从陪审团制移植演变而来。二种模式陪审制度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在陪审团制模式下,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参审制则是由职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混合庭,共同认定案件事实、共同适用法律进行裁判。。
(二)陪审制度的功能价值
  第一、通过公民参与司法保证司法民主。 “法律与司法制度本来就是靠全体国民来支撑的,而不是只靠法律专家来支撑的。” 邓小平说过“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想,陪审制度正是司法民主的最好体现。
  第二、防止司法腐败。人们常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好的警察”,而公民的眼睛就是阳光,就是灯泡。公民参与司法,可以防止暗箱操作。“如果法官不会暴露出易腐败及禁不住诱惑的缺陷,陪审团就该废除了”,陪审制度正是通过公民的参与为国家司法机关随意定罪量刑设置了障碍,使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实在的保障。
  第三、对司法权进行监督。“公民直接参与司法的运作和案件的审判,等于分享了部分司法权,弱化了司法官的权力,增强了当事人的力量,改善了国家、司法权与个人力量的比例关系,使国家权力与个人力量在量上形成平衡结构,从而构成对司法权的社会监督。” 毕竟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与人情的腐蚀,公民陪审能有效的监督司法。
  第四、维护司法正义。贝卡利亚曾指出:“根据感情作出判断的物质,较之根据见解作出的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些……如果说寻找证据需要精明干练,作出结论必须明白准确的话,那么,在根据结论作出判断时,只要求朴实的良知,而一个总是期望发现罪犯的同时又落入学识所形成的人为窠臼的法官,他的知识却比较容易导致错误。” 法官们固然法律知识渊博但难免受制于学识形成的“思维定势”,造成不公正的审判,而诚如培根在《论司法》中说的“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第五、维护司法权威。陪审制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避雷针”,是“自由的堡垒”,托克维尔很好的概况了这一功能,即陪审团制度虽然“在表面上限制了司法权,实际上则加强了司法权的力量” 。民众参与会把信赖感依次传递,从而维护司法权威,没有权威的审判会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正是陪审制这一系列优势,使得各国争先恐后的实施陪审制。
  俄罗斯在200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改,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陪审团制度,俄罗斯法官认为,陪审制度让百姓享受宪法规定的参与司法的权利,既可以提高公民的责任感,也课促进检察官、律师、和法官更积极的做好准备工作
  2000年,韩国大法院提出了《21世纪司法发展计划》,建立参审员制度,吸收日本司法改革的经验。

三、陪审团制在我国行不通的原因

  陪审制中的陪审团制一直以来备受青睐,人们认为陪审团制完美地体现了司法公正民主,于是许多学者争先恐后的提出在我国逐步实现陪审团制。我认为结合我国现行本土资源及法律文化,陪审团制在我国行不通。
  第一、中国人希望比自己地位高的人进行审理,认为层级越高,审理的事实越接近绝对真实,结果也越可信。所以在中国人们才会认为中级法院审判结果比基层更权威,而陪审团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被告人享有由自己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即由地位平等的人来裁决,才可信。在《圣经》的《利未记》第19章就有关于陪审团的记载:“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舍”,由于信教的人多,而信教的人都有信仰,于是陪审团在西方裁定事实问题的诉讼职能,不少人认为是对全知全能的上帝忠实负责的表现,所以民众愿意相信陪审团对事实的单独认定。
  第二、不同陪审团对同一套证据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我国难以被民众接受。我国一审二审都审事实,死刑复核程序也审事实,法官追求的是裁决与绝对真实一致,更重视实体正义忽略程序正义,亚里士多德曾说“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是正义,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也是正义”,我国则遵循前者“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而忽略后者,认为相同的证据应获得相同的审判。
  第三、陪审团的裁决只是表明违法或不违法,并不说明认定的理由,且具有终局效力,对于中国广大民众来说,这样比说理清楚的判决书难以接受,因此司法的权威性难以实现。
  第四、组成12人的陪审团花费的时间和金钱太多,提高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改陪审制为参审制,其中一个原因也是因为政府不愿负担陪审团庞大的开支。 中国目前各级法院的经费虽有改善,但仍然十分紧张,难以承担实行陪审制所要支出的庞大费用。
  第五、陪审团制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是靠着发达的律师辩护制度支撑的,相比之下,我国律师辩护制度还很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很多案件还没有辩护人。在我国,“刑事案件被告人有辩护律师的比例相当低,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年简易程序审结的1614件案件中,涉案1925人,只有208人获得了辩护人的帮助,只占总数的10.8%” 另一方面,即使有律师辩护,我国律师在庭上的辩护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
  第六、陪审团制中由于法官不能参加案件的评议,事实问题完全交给普通百姓,职业法官无法对案件的内容加以控制,而中国向来是个人情社会,重人情,陪审员很难把握事实,难免感情用事,亦不可能正确地分析证据,而且我们缺少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英美国家,都有一套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于是再无知的老百姓在事实认定上不需法官的帮助便能依此规则对事实进行认定,陪审团制度的实行正依此为支撑,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限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范围如此有限怎么能保证普通人查明真实呢?不能保证查明真实又怎么能保证判决的公正与威信呢?因此我认为当今中国采陪审团制表面上看似乎更公平合理但其实会导致另一种不公正。
  第七、陪审团制中陪审员可以作出没有理由的“无理裁判”会损害法律的统一实施。
  第八、我们可以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来看。陪审团制度起源于英国,大陆法系各国的陪审制度事实上也是移植英国陪审团制度后的产物,以法国为例,法国大革命后,在反对司法专断、畅扬自由民主的口号下,英国式的陪审制度被充满热情的法国人引进,并为1871年宪法所认可,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英国式陪审制在法国的引进出现了南桔北枳的效果,法国在19世纪初便逐渐废止了这种做法,取而代之的是法官与陪审员共同评议案件的参审制。波斯纳说过“普通法的效率理论并不意味着普通法的每一项原则和裁决都是有效率的,由于法律所处理的问题的困难性和法官激励的性质,要求每一项普通法原则和裁决都有效率是完全不可能的” ,离英国这么近的法国尚且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被迫放弃了陪审团制度,又何况我们国家呢?
  众然陪审团制度在西方有些国家发展了如火如荼,且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与我国本土资源不符,我认为在我国确立不可行,与其引进陪审团制惹得南橘北枳,光有躯体没有灵魂,光有硬件没有软件,倒不如好好改造参审制,发挥陪审制度的功能。

四、我国目前的参审制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陪审制的法律依据
  我国陪审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陪审制度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具体方式,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
(二)我国参审制存续的必要
  纵然当前我国陪审制度产生了许多问题,诸如陪审员成了“陪衬员”,“挡箭牌”以及参而不审,审而不判,但我们不能否定参审制的作用,参审制作为陪审制的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对陪审理念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从而形成的与其自身诉讼模式相吻合的一种陪审制,我们可以从德国日本实施参审制的成效中看出参审制完全能实现陪审制的功能价值,而我国目前出现的问题只是理论与实践的差异,只是实施中出现的困难,配套制度不健全问题不健全导致的,不在于参审制本身不能实现陪审制的功能。
(三)关于完善我国参审制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