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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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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6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
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
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
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
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
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
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
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和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编制城
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
地面积,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
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条 城市建设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和各类开发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旧城改造居住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的绿带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次干道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其中大专院校、
疗(休)养院、体育场(馆)等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五)产生有害气体的单位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并按照国
家规定营造防护林带;
(六)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生产基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确因特殊条件限制,绿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项目,必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绿
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面积不足部分的绿地建设费,用于易地建设和补偿,由市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建成区范围内易地统一绿化,并在下一个绿化周期内完成。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规划方案,留足城市绿化面积。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
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道路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组织建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各类开发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三)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建设。
居住区绿地、各类开发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三章 设计和施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
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六条 城市古典名园的修复和二十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建设的设计
方案,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下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二十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居住区绿地;
(二)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城市道路两侧单位附属绿地。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管理: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实施管理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管理;
(二)居住区绿地由其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
(三)单位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单位管理;
(四)生产绿地由其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树木花草的栽培、养护、修剪以及绿化设施等的管理、保护
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其他特殊
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
批准,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五十平方米以上或者占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有权部门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图纸或者其他临时占用绿地原因的有效证明
文件;
(三)由原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恢复绿地计划。
第二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无力恢
复原状或者造成绿地和树木花草损毁的,由占用单位照价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二十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
持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不得损毁、污染园林植物、设施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的树木花草,其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
绿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国家所有;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其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范围内由建设单位种植和管护的树木花草归建设单位所有;已移交的
,归被移交单位或部门所有;
(四)城市居民在私有住宅范围内自费种植的树木花草归居民所有。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其所有的树木花草享有收益
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审批:
(一)砍伐树木干径在20厘米以上、一次10株以上,或者干径20厘米以下、
一次20株以上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砍伐前项规定标准以外的树木以及移植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市民砍伐自有树木,必须凭其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树木所有权证明,按照
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毁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非法设置营业摊点;
(三)在草坪和花坛内堆积物料;
(四)在绿地内乱倒垃圾和乱扔废弃物;
(五)践踏草坪、损毁花坛和绿篱;
(六)损坏城市绿化设施和攀折花木;
(七)在树木上拴绳、钉钉、刻划和晾晒衣物;
(八)其他有损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距树干外缘1.5米范围内堆积物料,建造房屋,围圈院墙,
或者埋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等有碍树木生长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在设计或者施工时,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
法避让的,在设计中或者施工前,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
措施。
第二十七条 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护树木的修剪和维护,由市城市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市政、通讯等管线维护单位确需砍伐、移植、截干树木的,应
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专业队伍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城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情;有关单位需要砍伐、移植或者修剪
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应当在险情排除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中的古树名木实施重点保护。建
立古树名木档案,设立古树名木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并落实养护措施。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
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
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处罚:
(一)建设单位擅自降低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该项绿
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未按照标准缴纳绿地建设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处应当缴纳费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施工的,责令其停
止施工,限期改正;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处以
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六)未取得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格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的,责令
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设计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按照所施工的绿化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以下处以罚款;
(七)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并按照造成损
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处以一百元以
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迁或者不拆除的,按照每逾一日处以五百元罚款;造成园林
绿化或者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停工,赔偿损失,并可以按照
造成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十)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
,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十一)擅自砍伐、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或者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除责令
其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外,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
复议,逾期不提起诉讼,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市区范围内进行植树、种草、种花及育苗
等绿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陵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
街头绿地和河滨绿地。
(二)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对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起作用,但尚未完
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五)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范围内除公园以外的绿地。
(六)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地。
(七)道路绿地:指干道、街巷等行道树、分车带、隔离带绿地。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设施,指城市园林绿地内的亭、台、楼、廊、道
路、护栏、水面、说明牌等园林建筑和娱乐、卫生设施等。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绿地建设费、园林绿化损失赔偿的标准,由市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城市物价和财政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核准。
第三十八条 县(市)、贾汪区城市绿化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提供无偿援助物资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提供无偿援助物资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0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70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本着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相互援助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表达中国人民对兄弟的罗马尼亚人民这次遭受严重水灾的同情,支援罗马尼亚人民克服水灾所造成的困难,向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提供无偿物资援助,签订本议定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按本议定书附件所规定的品名和数量,以无偿方式运到罗马尼亚港口或边境车站交货。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议定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执行,并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签订交货确认书办理。在交货确认书内规定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包装标记等。

  第四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0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罗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物资清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 府 全 权 代 表
     李  强           杜   马
   (外贸部副部长)         (驻华大使)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二○○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质[2002]1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二○○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照此组织力量,按期完成编制工作。执行中的有关具体事宜,请与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四日

附:二○○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二○○二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




二○○二年六月

说明

  一、本编制工作计划是根据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并经过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电气、弱电等七个专业专家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本计划编制项目共58项,其中建筑10项,结构12项,给水排水7项,暖通8项、动力5项,电气10项,弱电6项。

建筑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环境景观 ·室外景观工程细部构造·绿化种植设计
·环境小品、标志及照明
·水景设施·康体设施及儿童游乐设施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2.12 新编
2 标准图 住宅建筑构造 适合住宅建筑设计中最常见、通用的、近年来较成熟的新的一般构造作法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2.12 新编
3 标准图 内隔墙建筑构造 ·轻钢龙骨内隔·轻制条板内隔墙
·石膏砌块内隔墙·五防板内隔墙等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2.12 修编
4 标准图 钢梯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屋面检修、建筑室内外作业台及地坑、上吊车驾驶室、安全疏散及居住建筑室内用钢梯。分为直爬梯、斜梯、螺旋梯、住宅室内钢梯四种形式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2.12 修编
5 标准图 钢筋砼螺旋梯 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室内外铺助用梯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3.12 修编
6 标准图 模压门 模压门门扇图案样式,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制作与在各种墙体上安装及内部构造等详图。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2.12 修编
7 标准图 多孔砖墙体建筑构造 包括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煤矸石砖等墙体建筑构造。 待定 2003.12 修编
8 标准图 湿陷性黄土地区室内检漏管沟 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以及地震设计烈度≤8度地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室内敷设给水排水管道的管沟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2003.12 修编
9 标准图 钢、钢木大门 适用于一般工业厂房及辅助建筑的外开门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2.12 修编
10 标准图 铝合金门窗 适用于使用要求和外观条件较高的民用与工业建筑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2.12 修编

结构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 按照新规范修编 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2002.12 修编
2 标准图 多层砖房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抗震节点详图 按照新规范修编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2.12 修编
3 标准图 钢筋混凝土过梁 按照新规范修编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2003.6 修编
4 标准图 多孔砖墙体结构构造 按照新规范修编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3.12 修编
5 试用图 混凝土结构加固修复构造详图 混凝土结构加固修复构造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3.12 新编
6 试用图 ACL墙板与钢结构的连接构造详图 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与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南京旭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03.12 新编
7 试用图 混凝土后锚固连结构造 按照即将颁布的“混凝土用建筑锚栓技术规程”进行编制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3.12 新编
8 试用图 住宅现浇楼梯 现浇板式及剪刀楼梯,层高2.7m~3.0m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3.12 新编
9 试用图 钢檩条、钢墙梁 包括C型,Z型及高频焊H型钢,简支、连续檩条,钢墙梁跨度4m~12m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3.12 新编
10 标准图 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 按照新规范修编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3.12 修编
11 标准图 轻型屋面钢屋架 按照新规范修编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3.6 修编
12 标准图 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划和构造详图 按照新规范修编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2.12 修编

给排水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砖砌化粪池 有效容积2~100m3,池顶有覆土和无覆土,砖砌(混)结构化粪池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2.12 修编
2 标准图 钢筋混凝土粪池 有效容积2~100m3,池顶有覆土和无覆土,6~30m3沉井式钢筋混凝土化粪池。 中国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2.12 修编
3 标准图 建筑中水工程 处理水量5~100m3/h,几种常用处理工艺流程,设施布置图。常用附属构筑物施工图,常用设备安装图。 总后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2.12 新编
4 标准图 钢筋混凝土倒锥壳保温水塔 有效容积50~300m3,有效高度20~35m,最大抗震设计烈度为8度的钢筋混凝土倒锥壳保温水塔。 铁道部专业设计研究院 2003.3 修编
5 标准图 钢筋混凝土倒锥壳不保温水塔 有效容积50~300m3,有效高度20~35m,最大抗震设计烈度为8度的钢筋混凝土倒锥壳不保温水塔。 长沙有色治金设计研究院(暂) 2003.3 修编
6 标准图 管道和设备保温 DN15~DN500给排水管道和矩形、图形设备保温,防结露,防冻保温及电伴热工程做法。 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 2002.12 修编
7 标准图 刚性接口给水承插铸铁管道支墩 DN400~DN800,试验压力0.8~1.25MPa刚性接口给水承插铸铁管道支墩工程做法。 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
2002.12 修编

暖通空调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燃气高温辐射供暖系统 以燃气为热源,为高大空间供暖 空军工程设计研究局 2003.6 新编
2 标准图 小型家用空调系统 每户一台室外机组(即窗式、一对一分体式除外),按室内介质包括直接蒸发(单冷、热泵)、冷/热水机组、冷/热风机组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调所 2003.12 新编
3 标准图 通风、除湿设备安装 民用(空调)建筑中,换气机、除湿机安装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3.12 新编
4 标准图 金属风管(道) 空调系统中金属风管的连接(角钢法兰和薄壁法兰)、内支撑、悬吊等安装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3.12 新编
5 标准图 非金属风管(道) 按材料分硅酸盐、塑料、复合保温风管的加工、裁割及与风口、风阀等的连接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3.12 新编
6 标准图 低温送风管道保冷 配合冰蓄冷系统的低温送风管道的保温做法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2003.12 新编
7 标准图 风管消声器 通风、空调风管系统中消除设备、气流产生噪音的设施或做法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院 2003.12 修编
8 标准图 方形补偿器 室内供暖管道缓解热应力的做法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3.12 修编

动力设施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压差流量仪表管路安装图 用于冷冻站(机房)系统,安装于冷冻水供回水系统,调节水量(冷量)。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3.3 新编
2 标准图 物(液)位仪表安装图 用于油罐、水箱、油箱、除氧器等设备的液面、液位的控制。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2003.3 新编
3 标准图 中央液态冷热源系统设计施工图集(水源热泵的热源) 用于民用建筑的供暖、空调的冷热源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全国标准设计动力专业专家委员会

北京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2.12 新编
4 标准图 蓄热式电锅炉房工程设计施工图集 用于民用建筑供暖的热源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02.12 新编
5 标准图 制冷机房工程设计施工图集 用于民用建筑中央空调的冷源 中国航空工业设计院等 2003.3 新编

强电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10KV以下架空线路安装 10KV及以下铁横担、瓷横担架空线路在平地及山区的安装方法 铁道部专业设计研究院
2003.12 修编
2 标准图 室外变压器安装 室外变压器安装,包括10KV及以下杆上变压器安装,落地式变压器安装及箱式变电站 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2003.12 修编
3 标准图 应急电源 UPS、EPS的设计、安装、应用示例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全国标准设计强电专业专家委员会 2003.12 新编
4 标准图 建筑电气强制性条文常用做法示例 建筑电气强制性条文的应用示例;主要条文的摘录、汇编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3.6 新编
5 标准图 智能配电系统 10KV及以下无人值守变配电所的遥测、遥控、遥信系统 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 2003.6 新编
6 标准图 电缆桥架安装 电缆桥架的选用、安装 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 2003.12 修编
7 标准图 常用低压配电设备安装 常用低压配电设备的各种安装方式,包括在各种新型结构上的安装 吉林省建筑设计院
2003.12 修编
8 标准图 电热采暖设备安装 电热采暖设备的容量选择,电气保护,安装方法及注意事项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2.12 新编
9 标准图 人防电气设备安装 人防工程中电气设备的特点及其配置安装方式 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2003.6 新编
10 标准图 水下电气设备安装 水下灯具、水泵、管线等安装方式及施工要求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全国标准设计强电专业专家委员会
2003.12 新编

弱电专业

序号 标准图类别 项目名称 编制内容 主编单位 完成日期 备注
1 标准图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实例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实例,包括办公楼、综合楼、住宅等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全国标准设计弱电专业专家委员会
2003.12 新编
2 标准图 无线通信装置 无线传呼、移动通信设备的选用及安装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全国标准设计弱电专业专家委员会
2003.12 新编
3 标准图 有线电视系统 有线电视系统的组成、传输及应用、有线电视在居住小区里的组网及应用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2002.12 新编
4 标准图 早期烟雾探测预警系统 早期烟雾探测预警系统的选型、系统配制及安装方法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全国标准设计弱电专业专家委员会
2003.12 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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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标准设计弱电专业专家委员会
2003.6 新编