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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18:18: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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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70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省财政厅等四部门《省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鲁财行〔2005〕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

市直行政事业人员住宅采暖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需要,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冬季采暖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直行政事业人员实行住宅采暖用热商品化、货币化,采暖费“暗补”改“明补”,由单位发放住宅采暖补贴,住户直接向供热企业(单位)交纳采暖费。

第三条 发放采暖补贴的范围: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全额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不含工资关系未转但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发放采暖费补贴的标准:
厅 级 2200元
处 级 1700元
科 级 1300元
一般人员 1100元

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

高 级 1700元

中 级 1300元

初 级 110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条件的,可本着就高的原则发放。

第五条 发放办法: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职工住宅采暖补贴由所在单位每年10月份按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所需资金从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列“公用支出-取暖费”科目。发放取暖补贴后,停止发放每人每年24元的冬季取暖费。

第六条 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个人住宅取暖(含集体宿舍取暖)费用由职工个人按住宅面积或热计量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向供热企业足额交纳。

未实行集中供热的住户,供热受益人于每年10月底前按泰安市规定的采暖期、收费标准和计价面积,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要与住户签订供热协议,采暖费的具体交纳时间,由供热单位自行确定。供热单位对收取的采暖费,必须加强管理,单独核算,并全部用于人员工资、各种耗费、维护运行等相关的供热支出。

在国家规定的采暖期之外增加采暖时间的,应相应增加采暖费。

第七条 按照市直经费管理方式,确定各单位采暖费补助经费来源: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不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补贴资金由财政全额负担;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部分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其他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从本单位自有收入中解决。

第八条 采暖费“暗补”改“明补”后,凡是实行集中供暖的单位一律不得报销或列支职工住宅采暖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补贴发放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自备锅炉采暖的单位不得少收或不收住户的采暖费。

第九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职工住宅采暖补贴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职工住宅采暖补贴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起施行。



  美国是对隐私权理论研究和系统立法最早的国家。美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始于普通法,1971年制定的宪法中第四条修正案规定:“公民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受侵犯”,第五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上述法律条文都未使用隐私权的字眼,但是显然这些保护是针对政府干涉行为的,隐私权是这些条款保护的重要利益之一。美国宪法上的隐私权的确立源于对个人事务自主性的个案争议,争议始于长期以来在美国社会引起广泛讨论的堕胎权问题。这一争议主要体现在1965年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和1973年Roe v. Wade案,经过几次激烈的辩论最后获得了一个初步的结论:基于对人民隐私权的保障而废除州政府对堕胎的禁令。自从这两个案件以后,联邦最高院正式明确隐私权为宪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开启了隐私权作为宪法上基本权利在概念范围及内涵上的全新领域,这一领域涉及到关于个人生活的诸多方面。随后,美国许多州也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联邦法律和州法律规定的对隐私权的保护,使美国成为隐私权立法最为发达的国家。1974年的《隐私权法》是美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专门法律;《电子通信隐私法》是美国在电子商务领域保护隐私的重要成文法;此外,美国法律学会在《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对美国各级法院判例中各种侵权行为法原则作了整编,概括了美国判例法对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美国能够形成自有的隐私权保护体系,也是随着科技发展从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的。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相当重要的一支,其源远流长的思想传统与人文风格,塑造出与美国法文化迥异的隐私权观念。康德等思想家有关“人的尊严”的理论论述,客观上已奠定了“隐私权”的思想基础。然而,国家至上的文化传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隐私权进入宪法视野的可能性;更为严重的是,纳粹政权无视人权的暴政,使魏玛宪法中有关人权的保护性规定成为空文,与“隐私权”保护的精神背道而驰。战后德国痛定思痛,在宪法中确认了隐私权。但是在保障隐私权方面,与美国法院求助于法律正当程序所不同的是,德法认为隐私权可以涵括在基本法第一章“人格尊严”、第二章第一项的“个性自由”条款中。有学者将这种解释方法定义为“概括条款推导型”,即发挥人格尊严和个性自由作为概括性的基本权利的统帅功能,大幅度地对于各种与人格有关联的行为自由予以宪法的保障,因此与人身自由、住宅自由、通讯秘密等基本权利的个别规定共同构筑了“对个人私领域的保障”。

  在日本现行宪法中,未对隐私权有任何明文规定。由于德国、日本同属大陆法系,因此在宪法解释方法上,日本也借鉴了德国的“概括条款推导型”方法勾勒出隐私权的柜架。但与德国以“人格尊严”为总纲不同的是,日本宪法主要是依靠“幸福追求权”的保护,日本宪法第13条规定:“一切国民均作为个人受到尊重。对于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国民权利,以不违反公共福祉为限,需在立法与其他国政上,予以最大的尊重。”同时日本宪法中关于通讯秘密、住宅侵入、搜查扣押、禁止刑事上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以及关于思想和良心自由的保障,虽然都有各自内容的限定,无法像第13条可以作为隐私权一般适用的规范,但也可以在个别领域作为隐私权的保障规定。

  加拿大的联邦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分别立法,在《电信法》、《刑法典》以及新的《银行法》、《保险公司法》、《信托公司法》等当中都有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规定。加拿大国会于2000年4月通过了《个人隐私法》,主要目的是保护互联网用户的个人数据信息,适用的主体为政府管理下的公司,如线路公司、电缆电视公司等。州立法中,魁北克省等制定了较完备的保护隐私法规。该省的《人权与自由宪章》中认为隐私权包括两方面,隐藏身份或不受干扰下生活的权利及独处的权利。加拿大联邦法院要求原告若以侵犯隐私权为起诉诉因,必须证明被告有做出法院已确认的侵权行为,如诽谤、侵扰等。

  在英国,隐私权不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是附属于其他人格权,如肖像权、名誉权等,认为个人隐私是一项法律外的东西或者是一种附属的价值,只有存在其他人格权被侵犯等诉因后,才能进行侵犯隐私权的起诉。由于英国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较弱,侵害隐私权的事件时常发生。

  法国法院在实践中,依据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即任何人若因自己的过错使他人蒙受损害,即负有赔偿责任),而将发布他人信件、传播他人私事、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姓名等行为视为有过错的行为。在其1970年增补的《民法典》第9条规定:“每个人均可以享有私生活获得尊重的权利”,即认可公民享有隐私权,并规定了法律救济的方法。这条增补规定为法国公民保护个人隐私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合肥市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水财审[2005]201号


各县区水务局(区农委)、财政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落实市第三次政府采购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和管理,经研究,我们制订了《合肥市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市级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和管理,使水利支农项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根据水利支农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合肥市财政性水利支农资金项目(含县区配套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支农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人是指市、县、区水务(农委)部门等各级承担水利支农项目的机构。
第四条 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实行“分级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即项目实施主体属于市级,由市级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属于县(区)级和县(区)以下的,由县(区)级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部门职责、限额标准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筹集本级财政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监督指导政府采购、监督项目计划执行、资金审核拨付、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工程验收、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相关采购材料的备案;水务部门负责编报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督促项目施工进度、监督项目建设质量、审核拨付工程资金、编制上报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采购档案保管等。各级水务部门(区农委)承担财务管理任务的机构是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工作机构,具体编制和上报部门预算、组织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支农项目招投标管理、采购档案管理和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必须在部门预算中注明项目名称、数量和金额,编制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申报水利支农项目预算按支出类别统一为:防汛抗旱、特大防汛抗旱、岁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水土保持、水质监测、水资源管理、水利业务管理、水利基本建设配套项目。
第八条 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工程类(含大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塘坝涵闸加固、河道整治、崩岸治理、渠道硬化、泵站建设及技改、挖塘打井、机耕道路桥梁、岁修、水毁修复等水利设施)20万元以上;服务类(勘测、设计、规划、评估、可行性研究、工程监理、软件开发等)10万元以上;货物类(含水利抗旱排涝设备、防汛抢险器材、流量仪等)单价1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项目金额为与独立一个供应商签订单项合同为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支农项目采购,一般不适用本办法:
(一)防汛抗旱抢险需紧急采购的;
(二)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条 达到市级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第八条,下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采购人应实行集中采购,即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按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市财政、水利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由市水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招标。
第三章 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水利支农项目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其中采用公开招标的金额标准是:工程类单项估价在100万元以上;服务类单项估价在30万元以上。不足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水利支农项目,原则上按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次序选择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将水利支农项目的招投标和中标公告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及时披露。我市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61.132.222.66)。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下同)专门负责水利项目的评审工作。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采购人代表、水利项目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等组成,其中水利项目专家(含工程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评标过程中,同级财政、财务、监察、纪检等部门参与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水利支农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从水利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水利项目专家库由市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按规定共同认定和建立。
第十五条 水利支农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其程序严格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执行。水利支农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其程序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与第一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招投标文件、谈判询价文件在质量、价格、时限等方面发生实质性背离或变更。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于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采购情况报告、信息公告证明、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分别报同级财政和水务部门备案。采购人应妥善保管采购文件,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信息发布证明、采购情况报告、招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文件、定标文件、合同文件、验收文本、投诉处理决定等有关资料。采购文件档案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于每季度终了五日内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终了十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区)级负责实施的水利支农项目采购活动,应接受市级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的监督。对于公开招标的、投资影响较大的县(区)级水利支农项目,市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可以参加包括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现场监督。必要时市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对水利支农项目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工程进度情况拨付资金,对于未按政府采购,不及时报送备案资料,以及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拨付建设资金;对政府采购管理混乱的县区暂缓和减少项目投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县(区)财政资金独立安排的水利支农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市政府、市财政局颁布的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