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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电子建设使用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1:00: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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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电子建设使用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颁发电子建设使用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0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行、电力各有关单位:
为了弥补国家建设资金的不足,加快能源工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委托各专业银行先后向社会和企业发行建设债券和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共49.8亿元,用于电力基本建设。现根据建总发字(89)第157号《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电力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债券资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建设单位与建设银行经办行按照一九八八年(包括八九年补下指标)、一九八九年(含九○年补下指标)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实际下达的其他委托贷款指标分别签订“其他委托借款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建总发字(89)第157号附件合同格式)。合同正本分别报送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财务部各一份。
二、一九八八年的“其他委托贷款”期限五年,(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二年),贷款到期一次还清贷款本息;一九八九年的“其他委托贷款”期限三年(从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贷款到期也一次还本付息。
三、“其他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综合利率,按年息10.08%计算,不计复利。计息时间,从贷款指标到达之日起开始计息。
四、凡使用“其他委托贷款”的建设项目,工程投产后,一律按还本付息的要求实行新电新价,以保证“其他委托贷款”的到期归还。另外,在归还“其他委托贷款”的同时不得影响其他基建借款(包括“拨改贷”、银行贷款等)的归还。


关于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市场抽查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监[2003]80号

关于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市场抽查的通知




湖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广东、贵州、云南省(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2003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烟科[2002]565号)要求,决定于11月下旬和12月上旬在湖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广东、贵州、云南省(市、区)市场进行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地点设在湖北省武汉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组织并主持,由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部分卷烟分技术委员会委员、部分全国评烟委员会成员、有关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组执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国家局将组成9个抽样小组,分别赴各有关卷烟销售仓库进行抽样(具体抽样安排见附件1)。请各省级局(公司)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抽检样品一律使用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封条封样。样品费由抽样点所在省级局(公司)负责解决。
  三、被评为2002年中国名牌的中华、红塔山、大红鹰、红河、云烟、芙蓉王、白沙卷烟属于免检产品,不列入抽样范围。
  四、产品检测工作在湖北省烟草质检站进行,武汉烟草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协助,为期六天(12月1日-6日)。委托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承办会务工作,武汉烟草集团公司协办。国家烟草质检中心会同湖北省烟草质检站负责检测仪器设备的技术保障工作,并按照GB5606-1996《卷烟》系列国家标准及卷烟条形码检测要求提前做好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请各单位接此文件后通知有关人员(名单见附件2)于11月30日到武汉市长江大酒店(武汉市解放大道1131号)报到,并提前将到达车次、航班通知会务组。省局联系人:肖洪波,电话:027-83620291,13627262736;武烟联系人:吴风光,电话:027-84872610,13036110523。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11月25日以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请假(电话:010-63605705)。
  附件:1、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安排
     2、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组成员名单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 件:

  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安排
  2003年下半年卷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组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成套项目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成套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5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19日)
  根据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经济技术合作的长期协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四个成套项目,项目名称见本议定书所附清单。其规模、技术规格以及双方承担的范围,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第二条 按本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的四个成套项目的价格,由中罗双方有关机构按照国际市场价格议定。上述价格按项目合同签订之日定价货币和苏黎世瑞士法郎之间的买卖平均价折合为瑞士法郎计算。

  第三条 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四个成套项目的设备、材料、设计、技术资料费用和其它费用,将通过中、罗两国换货贸易清算瑞士法郎帐户进行结算。其具体手续,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第四条 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的四个成套项目的设备、材料,在中国口岸交货。具体交付事项,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第五条 中国派往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罗马尼亚派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程技术人员及实习生的待遇和工作条件,将另签政府间的议定书确定。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清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陈慕华           科尔内尔·布尔蒂卡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